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台灣法令 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案例)生原家電漏報收入補罰600萬 案例 (案例)生原家電漏報收入補罰600萬 案例:生原家電漏報收入補罰600萬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想賣房子,與房仲簽有「委託銷售契約」,但突然不想賣,不須支付房仲服務費。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 (案例) 不當移轉股權避稅 前立委王志雄被判罰補2.2億 案例 (案例) 不當移轉股權避稅 前立委王志雄被判罰補2.2億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前立委王志雄刻意安排的交易,顯然利用合法的形式外觀,藉由轉讓元正公司資產及個人股權移轉,實質上不當規避公司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王志雄因此被判決補稅1億5,161萬元、罰鍰7,578萬元確定。 王志雄申報民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高雄市國稅局查獲漏報他本人、配偶陳秀允及扶養親屬王欽弘,取自元正投資公司營利所得6億4,669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於是通報台北國稅局審理,初查併同另查獲王志雄漏報本人、配偶營利、利息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42萬元,歸課核定王志雄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6億5,365萬元,補徵稅額2億5,010萬元,並按應稅應罰所得所漏稅額2億5,010萬元,分別處0.5倍及0.2倍之罰鍰計1億2,506萬元。 王志雄就營利、利息所得及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結果,核准調整所漏稅額1億5,161萬 [...] (案例) 網路店家 銷售20萬元以上須開立發票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案例) 網路店家 銷售20萬元以上須開立發票 網路店家銷售,依稅法規定,為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須記得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尤其在國稅局將發票獎金提高至千萬元,提醒網路店家要注意。 (案例) 南區國稅局2014年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貨物,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以逃漏稅捐,其起源於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有大額款項轉入,而追查發現,匯款來自其親友之帳戶,且每日均有零星金額匯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調查,確認甲君係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且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而予以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合計約200餘萬元。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案例)生原家電漏報收入補罰600萬 案例 (案例)生原家電漏報收入補罰600萬 案例:生原家電漏報收入補罰600萬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想賣房子,與房仲簽有「委託銷售契約」,但突然不想賣,不須支付房仲服務費。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 (案例) 不當移轉股權避稅 前立委王志雄被判罰補2.2億 案例 (案例) 不當移轉股權避稅 前立委王志雄被判罰補2.2億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前立委王志雄刻意安排的交易,顯然利用合法的形式外觀,藉由轉讓元正公司資產及個人股權移轉,實質上不當規避公司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王志雄因此被判決補稅1億5,161萬元、罰鍰7,578萬元確定。 王志雄申報民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高雄市國稅局查獲漏報他本人、配偶陳秀允及扶養親屬王欽弘,取自元正投資公司營利所得6億4,669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於是通報台北國稅局審理,初查併同另查獲王志雄漏報本人、配偶營利、利息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42萬元,歸課核定王志雄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6億5,365萬元,補徵稅額2億5,010萬元,並按應稅應罰所得所漏稅額2億5,010萬元,分別處0.5倍及0.2倍之罰鍰計1億2,506萬元。 王志雄就營利、利息所得及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結果,核准調整所漏稅額1億5,161萬 [...] (案例) 網路店家 銷售20萬元以上須開立發票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案例) 網路店家 銷售20萬元以上須開立發票 網路店家銷售,依稅法規定,為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須記得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尤其在國稅局將發票獎金提高至千萬元,提醒網路店家要注意。 (案例) 南區國稅局2014年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貨物,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以逃漏稅捐,其起源於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有大額款項轉入,而追查發現,匯款來自其親友之帳戶,且每日均有零星金額匯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調查,確認甲君係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且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而予以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合計約200餘萬元。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想賣房子,與房仲簽有「委託銷售契約」,但突然不想賣,不須支付房仲服務費。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 (案例) 不當移轉股權避稅 前立委王志雄被判罰補2.2億 案例 (案例) 不當移轉股權避稅 前立委王志雄被判罰補2.2億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前立委王志雄刻意安排的交易,顯然利用合法的形式外觀,藉由轉讓元正公司資產及個人股權移轉,實質上不當規避公司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王志雄因此被判決補稅1億5,161萬元、罰鍰7,578萬元確定。 王志雄申報民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高雄市國稅局查獲漏報他本人、配偶陳秀允及扶養親屬王欽弘,取自元正投資公司營利所得6億4,669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於是通報台北國稅局審理,初查併同另查獲王志雄漏報本人、配偶營利、利息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42萬元,歸課核定王志雄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6億5,365萬元,補徵稅額2億5,010萬元,並按應稅應罰所得所漏稅額2億5,010萬元,分別處0.5倍及0.2倍之罰鍰計1億2,506萬元。 王志雄就營利、利息所得及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結果,核准調整所漏稅額1億5,161萬 [...] (案例) 網路店家 銷售20萬元以上須開立發票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案例) 網路店家 銷售20萬元以上須開立發票 網路店家銷售,依稅法規定,為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須記得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尤其在國稅局將發票獎金提高至千萬元,提醒網路店家要注意。 (案例) 南區國稅局2014年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貨物,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以逃漏稅捐,其起源於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有大額款項轉入,而追查發現,匯款來自其親友之帳戶,且每日均有零星金額匯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調查,確認甲君係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且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而予以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合計約200餘萬元。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 (案例) 不當移轉股權避稅 前立委王志雄被判罰補2.2億 案例 (案例) 不當移轉股權避稅 前立委王志雄被判罰補2.2億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前立委王志雄刻意安排的交易,顯然利用合法的形式外觀,藉由轉讓元正公司資產及個人股權移轉,實質上不當規避公司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王志雄因此被判決補稅1億5,161萬元、罰鍰7,578萬元確定。 王志雄申報民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高雄市國稅局查獲漏報他本人、配偶陳秀允及扶養親屬王欽弘,取自元正投資公司營利所得6億4,669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於是通報台北國稅局審理,初查併同另查獲王志雄漏報本人、配偶營利、利息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42萬元,歸課核定王志雄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6億5,365萬元,補徵稅額2億5,010萬元,並按應稅應罰所得所漏稅額2億5,010萬元,分別處0.5倍及0.2倍之罰鍰計1億2,506萬元。 王志雄就營利、利息所得及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結果,核准調整所漏稅額1億5,161萬 [...] (案例) 網路店家 銷售20萬元以上須開立發票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案例) 網路店家 銷售20萬元以上須開立發票 網路店家銷售,依稅法規定,為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須記得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尤其在國稅局將發票獎金提高至千萬元,提醒網路店家要注意。 (案例) 南區國稅局2014年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貨物,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以逃漏稅捐,其起源於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有大額款項轉入,而追查發現,匯款來自其親友之帳戶,且每日均有零星金額匯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調查,確認甲君係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且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而予以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合計約200餘萬元。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案例) 不當移轉股權避稅 前立委王志雄被判罰補2.2億 案例 (案例) 不當移轉股權避稅 前立委王志雄被判罰補2.2億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前立委王志雄刻意安排的交易,顯然利用合法的形式外觀,藉由轉讓元正公司資產及個人股權移轉,實質上不當規避公司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王志雄因此被判決補稅1億5,161萬元、罰鍰7,578萬元確定。 王志雄申報民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高雄市國稅局查獲漏報他本人、配偶陳秀允及扶養親屬王欽弘,取自元正投資公司營利所得6億4,669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於是通報台北國稅局審理,初查併同另查獲王志雄漏報本人、配偶營利、利息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42萬元,歸課核定王志雄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6億5,365萬元,補徵稅額2億5,010萬元,並按應稅應罰所得所漏稅額2億5,010萬元,分別處0.5倍及0.2倍之罰鍰計1億2,506萬元。 王志雄就營利、利息所得及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結果,核准調整所漏稅額1億5,161萬 [...]
(案例) 網路店家 銷售20萬元以上須開立發票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案例) 網路店家 銷售20萬元以上須開立發票 網路店家銷售,依稅法規定,為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須記得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尤其在國稅局將發票獎金提高至千萬元,提醒網路店家要注意。 (案例) 南區國稅局2014年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貨物,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以逃漏稅捐,其起源於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有大額款項轉入,而追查發現,匯款來自其親友之帳戶,且每日均有零星金額匯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調查,確認甲君係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且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而予以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合計約200餘萬元。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