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因保全業占職災過勞死案件之首,職災案件中有三分之一都是保全人員,保全業也成為高風險行業,凸顯保全人員工時過長問題,2015/06/25公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明訂保全人員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兩次出勤間至少間隔十一個小時、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十二日等,2016年起實施。
保全業者2016年起必須重新與員工簽訂工作契約,並報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定,違反者可依勞基法開罰二至卅萬元。
1998年訂定的保全人員工時指引中,雖已明訂保全每日正常工時為十小時,可再延長加班兩小時,每周上班六天,可休息一天;但未訂定總工時上限,授權地方政府自訂,各縣市政府規定的工時不一,保全人員也申訴不斷。
勞動部2015年整理各地保全工時,發現差異性極大,最血汗的台北市與台南市,採四周總工時最高288小時,若一個月有31天,全月最高工時可達324小時,等於上班日每天都要工作至少12個小時。
過去規定保全業每7天休一天,可彈性調整,但須2周內休二天;有保全被排月初休2天,月底再休2天,等於中間連續工作24天,已明顯過勞,卻無法可罰;新版本也明訂,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保全為輪班制,有公司因人手不足,會要求保全上完早班後,再接著上晚班;新版本也明訂,保全人員兩次出勤間,必須要至少間隔11個小時。
舊版中對保全業遇「緊急狀況」可延長工時,易遭雇主濫用,新版中明訂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且要求勞工加班後,要給在廿四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要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北市勞動局指出,勞動局在2015/6/4先行公告調整保全人員正常工時,由每4周288小時改為每月計算,且已經在2015/6/15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