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收入認列及成本歸屬分析 財稅資金 軟體收入認列及成本歸屬分析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軟體因本身之特性,在收入認列與成本歸屬是重點,為避免操縱損益,所依循的原則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發佈有關軟體業之之財務會計問題解釋函,而台灣整體尚未有一套完整的規範。現匯總相關規範如下: 一、軟體收入認列:一次性支付軟體授權使用費(授權期間超過一年),若該費用不得退回,則軟體公司在收入認列上,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收入: [...]
(案例)生原家電漏報收入補罰600萬 案例 (案例)生原家電漏報收入補罰600萬 案例:生原家電漏報收入補罰600萬 各項稅務年度非定期性工作項目 財稅資金 各項稅務年度非定期性工作項目 年度1/1~12/31非定期性工作項目 稅目 項目 員工旅遊費用 如何報稅 財稅資金 員工旅遊費用 如何報稅 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也就是說,招待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反之,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就必須依照其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即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反之,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就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想賣房子,與房仲簽有「委託銷售契約」,但突然不想賣,不須支付房仲服務費。 節稅規劃 遺產稅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節稅規劃 遺產稅 遺產稅節稅規劃,包括將財產信託、捐贈設立財團法人、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購買躉繳保單。 [...] 權利金課稅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按給付總額扣稅 財稅資金 權利金課稅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按給付總額扣稅 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奢侈稅(特種貨物稅)六大易犯錯誤 [...] 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簽證(資本額簽證) 公司登記註冊, 財稅業務 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簽證(資本額簽證) 會計師 [...]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
各項稅務年度非定期性工作項目 財稅資金 各項稅務年度非定期性工作項目 年度1/1~12/31非定期性工作項目 稅目 項目 員工旅遊費用 如何報稅 財稅資金 員工旅遊費用 如何報稅 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也就是說,招待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反之,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就必須依照其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即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反之,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就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想賣房子,與房仲簽有「委託銷售契約」,但突然不想賣,不須支付房仲服務費。 節稅規劃 遺產稅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節稅規劃 遺產稅 遺產稅節稅規劃,包括將財產信託、捐贈設立財團法人、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購買躉繳保單。 [...] 權利金課稅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按給付總額扣稅 財稅資金 權利金課稅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按給付總額扣稅 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奢侈稅(特種貨物稅)六大易犯錯誤 [...] 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簽證(資本額簽證) 公司登記註冊, 財稅業務 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簽證(資本額簽證) 會計師 [...]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
員工旅遊費用 如何報稅 財稅資金 員工旅遊費用 如何報稅 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也就是說,招待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反之,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就必須依照其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即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反之,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就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想賣房子,與房仲簽有「委託銷售契約」,但突然不想賣,不須支付房仲服務費。 節稅規劃 遺產稅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節稅規劃 遺產稅 遺產稅節稅規劃,包括將財產信託、捐贈設立財團法人、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購買躉繳保單。 [...] 權利金課稅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按給付總額扣稅 財稅資金 權利金課稅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按給付總額扣稅 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奢侈稅(特種貨物稅)六大易犯錯誤 [...] 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簽證(資本額簽證) 公司登記註冊, 財稅業務 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簽證(資本額簽證) 會計師 [...]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想賣房子,與房仲簽有「委託銷售契約」,但突然不想賣,不須支付房仲服務費。 節稅規劃 遺產稅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節稅規劃 遺產稅 遺產稅節稅規劃,包括將財產信託、捐贈設立財團法人、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購買躉繳保單。 [...] 權利金課稅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按給付總額扣稅 財稅資金 權利金課稅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按給付總額扣稅 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奢侈稅(特種貨物稅)六大易犯錯誤 [...] 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簽證(資本額簽證) 公司登記註冊, 財稅業務 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簽證(資本額簽證) 會計師 [...]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
權利金課稅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按給付總額扣稅 財稅資金 權利金課稅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按給付總額扣稅 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取得成本列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