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常性卖屋 要课营业税
086 月
财政部2017/6/7日发布解释令,个人购屋或将持有的土地建屋并销售,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应课征营业税。但房屋取得后逾六年才销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十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个人购屋含法拍屋;将持有的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营业人合建分屋。过去个人购屋和将持有的土地建屋并销售课征营业税的法定要件不同,今后一致,以解决个人售屋课征营业税争议。
今后都按是否「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为依据。过去个人购屋并销售,稽征机关是以是否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课征营业税依据;个人将持有土地建屋并销售则是按「土地持有期间」、「房屋使用状况」、「房屋销售情形」等要件,作为征免营业税依据。
财政部已函请各地区国税局查核个人售屋案件时,应确实依此一课税规定,就其交易频率、数量等综合判断后妥处,不得迳将每年度销售达六户以上者,一律认属应课征营业税范畴。
过去各地区国税局常以六户以上为查核依据,但有时豪宅一户就须配备五个车位,很容易就达到六户的查核门槛,易引发争议。
财政部蒐集近年来相关法院判决等司法实务见解,并参酌相关法规后,重新规范个人售屋的营业税课征规定,并自发布日起实施。
新令重点包含:
一、个人购屋或将持有的土地建屋并销售,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依法课征营业税。
(一)设有固定营业场所 (除有形营业场所,亦包含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
( 二)具备营业牌号 (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税籍登记)。
(三)经查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
( 四)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
二、个人将所持有的土地以权利变换方式参与都市更新,嗣后销售分得的房屋者,营业税课征依上述规定办理。
三、个人提供土地与营业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仅出售土地,免办税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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