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Home台灣法令 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台灣法令 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類型 適用「確屬非短期投機」 台灣法令 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類型 適用「確屬非短期投機」 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類型 [...] 企業資產重估 增值部分免稅 台灣法令 企業資產重估 增值部分免稅 財政部2015/1/29日公布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凡躉售物價上漲幅度累計達25%以上的年度,企業可申報資產重估,提高企業帳上資產設備的購入成本,對於持有固定資產較多的製造業、資產業者,具有減稅利多。 企業取得資產及設備的年度,若是落在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無論先前是否申報過資產重估,均可依法申報辦理資產重估價。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資產年度與103年度物價指數相比,當上漲幅度達25%以上時,企業可申請固定、遞耗及無形資產重估,以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情況。 至於企業申請資產重估的好處,企業辦理資產重估後,可提高資產及設備的價值,資產增值部分不須繳稅,同時企業可有更多空間認列資產折舊,在申報所得稅時可列為費用,並按資產剩餘折舊年限攤提,減稅利益明顯。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88年購入機器設備,扣除累計折舊後的剩餘價值為100萬元,據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甲公司可按物價倍數1.2635倍申辦資產重估價。經過重估,機器設備價值將增加為126.35萬元,總共增值26.35萬元,不須繳交所得稅,並可列入折舊。 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的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2個月起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每年均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躉售物指數銜接表,重新計算並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企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資料來源:財政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被繼承人股東往來債權 應申報遺產稅 台灣法令 被繼承人股東往來債權 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於所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審查A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1,0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還被處罰。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可向: [...] 華隆案,納入勞基法修法通過(2015/01/20)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華隆案,納入勞基法修法通過(2015/01/20) 台灣立法院2015/01/20三讀通過攸關勞工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權益的勞基法28條修正案,有兩大重點: [...] 購屋借款利息,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台灣法令 購屋借款利息,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的購屋借款利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列舉扣除額則以30萬元為上限,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官員近期查核轄區內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在102年2月已償還原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5萬元;同年5月,其配偶乙君另購自用住宅,並支付利息共15萬元,詢問是否能合併計算扣除額? 甲君家的2筆借款利息是繳納2間不同房屋的借款利息,而且支付利息的所屬期間並未重疊,即同一時間僅一處房屋列報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一屋為限的規定,因此甲君當年度共可申報自用宅購屋借款利息20萬元。 另外,甲君倘若還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申報的金額應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一較有利者申報,不可兩者皆報。 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是否具備以下三項要件: [...] 裝潢床櫃併屋銷售 免特銷稅 台灣法令, 案例 裝潢床櫃併屋銷售 免特銷稅 出售持有逾二年房地及屋內裝潢之床、櫃,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年終獎金發放 歸屬年度 台灣法令, 案例 年終獎金發放 歸屬年度 2014年度員工年終獎金,預定於2015年2月初發放,請問應列那一年度費用? 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不限書面形式)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款列帳核認。 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列為次年度薪資支出。 例: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權責已發生,雖至次年始發放,仍屬當期的應付費用,次年發放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無權責發生,2015年發放,屬2015年費用。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想賣房子,與房仲簽有「委託銷售契約」,但突然不想賣,不須支付房仲服務費。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奢侈稅(特種貨物稅)六大易犯錯誤 [...] [hupso]
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台灣法令 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類型 適用「確屬非短期投機」 台灣法令 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類型 適用「確屬非短期投機」 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類型 [...] 企業資產重估 增值部分免稅 台灣法令 企業資產重估 增值部分免稅 財政部2015/1/29日公布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凡躉售物價上漲幅度累計達25%以上的年度,企業可申報資產重估,提高企業帳上資產設備的購入成本,對於持有固定資產較多的製造業、資產業者,具有減稅利多。 企業取得資產及設備的年度,若是落在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無論先前是否申報過資產重估,均可依法申報辦理資產重估價。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資產年度與103年度物價指數相比,當上漲幅度達25%以上時,企業可申請固定、遞耗及無形資產重估,以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情況。 至於企業申請資產重估的好處,企業辦理資產重估後,可提高資產及設備的價值,資產增值部分不須繳稅,同時企業可有更多空間認列資產折舊,在申報所得稅時可列為費用,並按資產剩餘折舊年限攤提,減稅利益明顯。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88年購入機器設備,扣除累計折舊後的剩餘價值為100萬元,據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甲公司可按物價倍數1.2635倍申辦資產重估價。經過重估,機器設備價值將增加為126.35萬元,總共增值26.35萬元,不須繳交所得稅,並可列入折舊。 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的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2個月起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每年均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躉售物指數銜接表,重新計算並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企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資料來源:財政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被繼承人股東往來債權 應申報遺產稅 台灣法令 被繼承人股東往來債權 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於所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審查A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1,0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還被處罰。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可向: [...] 華隆案,納入勞基法修法通過(2015/01/20)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華隆案,納入勞基法修法通過(2015/01/20) 台灣立法院2015/01/20三讀通過攸關勞工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權益的勞基法28條修正案,有兩大重點: [...] 購屋借款利息,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台灣法令 購屋借款利息,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的購屋借款利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列舉扣除額則以30萬元為上限,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官員近期查核轄區內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在102年2月已償還原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5萬元;同年5月,其配偶乙君另購自用住宅,並支付利息共15萬元,詢問是否能合併計算扣除額? 甲君家的2筆借款利息是繳納2間不同房屋的借款利息,而且支付利息的所屬期間並未重疊,即同一時間僅一處房屋列報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一屋為限的規定,因此甲君當年度共可申報自用宅購屋借款利息20萬元。 另外,甲君倘若還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申報的金額應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一較有利者申報,不可兩者皆報。 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是否具備以下三項要件: [...] 裝潢床櫃併屋銷售 免特銷稅 台灣法令, 案例 裝潢床櫃併屋銷售 免特銷稅 出售持有逾二年房地及屋內裝潢之床、櫃,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年終獎金發放 歸屬年度 台灣法令, 案例 年終獎金發放 歸屬年度 2014年度員工年終獎金,預定於2015年2月初發放,請問應列那一年度費用? 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不限書面形式)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款列帳核認。 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列為次年度薪資支出。 例: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權責已發生,雖至次年始發放,仍屬當期的應付費用,次年發放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無權責發生,2015年發放,屬2015年費用。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想賣房子,與房仲簽有「委託銷售契約」,但突然不想賣,不須支付房仲服務費。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奢侈稅(特種貨物稅)六大易犯錯誤 [...] [hupso]
企業資產重估 增值部分免稅 台灣法令 企業資產重估 增值部分免稅 財政部2015/1/29日公布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凡躉售物價上漲幅度累計達25%以上的年度,企業可申報資產重估,提高企業帳上資產設備的購入成本,對於持有固定資產較多的製造業、資產業者,具有減稅利多。 企業取得資產及設備的年度,若是落在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無論先前是否申報過資產重估,均可依法申報辦理資產重估價。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資產年度與103年度物價指數相比,當上漲幅度達25%以上時,企業可申請固定、遞耗及無形資產重估,以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情況。 至於企業申請資產重估的好處,企業辦理資產重估後,可提高資產及設備的價值,資產增值部分不須繳稅,同時企業可有更多空間認列資產折舊,在申報所得稅時可列為費用,並按資產剩餘折舊年限攤提,減稅利益明顯。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88年購入機器設備,扣除累計折舊後的剩餘價值為100萬元,據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甲公司可按物價倍數1.2635倍申辦資產重估價。經過重估,機器設備價值將增加為126.35萬元,總共增值26.35萬元,不須繳交所得稅,並可列入折舊。 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的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2個月起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每年均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躉售物指數銜接表,重新計算並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企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資料來源:財政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被繼承人股東往來債權 應申報遺產稅 台灣法令 被繼承人股東往來債權 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於所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審查A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1,0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還被處罰。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可向: [...] 華隆案,納入勞基法修法通過(2015/01/20)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華隆案,納入勞基法修法通過(2015/01/20) 台灣立法院2015/01/20三讀通過攸關勞工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權益的勞基法28條修正案,有兩大重點: [...] 購屋借款利息,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台灣法令 購屋借款利息,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的購屋借款利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列舉扣除額則以30萬元為上限,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官員近期查核轄區內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在102年2月已償還原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5萬元;同年5月,其配偶乙君另購自用住宅,並支付利息共15萬元,詢問是否能合併計算扣除額? 甲君家的2筆借款利息是繳納2間不同房屋的借款利息,而且支付利息的所屬期間並未重疊,即同一時間僅一處房屋列報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一屋為限的規定,因此甲君當年度共可申報自用宅購屋借款利息20萬元。 另外,甲君倘若還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申報的金額應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一較有利者申報,不可兩者皆報。 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是否具備以下三項要件: [...] 裝潢床櫃併屋銷售 免特銷稅 台灣法令, 案例 裝潢床櫃併屋銷售 免特銷稅 出售持有逾二年房地及屋內裝潢之床、櫃,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年終獎金發放 歸屬年度 台灣法令, 案例 年終獎金發放 歸屬年度 2014年度員工年終獎金,預定於2015年2月初發放,請問應列那一年度費用? 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不限書面形式)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款列帳核認。 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列為次年度薪資支出。 例: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權責已發生,雖至次年始發放,仍屬當期的應付費用,次年發放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無權責發生,2015年發放,屬2015年費用。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想賣房子,與房仲簽有「委託銷售契約」,但突然不想賣,不須支付房仲服務費。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奢侈稅(特種貨物稅)六大易犯錯誤 [...] [hupso]
被繼承人股東往來債權 應申報遺產稅 台灣法令 被繼承人股東往來債權 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於所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審查A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1,0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還被處罰。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可向: [...]
華隆案,納入勞基法修法通過(2015/01/20)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華隆案,納入勞基法修法通過(2015/01/20) 台灣立法院2015/01/20三讀通過攸關勞工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權益的勞基法28條修正案,有兩大重點: [...]
購屋借款利息,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台灣法令 購屋借款利息,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的購屋借款利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列舉扣除額則以30萬元為上限,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官員近期查核轄區內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在102年2月已償還原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5萬元;同年5月,其配偶乙君另購自用住宅,並支付利息共15萬元,詢問是否能合併計算扣除額? 甲君家的2筆借款利息是繳納2間不同房屋的借款利息,而且支付利息的所屬期間並未重疊,即同一時間僅一處房屋列報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一屋為限的規定,因此甲君當年度共可申報自用宅購屋借款利息20萬元。 另外,甲君倘若還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申報的金額應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一較有利者申報,不可兩者皆報。 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是否具備以下三項要件: [...]
裝潢床櫃併屋銷售 免特銷稅 台灣法令, 案例 裝潢床櫃併屋銷售 免特銷稅 出售持有逾二年房地及屋內裝潢之床、櫃,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年終獎金發放 歸屬年度 台灣法令, 案例 年終獎金發放 歸屬年度 2014年度員工年終獎金,預定於2015年2月初發放,請問應列那一年度費用? 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不限書面形式)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款列帳核認。 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列為次年度薪資支出。 例: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權責已發生,雖至次年始發放,仍屬當期的應付費用,次年發放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無權責發生,2015年發放,屬2015年費用。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想賣房子,與房仲簽有「委託銷售契約」,但突然不想賣,不須支付房仲服務費。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奢侈稅(特種貨物稅)六大易犯錯誤 [...] [hup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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