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之影響(2014/07) Home財稅資金 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之影響(2014/07)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之影響(2014/07) 台灣2014/7月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修正內容說明: [...] 補充保費修正:2014年9月起 打工辛苦錢 免繳補充保費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補充保費修正:2014年9月起 打工辛苦錢 免繳補充保費 2014年9月1日起,兼差打工族單筆所得不到基本工資1萬9273元,就不須繳健保補充保費。 台灣衛生福利部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將所有民眾兼職所得的補充保費,由5000元一律提高到基本工資,以避免兼差打工族因為家計需要兼職所賺的辛苦錢,仍得繳補充保費。 實施日期是以雇主給薪水的時間點來算,只要是雇主2014年9月1日以後匯出,無論是上半年的績效獎金,或是上個月的兼職薪水,都可計算在新標準內;以單次計算、不累計,即同一雇主即便在同一個月內給付超過1萬9273元的兼職薪資,但是每次給的低於標準,兼職者就不需繳補充保費。 其他如股利及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以及高額獎金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仍維持原先5000元的扣繳門檻。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1.房地產交易行為查稅方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大樓外牆或樓頂出租 應辦理營業登記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大樓外牆或樓頂出租 應辦理營業登記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樓頂或外牆出租做電信基地台或廣告,收取租金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如:帝寶101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其大樓外牆出租建設公司,訂定廣告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收入18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 因其對外營業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只需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適用營業稅稅率為1%,帝寶101大樓(廈)出租外牆收入的營業稅額為1,800元。 坐月子中心提供食宿須繳營業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坐月子中心提供食宿須繳營業稅 在重視產後身體調理加上少子化趨勢下,愈來愈多人選擇到機構坐月子,目前坐月子中心可分為地方衛生局核准立案「產後護理機構」,以及未立案的做月子中心。 坐月子中心因提供產婦食宿,稅捐稽關會課徵營業稅。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加班費免稅時數 [...] [hupso]
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之影響(2014/07)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之影響(2014/07) 台灣2014/7月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修正內容說明: [...]
補充保費修正:2014年9月起 打工辛苦錢 免繳補充保費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補充保費修正:2014年9月起 打工辛苦錢 免繳補充保費 2014年9月1日起,兼差打工族單筆所得不到基本工資1萬9273元,就不須繳健保補充保費。 台灣衛生福利部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將所有民眾兼職所得的補充保費,由5000元一律提高到基本工資,以避免兼差打工族因為家計需要兼職所賺的辛苦錢,仍得繳補充保費。 實施日期是以雇主給薪水的時間點來算,只要是雇主2014年9月1日以後匯出,無論是上半年的績效獎金,或是上個月的兼職薪水,都可計算在新標準內;以單次計算、不累計,即同一雇主即便在同一個月內給付超過1萬9273元的兼職薪資,但是每次給的低於標準,兼職者就不需繳補充保費。 其他如股利及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以及高額獎金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仍維持原先5000元的扣繳門檻。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1.房地產交易行為查稅方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大樓外牆或樓頂出租 應辦理營業登記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大樓外牆或樓頂出租 應辦理營業登記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樓頂或外牆出租做電信基地台或廣告,收取租金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如:帝寶101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其大樓外牆出租建設公司,訂定廣告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收入18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 因其對外營業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只需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適用營業稅稅率為1%,帝寶101大樓(廈)出租外牆收入的營業稅額為1,800元。 坐月子中心提供食宿須繳營業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坐月子中心提供食宿須繳營業稅 在重視產後身體調理加上少子化趨勢下,愈來愈多人選擇到機構坐月子,目前坐月子中心可分為地方衛生局核准立案「產後護理機構」,以及未立案的做月子中心。 坐月子中心因提供產婦食宿,稅捐稽關會課徵營業稅。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加班費免稅時數 [...] [hupso]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1.房地產交易行為查稅方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大樓外牆或樓頂出租 應辦理營業登記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大樓外牆或樓頂出租 應辦理營業登記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樓頂或外牆出租做電信基地台或廣告,收取租金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如:帝寶101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其大樓外牆出租建設公司,訂定廣告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收入18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 因其對外營業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只需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適用營業稅稅率為1%,帝寶101大樓(廈)出租外牆收入的營業稅額為1,800元。 坐月子中心提供食宿須繳營業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坐月子中心提供食宿須繳營業稅 在重視產後身體調理加上少子化趨勢下,愈來愈多人選擇到機構坐月子,目前坐月子中心可分為地方衛生局核准立案「產後護理機構」,以及未立案的做月子中心。 坐月子中心因提供產婦食宿,稅捐稽關會課徵營業稅。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加班費免稅時數 [...] [hupso]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2014年國稅局查稅重點 1.房地產交易行為查稅方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大樓外牆或樓頂出租 應辦理營業登記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大樓外牆或樓頂出租 應辦理營業登記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樓頂或外牆出租做電信基地台或廣告,收取租金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如:帝寶101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其大樓外牆出租建設公司,訂定廣告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收入18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 因其對外營業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只需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適用營業稅稅率為1%,帝寶101大樓(廈)出租外牆收入的營業稅額為1,800元。 坐月子中心提供食宿須繳營業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坐月子中心提供食宿須繳營業稅 在重視產後身體調理加上少子化趨勢下,愈來愈多人選擇到機構坐月子,目前坐月子中心可分為地方衛生局核准立案「產後護理機構」,以及未立案的做月子中心。 坐月子中心因提供產婦食宿,稅捐稽關會課徵營業稅。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加班費免稅時數 [...] [hupso]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訴願案 遭核定開發票 永豐盛包子店 台北市師大夜市知名包子店永豐盛遭人檢舉每日營業額超過3萬元,卻未開統一發票;台北國稅局派人稽查,推算永豐盛每月營業額超過90萬元,且有網路銷售宅配服務,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永豐盛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仍被認定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獲判敗訴。 永豐盛原被核定為小規模經營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僅20萬元內,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可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去年接獲民眾檢舉並提供進貨資料,指稱永豐盛每日營業額至少有3萬元以上,遠超過免開發票額度的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 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訪查表上雖無受訪查者簽名,但蓋有店章、附有名片及負責人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可知受訪者與原告具有一定關係,國稅局依據查訪所得事實要求永豐盛使用統一發票並無違誤;而店家在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後取消網路、宅配服務,目的僅在規避,不足以成立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大樓外牆或樓頂出租 應辦理營業登記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大樓外牆或樓頂出租 應辦理營業登記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樓頂或外牆出租做電信基地台或廣告,收取租金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如:帝寶101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其大樓外牆出租建設公司,訂定廣告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收入18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 因其對外營業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只需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適用營業稅稅率為1%,帝寶101大樓(廈)出租外牆收入的營業稅額為1,800元。 坐月子中心提供食宿須繳營業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坐月子中心提供食宿須繳營業稅 在重視產後身體調理加上少子化趨勢下,愈來愈多人選擇到機構坐月子,目前坐月子中心可分為地方衛生局核准立案「產後護理機構」,以及未立案的做月子中心。 坐月子中心因提供產婦食宿,稅捐稽關會課徵營業稅。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加班費免稅時數 [...] [hupso]
大樓外牆或樓頂出租 應辦理營業登記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大樓外牆或樓頂出租 應辦理營業登記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樓頂或外牆出租做電信基地台或廣告,收取租金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如:帝寶101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其大樓外牆出租建設公司,訂定廣告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收入18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 因其對外營業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只需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適用營業稅稅率為1%,帝寶101大樓(廈)出租外牆收入的營業稅額為1,800元。 坐月子中心提供食宿須繳營業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坐月子中心提供食宿須繳營業稅 在重視產後身體調理加上少子化趨勢下,愈來愈多人選擇到機構坐月子,目前坐月子中心可分為地方衛生局核准立案「產後護理機構」,以及未立案的做月子中心。 坐月子中心因提供產婦食宿,稅捐稽關會課徵營業稅。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加班費免稅時數 [...] [hup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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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加班費免稅時數 [...] [hupso]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人力資源,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免稅加班費) 加班費免稅時數 [...] [hup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