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1.房地產交易行為查稅方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2014年起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10萬元(含10萬元),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為簡化審批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5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並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優惠政策4月出臺並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1月1日起享受優惠政策。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大陸法令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收益,課稅權歸屬台灣;盈餘分配的股利稅率則從低訂為5%。此外,租稅協議適用對象不限台籍企業,還包括在第三地註冊,但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台商。 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出售股權的收益,由台灣課稅的結果,最高稅負為17%,在大陸預繳的所得稅,則可回台扣抵。 台灣此次亦成功爭取將第三地註冊台商預定自2015年度起,將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營利事業, 過去,大陸為避免設籍在租稅天堂國設籍,子公司在大陸的企業,以刻意不分配股利,改採處分股權方式「吃掉」應向大陸繳納的盈餘所得稅,對於外商企業在大陸處分股權的財產增益,都要向大陸繳10%或20%所得稅,即使經由租稅協定,課稅權往往均由大陸取得,包括香港、澳門亦不例外。 此次大陸同意擴及第三地註冊台商,並將處分財產增益採居住地國課稅原則,是鑑於兩岸分治,過去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設有極多限制,包括須繞道第三地投資在內。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1.房地產交易行為查稅方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2014年起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10萬元(含10萬元),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為簡化審批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5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並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優惠政策4月出臺並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1月1日起享受優惠政策。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大陸法令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收益,課稅權歸屬台灣;盈餘分配的股利稅率則從低訂為5%。此外,租稅協議適用對象不限台籍企業,還包括在第三地註冊,但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台商。 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出售股權的收益,由台灣課稅的結果,最高稅負為17%,在大陸預繳的所得稅,則可回台扣抵。 台灣此次亦成功爭取將第三地註冊台商預定自2015年度起,將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營利事業, 過去,大陸為避免設籍在租稅天堂國設籍,子公司在大陸的企業,以刻意不分配股利,改採處分股權方式「吃掉」應向大陸繳納的盈餘所得稅,對於外商企業在大陸處分股權的財產增益,都要向大陸繳10%或20%所得稅,即使經由租稅協定,課稅權往往均由大陸取得,包括香港、澳門亦不例外。 此次大陸同意擴及第三地註冊台商,並將處分財產增益採居住地國課稅原則,是鑑於兩岸分治,過去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設有極多限制,包括須繞道第三地投資在內。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1.房地產交易行為查稅方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2014年起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10萬元(含10萬元),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為簡化審批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5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並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優惠政策4月出臺並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1月1日起享受優惠政策。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大陸法令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收益,課稅權歸屬台灣;盈餘分配的股利稅率則從低訂為5%。此外,租稅協議適用對象不限台籍企業,還包括在第三地註冊,但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台商。 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出售股權的收益,由台灣課稅的結果,最高稅負為17%,在大陸預繳的所得稅,則可回台扣抵。 台灣此次亦成功爭取將第三地註冊台商預定自2015年度起,將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營利事業, 過去,大陸為避免設籍在租稅天堂國設籍,子公司在大陸的企業,以刻意不分配股利,改採處分股權方式「吃掉」應向大陸繳納的盈餘所得稅,對於外商企業在大陸處分股權的財產增益,都要向大陸繳10%或20%所得稅,即使經由租稅協定,課稅權往往均由大陸取得,包括香港、澳門亦不例外。 此次大陸同意擴及第三地註冊台商,並將處分財產增益採居住地國課稅原則,是鑑於兩岸分治,過去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設有極多限制,包括須繞道第三地投資在內。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2014年起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10萬元(含10萬元),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為簡化審批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5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並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優惠政策4月出臺並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1月1日起享受優惠政策。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大陸法令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收益,課稅權歸屬台灣;盈餘分配的股利稅率則從低訂為5%。此外,租稅協議適用對象不限台籍企業,還包括在第三地註冊,但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台商。 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出售股權的收益,由台灣課稅的結果,最高稅負為17%,在大陸預繳的所得稅,則可回台扣抵。 台灣此次亦成功爭取將第三地註冊台商預定自2015年度起,將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營利事業, 過去,大陸為避免設籍在租稅天堂國設籍,子公司在大陸的企業,以刻意不分配股利,改採處分股權方式「吃掉」應向大陸繳納的盈餘所得稅,對於外商企業在大陸處分股權的財產增益,都要向大陸繳10%或20%所得稅,即使經由租稅協定,課稅權往往均由大陸取得,包括香港、澳門亦不例外。 此次大陸同意擴及第三地註冊台商,並將處分財產增益採居住地國課稅原則,是鑑於兩岸分治,過去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設有極多限制,包括須繞道第三地投資在內。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2014年起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10萬元(含10萬元),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為簡化審批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5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並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優惠政策4月出臺並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1月1日起享受優惠政策。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大陸法令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收益,課稅權歸屬台灣;盈餘分配的股利稅率則從低訂為5%。此外,租稅協議適用對象不限台籍企業,還包括在第三地註冊,但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台商。 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出售股權的收益,由台灣課稅的結果,最高稅負為17%,在大陸預繳的所得稅,則可回台扣抵。 台灣此次亦成功爭取將第三地註冊台商預定自2015年度起,將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營利事業, 過去,大陸為避免設籍在租稅天堂國設籍,子公司在大陸的企業,以刻意不分配股利,改採處分股權方式「吃掉」應向大陸繳納的盈餘所得稅,對於外商企業在大陸處分股權的財產增益,都要向大陸繳10%或20%所得稅,即使經由租稅協定,課稅權往往均由大陸取得,包括香港、澳門亦不例外。 此次大陸同意擴及第三地註冊台商,並將處分財產增益採居住地國課稅原則,是鑑於兩岸分治,過去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設有極多限制,包括須繞道第三地投資在內。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2014年起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10萬元(含10萬元),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為簡化審批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5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並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優惠政策4月出臺並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1月1日起享受優惠政策。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大陸法令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收益,課稅權歸屬台灣;盈餘分配的股利稅率則從低訂為5%。此外,租稅協議適用對象不限台籍企業,還包括在第三地註冊,但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台商。 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出售股權的收益,由台灣課稅的結果,最高稅負為17%,在大陸預繳的所得稅,則可回台扣抵。 台灣此次亦成功爭取將第三地註冊台商預定自2015年度起,將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營利事業, 過去,大陸為避免設籍在租稅天堂國設籍,子公司在大陸的企業,以刻意不分配股利,改採處分股權方式「吃掉」應向大陸繳納的盈餘所得稅,對於外商企業在大陸處分股權的財產增益,都要向大陸繳10%或20%所得稅,即使經由租稅協定,課稅權往往均由大陸取得,包括香港、澳門亦不例外。 此次大陸同意擴及第三地註冊台商,並將處分財產增益採居住地國課稅原則,是鑑於兩岸分治,過去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設有極多限制,包括須繞道第三地投資在內。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大陸法令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收益,課稅權歸屬台灣;盈餘分配的股利稅率則從低訂為5%。此外,租稅協議適用對象不限台籍企業,還包括在第三地註冊,但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台商。 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出售股權的收益,由台灣課稅的結果,最高稅負為17%,在大陸預繳的所得稅,則可回台扣抵。 台灣此次亦成功爭取將第三地註冊台商預定自2015年度起,將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營利事業, 過去,大陸為避免設籍在租稅天堂國設籍,子公司在大陸的企業,以刻意不分配股利,改採處分股權方式「吃掉」應向大陸繳納的盈餘所得稅,對於外商企業在大陸處分股權的財產增益,都要向大陸繳10%或20%所得稅,即使經由租稅協定,課稅權往往均由大陸取得,包括香港、澳門亦不例外。 此次大陸同意擴及第三地註冊台商,並將處分財產增益採居住地國課稅原則,是鑑於兩岸分治,過去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設有極多限制,包括須繞道第三地投資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