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Home遺產稅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台灣法令, 遺產稅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國稅局考量民眾繼承遺產時,可能多為股票、房產等,現金部分不足,需等到財產出售後,才能繳交遺產稅。遺產稅達30萬以上,確實有繳納困難者,可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2個月內繳納,如果繳款有困難可申請延期2個月。另外,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上,民眾現金不夠,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hupso]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台灣法令, 遺產稅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國稅局考量民眾繼承遺產時,可能多為股票、房產等,現金部分不足,需等到財產出售後,才能繳交遺產稅。遺產稅達30萬以上,確實有繳納困難者,可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2個月內繳納,如果繳款有困難可申請延期2個月。另外,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上,民眾現金不夠,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hupso]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hup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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