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Home財稅資金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 員工健康檢查費 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員工健康檢查費 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 大陸台商回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之比較分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大陸台商回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之比較分析 台灣自2009年6月30日起,通過大陸公司到台灣投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設立於大陸的企業可以到台灣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大陸台商在法律上屬於中國法人,適用上述法規,致於投資型式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以何者為優,分析如下。 營業人購置汽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能否扣抵銷項稅額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營業人購置汽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能否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購車所取得之發票,能否抵稅 轉售入會權利 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轉售入會權利 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購買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日後因工作輪調至大陸分公司任職,無法繼續消費使用,遂將該入會權利轉售給友人,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 應取具何項憑證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 應取具何項憑證 營利事業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得之憑證,依據財政部95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404139500號函及103年4月9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說明如下: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hupso]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 員工健康檢查費 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員工健康檢查費 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 大陸台商回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之比較分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大陸台商回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之比較分析 台灣自2009年6月30日起,通過大陸公司到台灣投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設立於大陸的企業可以到台灣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大陸台商在法律上屬於中國法人,適用上述法規,致於投資型式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以何者為優,分析如下。 營業人購置汽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能否扣抵銷項稅額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營業人購置汽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能否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購車所取得之發票,能否抵稅 轉售入會權利 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轉售入會權利 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購買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日後因工作輪調至大陸分公司任職,無法繼續消費使用,遂將該入會權利轉售給友人,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 應取具何項憑證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 應取具何項憑證 營利事業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得之憑證,依據財政部95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404139500號函及103年4月9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說明如下: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hupso]
大陸台商回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之比較分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大陸台商回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之比較分析 台灣自2009年6月30日起,通過大陸公司到台灣投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設立於大陸的企業可以到台灣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大陸台商在法律上屬於中國法人,適用上述法規,致於投資型式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以何者為優,分析如下。 營業人購置汽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能否扣抵銷項稅額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營業人購置汽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能否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購車所取得之發票,能否抵稅 轉售入會權利 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轉售入會權利 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購買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日後因工作輪調至大陸分公司任職,無法繼續消費使用,遂將該入會權利轉售給友人,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 應取具何項憑證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 應取具何項憑證 營利事業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得之憑證,依據財政部95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404139500號函及103年4月9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說明如下: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hupso]
營業人購置汽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能否扣抵銷項稅額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營業人購置汽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能否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購車所取得之發票,能否抵稅 轉售入會權利 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轉售入會權利 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購買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日後因工作輪調至大陸分公司任職,無法繼續消費使用,遂將該入會權利轉售給友人,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 應取具何項憑證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 應取具何項憑證 營利事業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得之憑證,依據財政部95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404139500號函及103年4月9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說明如下: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hupso]
轉售入會權利 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轉售入會權利 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購買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日後因工作輪調至大陸分公司任職,無法繼續消費使用,遂將該入會權利轉售給友人,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 應取具何項憑證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 應取具何項憑證 營利事業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得之憑證,依據財政部95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404139500號函及103年4月9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說明如下: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hupso]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 應取具何項憑證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 應取具何項憑證 營利事業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得之憑證,依據財政部95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404139500號函及103年4月9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說明如下: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hupso]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地主將徵地補償費轉贈子女 30日內需報贈與稅 地主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地主隨後若將補償費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無論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若是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的帳戶,視同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就應在贈與後30天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情況,只要自動補報稅,將可免罰。 (案例)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漏報贈與稅的個案,轄區內一名80多歲的老農民,因政府徵收捷運線周邊土地,領取大筆徵地補償費,老翁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誤以為將這筆免稅所得直接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不必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欠稅,除補徵稅款之外,還須加罰所漏稅款一倍的罰鍰。 由於老農所領取的土地徵收費,金額相當龐大,因此補稅帶罰的應納金額也相對高,但老農堅持這筆徵收費應是免稅所得,即使國稅局發單通知繳稅仍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hupso]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hupso]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hupso]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hup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