薪资扣除额12.8万 一刀切违宪 名模林若亚案
092 月
源起
凯渥前名模林若亚2005年申报所得税时,认为收入30万全花在治装等支出,等于没赚到钱,因此以执行业务所得列举、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但国税局认为她是领取经纪公司薪水,属薪资所得,不得列举扣除。
林打官司讨公道,法官认为有争议声请释宪。大法官2017/2/8作出745号解释,认定国税局不允许薪资所得者,比照执行业务者列举扣除作法违宪。
大法官解释
差别对待 违反平等权
大法官会议认为基于课税需求,将申报者划分成执行业务所得者、薪资所得者两类,是有其必要性,但只允许前者列举支出进行所得扣除,却禁止薪资所得者列举扣除,就是对课税民众进行差别待遇,违反宪法平等权。
举例说明,大学教授教书一年赚120万元,但他为了准备教材自掏腰包20万买书,依目前税法他是被认定为薪资所得者,只能在计算所得净额时扣除12万8000元,依释宪结果,往后修法应让他可先扣除20万的买书费用,再核定税率。
薪资所得 应列举扣除
此次大法官作出违宪解释可说重视一般民众权益及公平性,并将造福所有受薪阶级,但什么是可「列举」扣除的费用,是否包括上班开车的油钱、交通费等,有待税务机关再订出一套标准。
这起释宪案起因于,凯渥前名模林若亚2005年申报所得税时,认为收入30万全花在治装等支出,等于没赚到钱,因此以执行业务所得列举、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但国税局认为她是领取经纪公司薪水,属薪资所得,不得列举扣除。
先进国家 也未一刀切
现行薪资扣除额每人最多只能扣除12.8万,而不论其薪资多寡。根据先进国家税法规定,有按薪资所得一定比率扣除者,如日韩两国;也有依必要费用可列报减除者,如美加德星等国,但为避免浮滥申报,有些国家也有「天花板比率」的设计。
大法官决议 2年内修法
现行税制长期存有缺失,致税基流失、财富分配不均,呼吁相关单位应重视,贯彻租税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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