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22號文出台 企業可獲低息離岸人民幣貸款 Home大陸法令 上海自貿區22號文出台 企業可獲低息離岸人民幣貸款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上海自貿區22號文出台 企業可獲低息離岸人民幣貸款 大陸中央銀行上海總部頒佈《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上海自貿區、昆山、前海人民幣跨境借款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上海自貿區、昆山、前海人民幣跨境借款 中國人民銀行(大陸央行)上海總部發出通知,2014年4月啟動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幣境外借款業務,支持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 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資金可存入上海地區開立的專用存款帳戶,按活期計息。借入資金只能用於區內或境外,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包括理財產品)、衍生產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 上海金融機構可直接辦理經常項下及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區內就業或執業的個人,可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或個體工商戶單位銀行結算帳戶,辦理人民幣跨境收付。 區內企業可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但須開立專用存戶,資金須來自生產經營及實業投資的現金流,融資而得的資金流不包括在內。 前海的人民幣跨境借款有對象限制,只能向香港的銀行借款。 昆山試驗區更限制由台灣母公司進行借款。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2014年起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10萬元(含10萬元),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為簡化審批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5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並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優惠政策4月出臺並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1月1日起享受優惠政策。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大陸法令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收益,課稅權歸屬台灣;盈餘分配的股利稅率則從低訂為5%。此外,租稅協議適用對象不限台籍企業,還包括在第三地註冊,但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台商。 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出售股權的收益,由台灣課稅的結果,最高稅負為17%,在大陸預繳的所得稅,則可回台扣抵。 台灣此次亦成功爭取將第三地註冊台商預定自2015年度起,將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營利事業, 過去,大陸為避免設籍在租稅天堂國設籍,子公司在大陸的企業,以刻意不分配股利,改採處分股權方式「吃掉」應向大陸繳納的盈餘所得稅,對於外商企業在大陸處分股權的財產增益,都要向大陸繳10%或20%所得稅,即使經由租稅協定,課稅權往往均由大陸取得,包括香港、澳門亦不例外。 此次大陸同意擴及第三地註冊台商,並將處分財產增益採居住地國課稅原則,是鑑於兩岸分治,過去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設有極多限制,包括須繞道第三地投資在內。 [hup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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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低於10萬減半徵收 2014年起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10萬元(含10萬元),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為簡化審批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5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並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優惠政策4月出臺並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1月1日起享受優惠政策。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大陸法令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收益,課稅權歸屬台灣;盈餘分配的股利稅率則從低訂為5%。此外,租稅協議適用對象不限台籍企業,還包括在第三地註冊,但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台商。 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出售股權的收益,由台灣課稅的結果,最高稅負為17%,在大陸預繳的所得稅,則可回台扣抵。 台灣此次亦成功爭取將第三地註冊台商預定自2015年度起,將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營利事業, 過去,大陸為避免設籍在租稅天堂國設籍,子公司在大陸的企業,以刻意不分配股利,改採處分股權方式「吃掉」應向大陸繳納的盈餘所得稅,對於外商企業在大陸處分股權的財產增益,都要向大陸繳10%或20%所得稅,即使經由租稅協定,課稅權往往均由大陸取得,包括香港、澳門亦不例外。 此次大陸同意擴及第三地註冊台商,並將處分財產增益採居住地國課稅原則,是鑑於兩岸分治,過去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設有極多限制,包括須繞道第三地投資在內。 [hupso]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大陸法令 大陸台商股利稅率降至5%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收益,課稅權歸屬台灣;盈餘分配的股利稅率則從低訂為5%。此外,租稅協議適用對象不限台籍企業,還包括在第三地註冊,但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台商。 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出售股權的收益,由台灣課稅的結果,最高稅負為17%,在大陸預繳的所得稅,則可回台扣抵。 台灣此次亦成功爭取將第三地註冊台商預定自2015年度起,將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營利事業, 過去,大陸為避免設籍在租稅天堂國設籍,子公司在大陸的企業,以刻意不分配股利,改採處分股權方式「吃掉」應向大陸繳納的盈餘所得稅,對於外商企業在大陸處分股權的財產增益,都要向大陸繳10%或20%所得稅,即使經由租稅協定,課稅權往往均由大陸取得,包括香港、澳門亦不例外。 此次大陸同意擴及第三地註冊台商,並將處分財產增益採居住地國課稅原則,是鑑於兩岸分治,過去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設有極多限制,包括須繞道第三地投資在內。 [hup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