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扣除額12.8萬 一刀切違憲 名模林若亞案
092 月
源起
凱渥前名模林若亞2005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收入30萬全花在治裝等支出,等於沒賺到錢,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為她是領取經紀公司薪水,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
林打官司討公道,法官認為有爭議聲請釋憲。大法官2017/2/8作出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允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列舉扣除作法違憲。
大法官解釋
差別對待 違反平等權
大法官會議認為基於課稅需求,將申報者劃分成執行業務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兩類,是有其必要性,但只允許前者列舉支出進行所得扣除,卻禁止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就是對課稅民眾進行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權。
舉例說明,大學教授教書一年賺120萬元,但他為了準備教材自掏腰包20萬買書,依目前稅法他是被認定為薪資所得者,只能在計算所得淨額時扣除12萬8000元,依釋憲結果,往後修法應讓他可先扣除20萬的買書費用,再核定稅率。
薪資所得 應列舉扣除
此次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可說重視一般民眾權益及公平性,並將造福所有受薪階級,但什麼是可「列舉」扣除的費用,是否包括上班開車的油錢、交通費等,有待稅務機關再訂出一套標準。
這起釋憲案起因於,凱渥前名模林若亞2005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收入30萬全花在治裝等支出,等於沒賺到錢,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為她是領取經紀公司薪水,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
先進國家 也未一刀切
現行薪資扣除額每人最多只能扣除12.8萬,而不論其薪資多寡。根據先進國家稅法規定,有按薪資所得一定比率扣除者,如日韓兩國;也有依必要費用可列報減除者,如美加德星等國,但為避免浮濫申報,有些國家也有「天花板比率」的設計。
大法官決議 2年內修法
現行稅制長期存有缺失,致稅基流失、財富分配不均,呼籲相關單位應重視,貫徹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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