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或喪偶外配扶養未成年子女 申請歸化放寬 免月收入門檻
026 月
為加強對外籍配偶的照顧,內政部2017/06/01通過「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來受家暴離婚未再婚,或喪偶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所需的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將採寬鬆認定,無金額門檻限制。
「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列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申請歸化國籍可適用較寬鬆的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如雇主開立的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工作內容及所得即可,盼強化對外籍配偶的照顧。
此次修正,簡化了許多歸化申辦作業所需檢附的證明文件,像是以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時需先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明書,未來戶政機關將與移民署合作,由戶政事務所透過跨機關資訊平台服務代查,讓申請歸化國籍者得免附居留證明資料,此項服務免除民眾奔波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證明書,同時省下100元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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