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配偶赠与房地 取得日计算所得额
056 月
您若销售自配偶赠与取得的房屋、土地,该房屋、土地的所得税计算,可依原始取得日计算减除财产交易所得,须留意是否适用房地合一新制。
例,林君于2015年3月10日买进一笔房地,成本2,300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赠与配偶张君,赠与时的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为500万元,不课征赠与税。
张君于2017年1月10日出售该房地时,售价2,600万元,相关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140万元,另土地涨价总数额为120万元,即自前次林君2015年3月10日取得时的移转现值计算至张君2017年1月10日出售时的申报移转现值,并于2017年1月25日完成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
而其取得日依今年3月新解释令规定,张君计算可以林君原始取得日,2015年3月10日认定,计算持有期间为1年10个月,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7年1月10日,因持有未满两年,应适用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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