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業者漏稅補帶罰 依同業利潤標準課徵 Home案例 網拍業者漏稅補帶罰 依同業利潤標準課徵 公司設立, 公司設立實務, 台灣法令, 逃漏稅 網拍業者漏稅補帶罰 依同業利潤標準課徵 網拍業者未設稅籍、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了補稅帶罰之外,還要注意國稅局將直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讓業者錯失適用書面審查、享優惠利潤標準的機會。 中區國稅局近期有一起爭議案件,某網拍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於2015年至2016年間經營網拍業務,並漏報二年度的營所稅,被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最後因為這位業者逾期不報,國稅局依查得資料及同業利潤標準,核定這位網拍業者的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業者會主張適用擴大書審要點,推估應是考量當年度要點,對銷售的貨品,可以享更划算的純益率核算標準,因此才透過復查程序主張適用。但因未設稅籍與漏報問題成為了業者的致命傷。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台灣法令, 遺產稅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國稅局考量民眾繼承遺產時,可能多為股票、房產等,現金部分不足,需等到財產出售後,才能繳交遺產稅。遺產稅達30萬以上,確實有繳納困難者,可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2個月內繳納,如果繳款有困難可申請延期2個月。另外,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上,民眾現金不夠,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案例, 陸資公司設立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陸資公司來台投資 [...]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北市俞姓女子購屋時租約尚有兩個月,她好心讓單親媽媽多住兩個月只收清潔費5,000元,事後出售房屋卻被檢舉持有房屋期間出租營利,被國稅局課奢侈稅150萬元。俞女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查出上情,認定沒有出租營利,昨天判決俞女勝訴,免繳奢侈稅。 2012年7月俞女向方姓屋主購買台北市的四樓的公寓,同年10月21日以1,000萬元出售該公寓。她自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豁免條款,雖然買房未逾一年出售,但持有期間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免繳奢侈稅的規定,未報繳奢侈稅。 (案例)商標爭議案 美國喬丹告大陸喬丹體育品牌 美國喬丹輸了 商標爭議判決案例, 大陸法令, 案例 (案例)商標爭議案 美國喬丹告大陸喬丹體育品牌 美國喬丹輸了 美國籃球巨星麥可喬丹(Michael [...] 員工酬勞 公司法修正公司章程須變更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案例 員工酬勞 公司法修正公司章程須變更 員工酬勞 [...] 台灣Uber因經營未經許可的營業項目 挨罰四千萬 訴願被駁 案例 台灣Uber因經營未經許可的營業項目 挨罰四千萬 訴願被駁 Uber,新創的叫車服務,已在多國流行使用,提供方便的叫車服務,及私車營運的獲利機會,但因經營未經許可營業項目 [...] 建商以低報售屋價格 高報房地價格 國稅局補徵千萬稅款 案例 建商以低報售屋價格 高報房地價格 國稅局補徵千萬稅款 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建商利用現行法令土地交易免稅規定,以調整房地比的方式,刻意壓低房屋的售價,同時抬高免稅土地的售價來避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鎖定這類交易查核,查核逃稅建商,補徵營業稅超過千萬元。 國稅局對於申報售價的房地比異常,或偏離市場行情者,都會嚴加查核,當建商無正當理由,低報售不動產的房屋價格時,稽徵機關將依法以「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提醒營業人不可不慎。 現行稅法規定,土地交易免課營業稅及營所稅,導致部分不肖建商故意藉「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的手法來避稅,有些房地比異常的交易案件,甚至出現房屋建造成本高於土地價格的情況。 不少建商以為只要分別載明房地銷售價格,就能以高報低計算營業稅,卻忽略了現行營業稅法規定,當營業人以顯著偏低於時價的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交易案件時發現,有建商在桃園地區賣豪宅,申報的豪宅房屋售價僅8,800萬,但土地售價卻達1億4,561萬元,申報的房地銷售價格之比例相當不合理(房地比:38:62)。 國稅局官員調查該建案周邊價格後,認定其房地比異常,房屋售價明顯較市價偏低,加上建商又提不出正當理由,最後核定建商應補徵營業稅1,483萬元。 因近年來國內房價高漲,各地國稅局對不動產都積極查稅,尤其在建商有售屋時,因涉及金較大,避稅空間大,緯創德林提醒,建商在申報銷售房屋的售價比例時,須注意周邊區段之房地比成交價格,若因偏低或房地比異常者,國稅局一定會嚴加審視。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hupso]
網拍業者漏稅補帶罰 依同業利潤標準課徵 公司設立, 公司設立實務, 台灣法令, 逃漏稅 網拍業者漏稅補帶罰 依同業利潤標準課徵 網拍業者未設稅籍、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了補稅帶罰之外,還要注意國稅局將直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讓業者錯失適用書面審查、享優惠利潤標準的機會。 中區國稅局近期有一起爭議案件,某網拍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於2015年至2016年間經營網拍業務,並漏報二年度的營所稅,被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最後因為這位業者逾期不報,國稅局依查得資料及同業利潤標準,核定這位網拍業者的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業者會主張適用擴大書審要點,推估應是考量當年度要點,對銷售的貨品,可以享更划算的純益率核算標準,因此才透過復查程序主張適用。但因未設稅籍與漏報問題成為了業者的致命傷。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台灣法令, 遺產稅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國稅局考量民眾繼承遺產時,可能多為股票、房產等,現金部分不足,需等到財產出售後,才能繳交遺產稅。遺產稅達30萬以上,確實有繳納困難者,可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2個月內繳納,如果繳款有困難可申請延期2個月。另外,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上,民眾現金不夠,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案例, 陸資公司設立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陸資公司來台投資 [...]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北市俞姓女子購屋時租約尚有兩個月,她好心讓單親媽媽多住兩個月只收清潔費5,000元,事後出售房屋卻被檢舉持有房屋期間出租營利,被國稅局課奢侈稅150萬元。俞女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查出上情,認定沒有出租營利,昨天判決俞女勝訴,免繳奢侈稅。 2012年7月俞女向方姓屋主購買台北市的四樓的公寓,同年10月21日以1,000萬元出售該公寓。她自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豁免條款,雖然買房未逾一年出售,但持有期間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免繳奢侈稅的規定,未報繳奢侈稅。 (案例)商標爭議案 美國喬丹告大陸喬丹體育品牌 美國喬丹輸了 商標爭議判決案例, 大陸法令, 案例 (案例)商標爭議案 美國喬丹告大陸喬丹體育品牌 美國喬丹輸了 美國籃球巨星麥可喬丹(Michael [...] 員工酬勞 公司法修正公司章程須變更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案例 員工酬勞 公司法修正公司章程須變更 員工酬勞 [...] 台灣Uber因經營未經許可的營業項目 挨罰四千萬 訴願被駁 案例 台灣Uber因經營未經許可的營業項目 挨罰四千萬 訴願被駁 Uber,新創的叫車服務,已在多國流行使用,提供方便的叫車服務,及私車營運的獲利機會,但因經營未經許可營業項目 [...] 建商以低報售屋價格 高報房地價格 國稅局補徵千萬稅款 案例 建商以低報售屋價格 高報房地價格 國稅局補徵千萬稅款 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建商利用現行法令土地交易免稅規定,以調整房地比的方式,刻意壓低房屋的售價,同時抬高免稅土地的售價來避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鎖定這類交易查核,查核逃稅建商,補徵營業稅超過千萬元。 國稅局對於申報售價的房地比異常,或偏離市場行情者,都會嚴加查核,當建商無正當理由,低報售不動產的房屋價格時,稽徵機關將依法以「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提醒營業人不可不慎。 現行稅法規定,土地交易免課營業稅及營所稅,導致部分不肖建商故意藉「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的手法來避稅,有些房地比異常的交易案件,甚至出現房屋建造成本高於土地價格的情況。 不少建商以為只要分別載明房地銷售價格,就能以高報低計算營業稅,卻忽略了現行營業稅法規定,當營業人以顯著偏低於時價的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交易案件時發現,有建商在桃園地區賣豪宅,申報的豪宅房屋售價僅8,800萬,但土地售價卻達1億4,561萬元,申報的房地銷售價格之比例相當不合理(房地比:38:62)。 國稅局官員調查該建案周邊價格後,認定其房地比異常,房屋售價明顯較市價偏低,加上建商又提不出正當理由,最後核定建商應補徵營業稅1,483萬元。 因近年來國內房價高漲,各地國稅局對不動產都積極查稅,尤其在建商有售屋時,因涉及金較大,避稅空間大,緯創德林提醒,建商在申報銷售房屋的售價比例時,須注意周邊區段之房地比成交價格,若因偏低或房地比異常者,國稅局一定會嚴加審視。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hupso]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台灣法令, 遺產稅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國稅局考量民眾繼承遺產時,可能多為股票、房產等,現金部分不足,需等到財產出售後,才能繳交遺產稅。遺產稅達30萬以上,確實有繳納困難者,可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2個月內繳納,如果繳款有困難可申請延期2個月。另外,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上,民眾現金不夠,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案例, 陸資公司設立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陸資公司來台投資 [...]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北市俞姓女子購屋時租約尚有兩個月,她好心讓單親媽媽多住兩個月只收清潔費5,000元,事後出售房屋卻被檢舉持有房屋期間出租營利,被國稅局課奢侈稅150萬元。俞女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查出上情,認定沒有出租營利,昨天判決俞女勝訴,免繳奢侈稅。 2012年7月俞女向方姓屋主購買台北市的四樓的公寓,同年10月21日以1,000萬元出售該公寓。她自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豁免條款,雖然買房未逾一年出售,但持有期間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免繳奢侈稅的規定,未報繳奢侈稅。 (案例)商標爭議案 美國喬丹告大陸喬丹體育品牌 美國喬丹輸了 商標爭議判決案例, 大陸法令, 案例 (案例)商標爭議案 美國喬丹告大陸喬丹體育品牌 美國喬丹輸了 美國籃球巨星麥可喬丹(Michael [...] 員工酬勞 公司法修正公司章程須變更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案例 員工酬勞 公司法修正公司章程須變更 員工酬勞 [...] 台灣Uber因經營未經許可的營業項目 挨罰四千萬 訴願被駁 案例 台灣Uber因經營未經許可的營業項目 挨罰四千萬 訴願被駁 Uber,新創的叫車服務,已在多國流行使用,提供方便的叫車服務,及私車營運的獲利機會,但因經營未經許可營業項目 [...] 建商以低報售屋價格 高報房地價格 國稅局補徵千萬稅款 案例 建商以低報售屋價格 高報房地價格 國稅局補徵千萬稅款 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建商利用現行法令土地交易免稅規定,以調整房地比的方式,刻意壓低房屋的售價,同時抬高免稅土地的售價來避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鎖定這類交易查核,查核逃稅建商,補徵營業稅超過千萬元。 國稅局對於申報售價的房地比異常,或偏離市場行情者,都會嚴加查核,當建商無正當理由,低報售不動產的房屋價格時,稽徵機關將依法以「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提醒營業人不可不慎。 現行稅法規定,土地交易免課營業稅及營所稅,導致部分不肖建商故意藉「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的手法來避稅,有些房地比異常的交易案件,甚至出現房屋建造成本高於土地價格的情況。 不少建商以為只要分別載明房地銷售價格,就能以高報低計算營業稅,卻忽略了現行營業稅法規定,當營業人以顯著偏低於時價的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交易案件時發現,有建商在桃園地區賣豪宅,申報的豪宅房屋售價僅8,800萬,但土地售價卻達1億4,561萬元,申報的房地銷售價格之比例相當不合理(房地比:38:62)。 國稅局官員調查該建案周邊價格後,認定其房地比異常,房屋售價明顯較市價偏低,加上建商又提不出正當理由,最後核定建商應補徵營業稅1,483萬元。 因近年來國內房價高漲,各地國稅局對不動產都積極查稅,尤其在建商有售屋時,因涉及金較大,避稅空間大,緯創德林提醒,建商在申報銷售房屋的售價比例時,須注意周邊區段之房地比成交價格,若因偏低或房地比異常者,國稅局一定會嚴加審視。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hupso]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案例, 陸資公司設立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陸資公司來台投資 [...]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北市俞姓女子購屋時租約尚有兩個月,她好心讓單親媽媽多住兩個月只收清潔費5,000元,事後出售房屋卻被檢舉持有房屋期間出租營利,被國稅局課奢侈稅150萬元。俞女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查出上情,認定沒有出租營利,昨天判決俞女勝訴,免繳奢侈稅。 2012年7月俞女向方姓屋主購買台北市的四樓的公寓,同年10月21日以1,000萬元出售該公寓。她自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豁免條款,雖然買房未逾一年出售,但持有期間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免繳奢侈稅的規定,未報繳奢侈稅。 (案例)商標爭議案 美國喬丹告大陸喬丹體育品牌 美國喬丹輸了 商標爭議判決案例, 大陸法令, 案例 (案例)商標爭議案 美國喬丹告大陸喬丹體育品牌 美國喬丹輸了 美國籃球巨星麥可喬丹(Michael [...] 員工酬勞 公司法修正公司章程須變更 公司設立, 台灣法令, 案例 員工酬勞 公司法修正公司章程須變更 員工酬勞 [...] 台灣Uber因經營未經許可的營業項目 挨罰四千萬 訴願被駁 案例 台灣Uber因經營未經許可的營業項目 挨罰四千萬 訴願被駁 Uber,新創的叫車服務,已在多國流行使用,提供方便的叫車服務,及私車營運的獲利機會,但因經營未經許可營業項目 [...] 建商以低報售屋價格 高報房地價格 國稅局補徵千萬稅款 案例 建商以低報售屋價格 高報房地價格 國稅局補徵千萬稅款 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建商利用現行法令土地交易免稅規定,以調整房地比的方式,刻意壓低房屋的售價,同時抬高免稅土地的售價來避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鎖定這類交易查核,查核逃稅建商,補徵營業稅超過千萬元。 國稅局對於申報售價的房地比異常,或偏離市場行情者,都會嚴加查核,當建商無正當理由,低報售不動產的房屋價格時,稽徵機關將依法以「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提醒營業人不可不慎。 現行稅法規定,土地交易免課營業稅及營所稅,導致部分不肖建商故意藉「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的手法來避稅,有些房地比異常的交易案件,甚至出現房屋建造成本高於土地價格的情況。 不少建商以為只要分別載明房地銷售價格,就能以高報低計算營業稅,卻忽略了現行營業稅法規定,當營業人以顯著偏低於時價的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交易案件時發現,有建商在桃園地區賣豪宅,申報的豪宅房屋售價僅8,800萬,但土地售價卻達1億4,561萬元,申報的房地銷售價格之比例相當不合理(房地比:38:62)。 國稅局官員調查該建案周邊價格後,認定其房地比異常,房屋售價明顯較市價偏低,加上建商又提不出正當理由,最後核定建商應補徵營業稅1,483萬元。 因近年來國內房價高漲,各地國稅局對不動產都積極查稅,尤其在建商有售屋時,因涉及金較大,避稅空間大,緯創德林提醒,建商在申報銷售房屋的售價比例時,須注意周邊區段之房地比成交價格,若因偏低或房地比異常者,國稅局一定會嚴加審視。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hupso]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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