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改革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2015/03/30) Home大陸法令 外匯局改革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2015/03/30) 大陸法令, 財稅資金 外匯局改革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2015/03/30) 中國大陸外匯管理局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更好地滿足和便利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與資金運作需要,外匯管理局2015/03/30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以下簡稱《通知》)。 個人購買超過2年普通住房對外銷售免征營業稅(2015/03/30) 大陸法令, 財稅資金 個人購買超過2年普通住房對外銷售免征營業稅(2015/03/30) 財政部3月30日發布《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通知》明確,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通知》明確,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准、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証、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 中國首部網路交易辦法:強迫買家改評價可罰2萬,2015年5月起施行 大陸法令, 焦點主題 中國首部網路交易辦法:強迫買家改評價可罰2萬,2015年5月起施行 強迫買家改評價最高罰人民幣2萬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部分條文修正 大陸法令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部分條文修正 此項修正,自2014年12月10日起適用。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解讀分析(2014年第67號) 大陸法令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解讀分析(2014年第67號) 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解讀 支持小微企業 減免增值稅和營業稅 大陸法令 支持小微企業 減免增值稅和營業稅 支持小微企業 [...] 車檢改革18項新政 2014年5月起私家車6年內免檢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車檢改革18項新政 2014年5月起私家車6年內免檢 中國公安部、國家質監總局2014/05/16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18項新政說明: 1、加快檢驗機構建設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銀總部發〔2014〕22號 [hup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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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銀總部發〔2014〕22號 [hup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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