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含大陸、香港及澳門)來台開銀行戶 放寬條件 Home台灣法令 外國人(含大陸、香港及澳門)來台開銀行戶 放寬條件 台灣法令, 外國公司(人)在台註冊公司, 香港/澳門公司(人)來台註冊公司 外國人(含大陸、香港及澳門)來台開銀行戶 放寬條件 為了吸引外人來台理財,金管會2015/5/11放寬外國人來台開戶條件。金管會釋釋,以往外國人來台開戶需要有包括護照、居留證等雙證件,但現在開放只要有護照及其他可以證明身分的文件(像學生證、駕照等)即可開戶。 (案例)上下班職災認定 上下班繞路出車禍,勞保不屬職災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案例, 焦點主題 (案例)上下班職災認定 上下班繞路出車禍,勞保不屬職災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但若因為上班塞車或基於安全考量,得繞路上班,且選最遠的路,因此發生事故,將不符合職災給付。 育嬰停薪不給勞保 勞動部敗訴(2014/12)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案例 育嬰停薪不給勞保 勞動部敗訴(2014/12) 2014年12月新修公布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將過去婦女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勞保,由原任職1年規定,改成任職半年即可適用,有利保障婦女權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採用新法規定,判決勞動部應准予全球華人企業公司陳姓員工,應繼續享有勞保權利。 勞動部勞保局原不准陳婦在育嬰假留職停薪期間,適用勞保的保障,陳婦告進法院,法院日前判決,勞動部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勞保局應准予陳婦在民國2013年4月26日至102年10月25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法院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公司仍應繼續投保勞工保險」的規定,已在201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為「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而新修正的規定有利於陳婦,應予適用。 陳婦2013年4月17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全球華人企業公司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勞保局認為,陳婦2012年6月1日起才由全球華人企業公司為投保單位加保,至2013年4月25日(育嬰留職停薪前1日)止任職未滿1年,不符行為時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不同意陳婦繼續加保,並取消陳婦被保險人資格。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報稅e化 營利事業所得自2015/4/28起可憑工商憑證IC卡上網查詢(2015/4/28) 台灣法令 報稅e化 營利事業所得自2015/4/28起可憑工商憑證IC卡上網查詢(2015/4/28) 報稅e化 [...] 出售受贈房產 因實價課稅使稅負變輕 台灣法令 出售受贈房產 因實價課稅使稅負變輕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時,出售繼承、受贈取得的房產將稅負減輕。財政部採從寬措施,成本非為零,出售者可以房屋加計土地的公告價格總和,乘上持有期間的物價漲幅核認房產成本,售屋利得稅可望下降。 財政部除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應依實際買進及賣出價格計算利得外,部分根本無成本或費用的房產交易案件,財政部亦比照證券資本利得課稅模式,訂定統一的成本、費用認定原則。 無取得成本的房產,以受贈或繼承取得者為主。財政部規劃,這類由他人贈與或經由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受贈人及繼承人因未出資即取得,成本原應為「零」,但財政部同意,納稅人出售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產時,可以房屋評定現值加計土地公告現值為其成本,再按持有年數的物價漲幅調整其出售成本,不必因為缺乏成本,被迫需將全數利得用來計稅。 例,甲受贈取得一筆A房產,取得當年的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元,合計取得成本4,000萬元。甲持有五年後出售獲贈A房產,期間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6%,因此A房產出售時,取得成本亦調整為4,240萬元。 除無成本者可按房地公告價格總和,加計物價累計漲幅做為取得成本外,出售房產無法提出相關費用證明的交易案件,財政部也已訂定統一費用率為銷售價格的5%。 例,甲在五年後以5,000萬元出售獲贈A房產,調整後的取得成本是4,240萬元,但甲亦未舉證出售費用,依財政部所訂5%費用率推計,甲可申報的售屋費用為250萬元,合計出售成本及費用共計4,490萬元,甲應申報利得為510萬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台灣法令 「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財政部於2015年2月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核定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排除課稅之下列11種案件類型,並自2015年1月9日生效: [...]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台灣法令, 案例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由於目前財產交易所得稅取決於房地比,因此不少交易在合約上先行拆算房地比,對於有折舊的精華區中古大樓來說,節稅效果頗佳,值得有殼族注意。 例:以最新實價揭露,北市安和路二段181-210號的24年大樓1-2樓,以總價3.16億成交,值得注意的是,此筆交易除明細中聲明為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外,並且已經拆算房地比,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以該案為例,1樓登錄為商業使用,2樓為住家,1、2樓均拆算房地比,1樓房地總價為2.02億,土地占1.67億,建物占3512.5萬,房地比為17:83,2樓房地總價為1.13億,土地占9778.6萬,建物占1569.4萬,房地比為13:87,合計總房地比為16:84,也就是建物價值占16%。 該案雖為特殊交易,但根據資料,拆算後1樓單價為320萬,2樓單價為180萬,均較區域市價略高。 目前北市精華區住宅公告現值房地比以2:8或3:7居多,但屋齡24年大樓建物因折舊與近年公告現值不斷調整,占比也有可能降到15%;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目前國稅局查稅嚴厲,若房地比過於離譜,國稅局將會按照個案重新拆算,緯創德林建議客戶須審慎以對。 (資料來源: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台灣法令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行政院為讓我國中小企業願意投注更多資源於研究發展上,以促進產業升級,20150209公告通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回溯自2014年5月20日施行起適用10年,期能讓中小企業對租稅優惠方案真正有感,願意加碼投入研發創新,帶動國內經濟景氣提升。 該辦法適用主體限為公司型態之中小企業,整體架構雖參考「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訂定,但免除產創子法中對企業研發活動「高度創新」的門檻,不再要求研究發展必須同時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僅要求具備「一定程度之創新」,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產業之特性訂定審認標準,大大降低對創新的審認門檻。 有別於產創子法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自由選擇「抵減率15%、抵減1年」或者是「抵減率10%、分3年抵減」。 中小企業申請抵減優惠的程序,原則上同產創子法現行實務運作模式,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開始前3個月,將研發支出項目有關的證明文件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在一定期限內將審認結果送至申請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核定投資抵減額。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gazette.nat.gov.tw/)查閱。 行政院令 [...] 房地合一稅 出售持有短於2年不動產者,按30%課稅(2015/02/13) 台灣法令 房地合一稅 出售持有短於2年不動產者,按30%課稅(2015/02/13) 房地合一稅,採最輕稅的方向,規劃「日出條款」,2016年起買進的房屋才納入課稅範圍,稅率為百分之十七;但明年起出售持有不到二年的不動產,則要加重課稅,稅率為百分之卅。新規如下: [...]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計算及申報方式 台灣法令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計算及申報方式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2013年1月1日恢復課稅,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 [hupso]
外國人(含大陸、香港及澳門)來台開銀行戶 放寬條件 台灣法令, 外國公司(人)在台註冊公司, 香港/澳門公司(人)來台註冊公司 外國人(含大陸、香港及澳門)來台開銀行戶 放寬條件 為了吸引外人來台理財,金管會2015/5/11放寬外國人來台開戶條件。金管會釋釋,以往外國人來台開戶需要有包括護照、居留證等雙證件,但現在開放只要有護照及其他可以證明身分的文件(像學生證、駕照等)即可開戶。 (案例)上下班職災認定 上下班繞路出車禍,勞保不屬職災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案例, 焦點主題 (案例)上下班職災認定 上下班繞路出車禍,勞保不屬職災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但若因為上班塞車或基於安全考量,得繞路上班,且選最遠的路,因此發生事故,將不符合職災給付。 育嬰停薪不給勞保 勞動部敗訴(2014/12)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案例 育嬰停薪不給勞保 勞動部敗訴(2014/12) 2014年12月新修公布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將過去婦女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勞保,由原任職1年規定,改成任職半年即可適用,有利保障婦女權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採用新法規定,判決勞動部應准予全球華人企業公司陳姓員工,應繼續享有勞保權利。 勞動部勞保局原不准陳婦在育嬰假留職停薪期間,適用勞保的保障,陳婦告進法院,法院日前判決,勞動部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勞保局應准予陳婦在民國2013年4月26日至102年10月25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法院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公司仍應繼續投保勞工保險」的規定,已在201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為「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而新修正的規定有利於陳婦,應予適用。 陳婦2013年4月17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全球華人企業公司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勞保局認為,陳婦2012年6月1日起才由全球華人企業公司為投保單位加保,至2013年4月25日(育嬰留職停薪前1日)止任職未滿1年,不符行為時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不同意陳婦繼續加保,並取消陳婦被保險人資格。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報稅e化 營利事業所得自2015/4/28起可憑工商憑證IC卡上網查詢(2015/4/28) 台灣法令 報稅e化 營利事業所得自2015/4/28起可憑工商憑證IC卡上網查詢(2015/4/28) 報稅e化 [...] 出售受贈房產 因實價課稅使稅負變輕 台灣法令 出售受贈房產 因實價課稅使稅負變輕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時,出售繼承、受贈取得的房產將稅負減輕。財政部採從寬措施,成本非為零,出售者可以房屋加計土地的公告價格總和,乘上持有期間的物價漲幅核認房產成本,售屋利得稅可望下降。 財政部除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應依實際買進及賣出價格計算利得外,部分根本無成本或費用的房產交易案件,財政部亦比照證券資本利得課稅模式,訂定統一的成本、費用認定原則。 無取得成本的房產,以受贈或繼承取得者為主。財政部規劃,這類由他人贈與或經由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受贈人及繼承人因未出資即取得,成本原應為「零」,但財政部同意,納稅人出售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產時,可以房屋評定現值加計土地公告現值為其成本,再按持有年數的物價漲幅調整其出售成本,不必因為缺乏成本,被迫需將全數利得用來計稅。 例,甲受贈取得一筆A房產,取得當年的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元,合計取得成本4,000萬元。甲持有五年後出售獲贈A房產,期間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6%,因此A房產出售時,取得成本亦調整為4,240萬元。 除無成本者可按房地公告價格總和,加計物價累計漲幅做為取得成本外,出售房產無法提出相關費用證明的交易案件,財政部也已訂定統一費用率為銷售價格的5%。 例,甲在五年後以5,000萬元出售獲贈A房產,調整後的取得成本是4,240萬元,但甲亦未舉證出售費用,依財政部所訂5%費用率推計,甲可申報的售屋費用為250萬元,合計出售成本及費用共計4,490萬元,甲應申報利得為510萬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台灣法令 「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財政部於2015年2月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核定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排除課稅之下列11種案件類型,並自2015年1月9日生效: [...]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台灣法令, 案例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由於目前財產交易所得稅取決於房地比,因此不少交易在合約上先行拆算房地比,對於有折舊的精華區中古大樓來說,節稅效果頗佳,值得有殼族注意。 例:以最新實價揭露,北市安和路二段181-210號的24年大樓1-2樓,以總價3.16億成交,值得注意的是,此筆交易除明細中聲明為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外,並且已經拆算房地比,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以該案為例,1樓登錄為商業使用,2樓為住家,1、2樓均拆算房地比,1樓房地總價為2.02億,土地占1.67億,建物占3512.5萬,房地比為17:83,2樓房地總價為1.13億,土地占9778.6萬,建物占1569.4萬,房地比為13:87,合計總房地比為16:84,也就是建物價值占16%。 該案雖為特殊交易,但根據資料,拆算後1樓單價為320萬,2樓單價為180萬,均較區域市價略高。 目前北市精華區住宅公告現值房地比以2:8或3:7居多,但屋齡24年大樓建物因折舊與近年公告現值不斷調整,占比也有可能降到15%;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目前國稅局查稅嚴厲,若房地比過於離譜,國稅局將會按照個案重新拆算,緯創德林建議客戶須審慎以對。 (資料來源: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台灣法令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行政院為讓我國中小企業願意投注更多資源於研究發展上,以促進產業升級,20150209公告通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回溯自2014年5月20日施行起適用10年,期能讓中小企業對租稅優惠方案真正有感,願意加碼投入研發創新,帶動國內經濟景氣提升。 該辦法適用主體限為公司型態之中小企業,整體架構雖參考「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訂定,但免除產創子法中對企業研發活動「高度創新」的門檻,不再要求研究發展必須同時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僅要求具備「一定程度之創新」,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產業之特性訂定審認標準,大大降低對創新的審認門檻。 有別於產創子法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自由選擇「抵減率15%、抵減1年」或者是「抵減率10%、分3年抵減」。 中小企業申請抵減優惠的程序,原則上同產創子法現行實務運作模式,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開始前3個月,將研發支出項目有關的證明文件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在一定期限內將審認結果送至申請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核定投資抵減額。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gazette.nat.gov.tw/)查閱。 行政院令 [...] 房地合一稅 出售持有短於2年不動產者,按30%課稅(2015/02/13) 台灣法令 房地合一稅 出售持有短於2年不動產者,按30%課稅(2015/02/13) 房地合一稅,採最輕稅的方向,規劃「日出條款」,2016年起買進的房屋才納入課稅範圍,稅率為百分之十七;但明年起出售持有不到二年的不動產,則要加重課稅,稅率為百分之卅。新規如下: [...]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計算及申報方式 台灣法令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計算及申報方式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2013年1月1日恢復課稅,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 [hupso]
(案例)上下班職災認定 上下班繞路出車禍,勞保不屬職災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案例, 焦點主題 (案例)上下班職災認定 上下班繞路出車禍,勞保不屬職災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但若因為上班塞車或基於安全考量,得繞路上班,且選最遠的路,因此發生事故,將不符合職災給付。 育嬰停薪不給勞保 勞動部敗訴(2014/12)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案例 育嬰停薪不給勞保 勞動部敗訴(2014/12) 2014年12月新修公布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將過去婦女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勞保,由原任職1年規定,改成任職半年即可適用,有利保障婦女權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採用新法規定,判決勞動部應准予全球華人企業公司陳姓員工,應繼續享有勞保權利。 勞動部勞保局原不准陳婦在育嬰假留職停薪期間,適用勞保的保障,陳婦告進法院,法院日前判決,勞動部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勞保局應准予陳婦在民國2013年4月26日至102年10月25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法院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公司仍應繼續投保勞工保險」的規定,已在201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為「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而新修正的規定有利於陳婦,應予適用。 陳婦2013年4月17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全球華人企業公司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勞保局認為,陳婦2012年6月1日起才由全球華人企業公司為投保單位加保,至2013年4月25日(育嬰留職停薪前1日)止任職未滿1年,不符行為時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不同意陳婦繼續加保,並取消陳婦被保險人資格。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報稅e化 營利事業所得自2015/4/28起可憑工商憑證IC卡上網查詢(2015/4/28) 台灣法令 報稅e化 營利事業所得自2015/4/28起可憑工商憑證IC卡上網查詢(2015/4/28) 報稅e化 [...] 出售受贈房產 因實價課稅使稅負變輕 台灣法令 出售受贈房產 因實價課稅使稅負變輕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時,出售繼承、受贈取得的房產將稅負減輕。財政部採從寬措施,成本非為零,出售者可以房屋加計土地的公告價格總和,乘上持有期間的物價漲幅核認房產成本,售屋利得稅可望下降。 財政部除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應依實際買進及賣出價格計算利得外,部分根本無成本或費用的房產交易案件,財政部亦比照證券資本利得課稅模式,訂定統一的成本、費用認定原則。 無取得成本的房產,以受贈或繼承取得者為主。財政部規劃,這類由他人贈與或經由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受贈人及繼承人因未出資即取得,成本原應為「零」,但財政部同意,納稅人出售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產時,可以房屋評定現值加計土地公告現值為其成本,再按持有年數的物價漲幅調整其出售成本,不必因為缺乏成本,被迫需將全數利得用來計稅。 例,甲受贈取得一筆A房產,取得當年的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元,合計取得成本4,000萬元。甲持有五年後出售獲贈A房產,期間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6%,因此A房產出售時,取得成本亦調整為4,240萬元。 除無成本者可按房地公告價格總和,加計物價累計漲幅做為取得成本外,出售房產無法提出相關費用證明的交易案件,財政部也已訂定統一費用率為銷售價格的5%。 例,甲在五年後以5,000萬元出售獲贈A房產,調整後的取得成本是4,240萬元,但甲亦未舉證出售費用,依財政部所訂5%費用率推計,甲可申報的售屋費用為250萬元,合計出售成本及費用共計4,490萬元,甲應申報利得為510萬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台灣法令 「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財政部於2015年2月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核定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排除課稅之下列11種案件類型,並自2015年1月9日生效: [...]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台灣法令, 案例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由於目前財產交易所得稅取決於房地比,因此不少交易在合約上先行拆算房地比,對於有折舊的精華區中古大樓來說,節稅效果頗佳,值得有殼族注意。 例:以最新實價揭露,北市安和路二段181-210號的24年大樓1-2樓,以總價3.16億成交,值得注意的是,此筆交易除明細中聲明為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外,並且已經拆算房地比,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以該案為例,1樓登錄為商業使用,2樓為住家,1、2樓均拆算房地比,1樓房地總價為2.02億,土地占1.67億,建物占3512.5萬,房地比為17:83,2樓房地總價為1.13億,土地占9778.6萬,建物占1569.4萬,房地比為13:87,合計總房地比為16:84,也就是建物價值占16%。 該案雖為特殊交易,但根據資料,拆算後1樓單價為320萬,2樓單價為180萬,均較區域市價略高。 目前北市精華區住宅公告現值房地比以2:8或3:7居多,但屋齡24年大樓建物因折舊與近年公告現值不斷調整,占比也有可能降到15%;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目前國稅局查稅嚴厲,若房地比過於離譜,國稅局將會按照個案重新拆算,緯創德林建議客戶須審慎以對。 (資料來源: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台灣法令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行政院為讓我國中小企業願意投注更多資源於研究發展上,以促進產業升級,20150209公告通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回溯自2014年5月20日施行起適用10年,期能讓中小企業對租稅優惠方案真正有感,願意加碼投入研發創新,帶動國內經濟景氣提升。 該辦法適用主體限為公司型態之中小企業,整體架構雖參考「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訂定,但免除產創子法中對企業研發活動「高度創新」的門檻,不再要求研究發展必須同時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僅要求具備「一定程度之創新」,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產業之特性訂定審認標準,大大降低對創新的審認門檻。 有別於產創子法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自由選擇「抵減率15%、抵減1年」或者是「抵減率10%、分3年抵減」。 中小企業申請抵減優惠的程序,原則上同產創子法現行實務運作模式,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開始前3個月,將研發支出項目有關的證明文件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在一定期限內將審認結果送至申請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核定投資抵減額。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gazette.nat.gov.tw/)查閱。 行政院令 [...] 房地合一稅 出售持有短於2年不動產者,按30%課稅(2015/02/13) 台灣法令 房地合一稅 出售持有短於2年不動產者,按30%課稅(2015/02/13) 房地合一稅,採最輕稅的方向,規劃「日出條款」,2016年起買進的房屋才納入課稅範圍,稅率為百分之十七;但明年起出售持有不到二年的不動產,則要加重課稅,稅率為百分之卅。新規如下: [...]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計算及申報方式 台灣法令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計算及申報方式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2013年1月1日恢復課稅,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 [hupso]
育嬰停薪不給勞保 勞動部敗訴(2014/12)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案例 育嬰停薪不給勞保 勞動部敗訴(2014/12) 2014年12月新修公布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將過去婦女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勞保,由原任職1年規定,改成任職半年即可適用,有利保障婦女權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採用新法規定,判決勞動部應准予全球華人企業公司陳姓員工,應繼續享有勞保權利。 勞動部勞保局原不准陳婦在育嬰假留職停薪期間,適用勞保的保障,陳婦告進法院,法院日前判決,勞動部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勞保局應准予陳婦在民國2013年4月26日至102年10月25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法院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公司仍應繼續投保勞工保險」的規定,已在201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為「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而新修正的規定有利於陳婦,應予適用。 陳婦2013年4月17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全球華人企業公司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勞保局認為,陳婦2012年6月1日起才由全球華人企業公司為投保單位加保,至2013年4月25日(育嬰留職停薪前1日)止任職未滿1年,不符行為時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不同意陳婦繼續加保,並取消陳婦被保險人資格。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報稅e化 營利事業所得自2015/4/28起可憑工商憑證IC卡上網查詢(2015/4/28) 台灣法令 報稅e化 營利事業所得自2015/4/28起可憑工商憑證IC卡上網查詢(2015/4/28) 報稅e化 [...] 出售受贈房產 因實價課稅使稅負變輕 台灣法令 出售受贈房產 因實價課稅使稅負變輕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時,出售繼承、受贈取得的房產將稅負減輕。財政部採從寬措施,成本非為零,出售者可以房屋加計土地的公告價格總和,乘上持有期間的物價漲幅核認房產成本,售屋利得稅可望下降。 財政部除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應依實際買進及賣出價格計算利得外,部分根本無成本或費用的房產交易案件,財政部亦比照證券資本利得課稅模式,訂定統一的成本、費用認定原則。 無取得成本的房產,以受贈或繼承取得者為主。財政部規劃,這類由他人贈與或經由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受贈人及繼承人因未出資即取得,成本原應為「零」,但財政部同意,納稅人出售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產時,可以房屋評定現值加計土地公告現值為其成本,再按持有年數的物價漲幅調整其出售成本,不必因為缺乏成本,被迫需將全數利得用來計稅。 例,甲受贈取得一筆A房產,取得當年的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元,合計取得成本4,000萬元。甲持有五年後出售獲贈A房產,期間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6%,因此A房產出售時,取得成本亦調整為4,240萬元。 除無成本者可按房地公告價格總和,加計物價累計漲幅做為取得成本外,出售房產無法提出相關費用證明的交易案件,財政部也已訂定統一費用率為銷售價格的5%。 例,甲在五年後以5,000萬元出售獲贈A房產,調整後的取得成本是4,240萬元,但甲亦未舉證出售費用,依財政部所訂5%費用率推計,甲可申報的售屋費用為250萬元,合計出售成本及費用共計4,490萬元,甲應申報利得為510萬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台灣法令 「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財政部於2015年2月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核定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排除課稅之下列11種案件類型,並自2015年1月9日生效: [...]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台灣法令, 案例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由於目前財產交易所得稅取決於房地比,因此不少交易在合約上先行拆算房地比,對於有折舊的精華區中古大樓來說,節稅效果頗佳,值得有殼族注意。 例:以最新實價揭露,北市安和路二段181-210號的24年大樓1-2樓,以總價3.16億成交,值得注意的是,此筆交易除明細中聲明為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外,並且已經拆算房地比,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以該案為例,1樓登錄為商業使用,2樓為住家,1、2樓均拆算房地比,1樓房地總價為2.02億,土地占1.67億,建物占3512.5萬,房地比為17:83,2樓房地總價為1.13億,土地占9778.6萬,建物占1569.4萬,房地比為13:87,合計總房地比為16:84,也就是建物價值占16%。 該案雖為特殊交易,但根據資料,拆算後1樓單價為320萬,2樓單價為180萬,均較區域市價略高。 目前北市精華區住宅公告現值房地比以2:8或3:7居多,但屋齡24年大樓建物因折舊與近年公告現值不斷調整,占比也有可能降到15%;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目前國稅局查稅嚴厲,若房地比過於離譜,國稅局將會按照個案重新拆算,緯創德林建議客戶須審慎以對。 (資料來源: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台灣法令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行政院為讓我國中小企業願意投注更多資源於研究發展上,以促進產業升級,20150209公告通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回溯自2014年5月20日施行起適用10年,期能讓中小企業對租稅優惠方案真正有感,願意加碼投入研發創新,帶動國內經濟景氣提升。 該辦法適用主體限為公司型態之中小企業,整體架構雖參考「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訂定,但免除產創子法中對企業研發活動「高度創新」的門檻,不再要求研究發展必須同時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僅要求具備「一定程度之創新」,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產業之特性訂定審認標準,大大降低對創新的審認門檻。 有別於產創子法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自由選擇「抵減率15%、抵減1年」或者是「抵減率10%、分3年抵減」。 中小企業申請抵減優惠的程序,原則上同產創子法現行實務運作模式,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開始前3個月,將研發支出項目有關的證明文件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在一定期限內將審認結果送至申請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核定投資抵減額。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gazette.nat.gov.tw/)查閱。 行政院令 [...] 房地合一稅 出售持有短於2年不動產者,按30%課稅(2015/02/13) 台灣法令 房地合一稅 出售持有短於2年不動產者,按30%課稅(2015/02/13) 房地合一稅,採最輕稅的方向,規劃「日出條款」,2016年起買進的房屋才納入課稅範圍,稅率為百分之十七;但明年起出售持有不到二年的不動產,則要加重課稅,稅率為百分之卅。新規如下: [...]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計算及申報方式 台灣法令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計算及申報方式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2013年1月1日恢復課稅,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 [hupso]
報稅e化 營利事業所得自2015/4/28起可憑工商憑證IC卡上網查詢(2015/4/28) 台灣法令 報稅e化 營利事業所得自2015/4/28起可憑工商憑證IC卡上網查詢(2015/4/28) 報稅e化 [...]
出售受贈房產 因實價課稅使稅負變輕 台灣法令 出售受贈房產 因實價課稅使稅負變輕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時,出售繼承、受贈取得的房產將稅負減輕。財政部採從寬措施,成本非為零,出售者可以房屋加計土地的公告價格總和,乘上持有期間的物價漲幅核認房產成本,售屋利得稅可望下降。 財政部除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應依實際買進及賣出價格計算利得外,部分根本無成本或費用的房產交易案件,財政部亦比照證券資本利得課稅模式,訂定統一的成本、費用認定原則。 無取得成本的房產,以受贈或繼承取得者為主。財政部規劃,這類由他人贈與或經由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受贈人及繼承人因未出資即取得,成本原應為「零」,但財政部同意,納稅人出售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產時,可以房屋評定現值加計土地公告現值為其成本,再按持有年數的物價漲幅調整其出售成本,不必因為缺乏成本,被迫需將全數利得用來計稅。 例,甲受贈取得一筆A房產,取得當年的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元,合計取得成本4,000萬元。甲持有五年後出售獲贈A房產,期間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6%,因此A房產出售時,取得成本亦調整為4,240萬元。 除無成本者可按房地公告價格總和,加計物價累計漲幅做為取得成本外,出售房產無法提出相關費用證明的交易案件,財政部也已訂定統一費用率為銷售價格的5%。 例,甲在五年後以5,000萬元出售獲贈A房產,調整後的取得成本是4,240萬元,但甲亦未舉證出售費用,依財政部所訂5%費用率推計,甲可申報的售屋費用為250萬元,合計出售成本及費用共計4,490萬元,甲應申報利得為510萬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台灣法令 「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財政部於2015年2月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核定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排除課稅之下列11種案件類型,並自2015年1月9日生效: [...]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台灣法令, 案例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由於目前財產交易所得稅取決於房地比,因此不少交易在合約上先行拆算房地比,對於有折舊的精華區中古大樓來說,節稅效果頗佳,值得有殼族注意。 例:以最新實價揭露,北市安和路二段181-210號的24年大樓1-2樓,以總價3.16億成交,值得注意的是,此筆交易除明細中聲明為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外,並且已經拆算房地比,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以該案為例,1樓登錄為商業使用,2樓為住家,1、2樓均拆算房地比,1樓房地總價為2.02億,土地占1.67億,建物占3512.5萬,房地比為17:83,2樓房地總價為1.13億,土地占9778.6萬,建物占1569.4萬,房地比為13:87,合計總房地比為16:84,也就是建物價值占16%。 該案雖為特殊交易,但根據資料,拆算後1樓單價為320萬,2樓單價為180萬,均較區域市價略高。 目前北市精華區住宅公告現值房地比以2:8或3:7居多,但屋齡24年大樓建物因折舊與近年公告現值不斷調整,占比也有可能降到15%;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目前國稅局查稅嚴厲,若房地比過於離譜,國稅局將會按照個案重新拆算,緯創德林建議客戶須審慎以對。 (資料來源: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台灣法令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行政院為讓我國中小企業願意投注更多資源於研究發展上,以促進產業升級,20150209公告通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回溯自2014年5月20日施行起適用10年,期能讓中小企業對租稅優惠方案真正有感,願意加碼投入研發創新,帶動國內經濟景氣提升。 該辦法適用主體限為公司型態之中小企業,整體架構雖參考「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訂定,但免除產創子法中對企業研發活動「高度創新」的門檻,不再要求研究發展必須同時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僅要求具備「一定程度之創新」,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產業之特性訂定審認標準,大大降低對創新的審認門檻。 有別於產創子法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自由選擇「抵減率15%、抵減1年」或者是「抵減率10%、分3年抵減」。 中小企業申請抵減優惠的程序,原則上同產創子法現行實務運作模式,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開始前3個月,將研發支出項目有關的證明文件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在一定期限內將審認結果送至申請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核定投資抵減額。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gazette.nat.gov.tw/)查閱。 行政院令 [...] 房地合一稅 出售持有短於2年不動產者,按30%課稅(2015/02/13) 台灣法令 房地合一稅 出售持有短於2年不動產者,按30%課稅(2015/02/13) 房地合一稅,採最輕稅的方向,規劃「日出條款」,2016年起買進的房屋才納入課稅範圍,稅率為百分之十七;但明年起出售持有不到二年的不動產,則要加重課稅,稅率為百分之卅。新規如下: [...]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計算及申報方式 台灣法令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計算及申報方式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2013年1月1日恢復課稅,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 [hupso]
「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台灣法令 「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財政部於2015年2月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核定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排除課稅之下列11種案件類型,並自2015年1月9日生效: [...]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台灣法令, 案例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由於目前財產交易所得稅取決於房地比,因此不少交易在合約上先行拆算房地比,對於有折舊的精華區中古大樓來說,節稅效果頗佳,值得有殼族注意。 例:以最新實價揭露,北市安和路二段181-210號的24年大樓1-2樓,以總價3.16億成交,值得注意的是,此筆交易除明細中聲明為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外,並且已經拆算房地比,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以該案為例,1樓登錄為商業使用,2樓為住家,1、2樓均拆算房地比,1樓房地總價為2.02億,土地占1.67億,建物占3512.5萬,房地比為17:83,2樓房地總價為1.13億,土地占9778.6萬,建物占1569.4萬,房地比為13:87,合計總房地比為16:84,也就是建物價值占16%。 該案雖為特殊交易,但根據資料,拆算後1樓單價為320萬,2樓單價為180萬,均較區域市價略高。 目前北市精華區住宅公告現值房地比以2:8或3:7居多,但屋齡24年大樓建物因折舊與近年公告現值不斷調整,占比也有可能降到15%;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目前國稅局查稅嚴厲,若房地比過於離譜,國稅局將會按照個案重新拆算,緯創德林建議客戶須審慎以對。 (資料來源: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台灣法令 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 通過(2015/02/09) 行政院為讓我國中小企業願意投注更多資源於研究發展上,以促進產業升級,20150209公告通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回溯自2014年5月20日施行起適用10年,期能讓中小企業對租稅優惠方案真正有感,願意加碼投入研發創新,帶動國內經濟景氣提升。 該辦法適用主體限為公司型態之中小企業,整體架構雖參考「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訂定,但免除產創子法中對企業研發活動「高度創新」的門檻,不再要求研究發展必須同時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僅要求具備「一定程度之創新」,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產業之特性訂定審認標準,大大降低對創新的審認門檻。 有別於產創子法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自由選擇「抵減率15%、抵減1年」或者是「抵減率10%、分3年抵減」。 中小企業申請抵減優惠的程序,原則上同產創子法現行實務運作模式,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開始前3個月,將研發支出項目有關的證明文件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在一定期限內將審認結果送至申請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核定投資抵減額。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gazette.nat.gov.tw/)查閱。 行政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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