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業者漏稅補帶罰 依同業利潤標準課徵 Home法令實務 網拍業者漏稅補帶罰 依同業利潤標準課徵 公司設立, 公司設立實務, 台灣法令, 逃漏稅 網拍業者漏稅補帶罰 依同業利潤標準課徵 網拍業者未設稅籍、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了補稅帶罰之外,還要注意國稅局將直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讓業者錯失適用書面審查、享優惠利潤標準的機會。 中區國稅局近期有一起爭議案件,某網拍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於2015年至2016年間經營網拍業務,並漏報二年度的營所稅,被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最後因為這位業者逾期不報,國稅局依查得資料及同業利潤標準,核定這位網拍業者的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業者會主張適用擴大書審要點,推估應是考量當年度要點,對銷售的貨品,可以享更划算的純益率核算標準,因此才透過復查程序主張適用。但因未設稅籍與漏報問題成為了業者的致命傷。 中國8省份公佈最新婚假產假天數(2016/3/31) 大陸法令 中國8省份公佈最新婚假產假天數(2016/3/31)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晚婚晚育假取消,各地婚假產假休假方案陸續公佈。 目前,中國至少已經有18個省份修訂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分別為河北、遼寧、北京、天津、山東、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廣東、廣西、湖北、山西、寧夏、四川、遼寧、青海。其餘各省市的有關條例也在加緊修訂中。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台灣法令, 遺產稅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國稅局考量民眾繼承遺產時,可能多為股票、房產等,現金部分不足,需等到財產出售後,才能繳交遺產稅。遺產稅達30萬以上,確實有繳納困難者,可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2個月內繳納,如果繳款有困難可申請延期2個月。另外,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上,民眾現金不夠,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漏報房地合一稅 最高加罰1倍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漏報房地合一稅 最高加罰1倍 房地合一新制2016年元旦上路,財政部指出,只要符合房屋、土地個人交易新制,無論需不需要繳稅,都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隔日開始計算的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未在期限內進行申報或漏報所得稅額者,將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最高將可處漏稅額1倍罰鍰。 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未在期限內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者,將依照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元、9,000元及20,000元罰鍰。 台北市房屋稅新制修正(2014/11/3)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台北市房屋稅新制修正(2014/11/3) 台北市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提高非住家用房屋稅率,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配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於2014年11月3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2015年開徵之房屋稅。台北市政府為期課稅更合理公平及簡化稽徵作業,提案就特殊情形的住家用房屋明訂單一稅率,且不納入該市非自住的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 台北市已提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稅率相關規定,明訂下列非具囤房性質及公同共有房屋,採單一稅率: [...] 中國放寬房地產外資准入 取消境外個人購房必須超過一年的限制(2015/8/27) 大陸法令, 焦點主題 中國放寬房地產外資准入 取消境外個人購房必須超過一年的限制(2015/8/27) 中國商務部網站2015/8/19發佈通知稱,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以及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這份由住建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發出的通知還稱,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案例, 陸資公司設立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陸資公司來台投資 [...]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北市俞姓女子購屋時租約尚有兩個月,她好心讓單親媽媽多住兩個月只收清潔費5,000元,事後出售房屋卻被檢舉持有房屋期間出租營利,被國稅局課奢侈稅150萬元。俞女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查出上情,認定沒有出租營利,昨天判決俞女勝訴,免繳奢侈稅。 2012年7月俞女向方姓屋主購買台北市的四樓的公寓,同年10月21日以1,000萬元出售該公寓。她自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豁免條款,雖然買房未逾一年出售,但持有期間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免繳奢侈稅的規定,未報繳奢侈稅。 [hupso]
網拍業者漏稅補帶罰 依同業利潤標準課徵 公司設立, 公司設立實務, 台灣法令, 逃漏稅 網拍業者漏稅補帶罰 依同業利潤標準課徵 網拍業者未設稅籍、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了補稅帶罰之外,還要注意國稅局將直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讓業者錯失適用書面審查、享優惠利潤標準的機會。 中區國稅局近期有一起爭議案件,某網拍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於2015年至2016年間經營網拍業務,並漏報二年度的營所稅,被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最後因為這位業者逾期不報,國稅局依查得資料及同業利潤標準,核定這位網拍業者的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業者會主張適用擴大書審要點,推估應是考量當年度要點,對銷售的貨品,可以享更划算的純益率核算標準,因此才透過復查程序主張適用。但因未設稅籍與漏報問題成為了業者的致命傷。 中國8省份公佈最新婚假產假天數(2016/3/31) 大陸法令 中國8省份公佈最新婚假產假天數(2016/3/31)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晚婚晚育假取消,各地婚假產假休假方案陸續公佈。 目前,中國至少已經有18個省份修訂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分別為河北、遼寧、北京、天津、山東、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廣東、廣西、湖北、山西、寧夏、四川、遼寧、青海。其餘各省市的有關條例也在加緊修訂中。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台灣法令, 遺產稅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國稅局考量民眾繼承遺產時,可能多為股票、房產等,現金部分不足,需等到財產出售後,才能繳交遺產稅。遺產稅達30萬以上,確實有繳納困難者,可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2個月內繳納,如果繳款有困難可申請延期2個月。另外,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上,民眾現金不夠,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漏報房地合一稅 最高加罰1倍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漏報房地合一稅 最高加罰1倍 房地合一新制2016年元旦上路,財政部指出,只要符合房屋、土地個人交易新制,無論需不需要繳稅,都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隔日開始計算的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未在期限內進行申報或漏報所得稅額者,將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最高將可處漏稅額1倍罰鍰。 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未在期限內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者,將依照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元、9,000元及20,000元罰鍰。 台北市房屋稅新制修正(2014/11/3)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台北市房屋稅新制修正(2014/11/3) 台北市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提高非住家用房屋稅率,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配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於2014年11月3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2015年開徵之房屋稅。台北市政府為期課稅更合理公平及簡化稽徵作業,提案就特殊情形的住家用房屋明訂單一稅率,且不納入該市非自住的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 台北市已提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稅率相關規定,明訂下列非具囤房性質及公同共有房屋,採單一稅率: [...] 中國放寬房地產外資准入 取消境外個人購房必須超過一年的限制(2015/8/27) 大陸法令, 焦點主題 中國放寬房地產外資准入 取消境外個人購房必須超過一年的限制(2015/8/27) 中國商務部網站2015/8/19發佈通知稱,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以及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這份由住建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發出的通知還稱,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案例, 陸資公司設立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陸資公司來台投資 [...]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北市俞姓女子購屋時租約尚有兩個月,她好心讓單親媽媽多住兩個月只收清潔費5,000元,事後出售房屋卻被檢舉持有房屋期間出租營利,被國稅局課奢侈稅150萬元。俞女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查出上情,認定沒有出租營利,昨天判決俞女勝訴,免繳奢侈稅。 2012年7月俞女向方姓屋主購買台北市的四樓的公寓,同年10月21日以1,000萬元出售該公寓。她自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豁免條款,雖然買房未逾一年出售,但持有期間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免繳奢侈稅的規定,未報繳奢侈稅。 [hupso]
中國8省份公佈最新婚假產假天數(2016/3/31) 大陸法令 中國8省份公佈最新婚假產假天數(2016/3/31)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晚婚晚育假取消,各地婚假產假休假方案陸續公佈。 目前,中國至少已經有18個省份修訂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分別為河北、遼寧、北京、天津、山東、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廣東、廣西、湖北、山西、寧夏、四川、遼寧、青海。其餘各省市的有關條例也在加緊修訂中。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台灣法令, 遺產稅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分3年繳納 國稅局考量民眾繼承遺產時,可能多為股票、房產等,現金部分不足,需等到財產出售後,才能繳交遺產稅。遺產稅達30萬以上,確實有繳納困難者,可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2個月內繳納,如果繳款有困難可申請延期2個月。另外,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上,民眾現金不夠,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 漏報房地合一稅 最高加罰1倍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漏報房地合一稅 最高加罰1倍 房地合一新制2016年元旦上路,財政部指出,只要符合房屋、土地個人交易新制,無論需不需要繳稅,都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隔日開始計算的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未在期限內進行申報或漏報所得稅額者,將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最高將可處漏稅額1倍罰鍰。 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未在期限內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者,將依照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元、9,000元及20,000元罰鍰。 台北市房屋稅新制修正(2014/11/3)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台北市房屋稅新制修正(2014/11/3) 台北市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提高非住家用房屋稅率,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配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於2014年11月3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2015年開徵之房屋稅。台北市政府為期課稅更合理公平及簡化稽徵作業,提案就特殊情形的住家用房屋明訂單一稅率,且不納入該市非自住的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 台北市已提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稅率相關規定,明訂下列非具囤房性質及公同共有房屋,採單一稅率: [...] 中國放寬房地產外資准入 取消境外個人購房必須超過一年的限制(2015/8/27) 大陸法令, 焦點主題 中國放寬房地產外資准入 取消境外個人購房必須超過一年的限制(2015/8/27) 中國商務部網站2015/8/19發佈通知稱,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以及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這份由住建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發出的通知還稱,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案例, 陸資公司設立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陸資公司來台投資 [...]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北市俞姓女子購屋時租約尚有兩個月,她好心讓單親媽媽多住兩個月只收清潔費5,000元,事後出售房屋卻被檢舉持有房屋期間出租營利,被國稅局課奢侈稅150萬元。俞女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查出上情,認定沒有出租營利,昨天判決俞女勝訴,免繳奢侈稅。 2012年7月俞女向方姓屋主購買台北市的四樓的公寓,同年10月21日以1,000萬元出售該公寓。她自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豁免條款,雖然買房未逾一年出售,但持有期間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免繳奢侈稅的規定,未報繳奢侈稅。 [hup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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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房地合一稅 最高加罰1倍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漏報房地合一稅 最高加罰1倍 房地合一新制2016年元旦上路,財政部指出,只要符合房屋、土地個人交易新制,無論需不需要繳稅,都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隔日開始計算的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未在期限內進行申報或漏報所得稅額者,將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最高將可處漏稅額1倍罰鍰。 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未在期限內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者,將依照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元、9,000元及20,000元罰鍰。 台北市房屋稅新制修正(2014/11/3)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台北市房屋稅新制修正(2014/11/3) 台北市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提高非住家用房屋稅率,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配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於2014年11月3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2015年開徵之房屋稅。台北市政府為期課稅更合理公平及簡化稽徵作業,提案就特殊情形的住家用房屋明訂單一稅率,且不納入該市非自住的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 台北市已提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稅率相關規定,明訂下列非具囤房性質及公同共有房屋,採單一稅率: [...] 中國放寬房地產外資准入 取消境外個人購房必須超過一年的限制(2015/8/27) 大陸法令, 焦點主題 中國放寬房地產外資准入 取消境外個人購房必須超過一年的限制(2015/8/27) 中國商務部網站2015/8/19發佈通知稱,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以及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這份由住建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發出的通知還稱,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案例, 陸資公司設立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陸資公司來台投資 [...]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北市俞姓女子購屋時租約尚有兩個月,她好心讓單親媽媽多住兩個月只收清潔費5,000元,事後出售房屋卻被檢舉持有房屋期間出租營利,被國稅局課奢侈稅150萬元。俞女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查出上情,認定沒有出租營利,昨天判決俞女勝訴,免繳奢侈稅。 2012年7月俞女向方姓屋主購買台北市的四樓的公寓,同年10月21日以1,000萬元出售該公寓。她自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豁免條款,雖然買房未逾一年出售,但持有期間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免繳奢侈稅的規定,未報繳奢侈稅。 [hupso]
台北市房屋稅新制修正(2014/11/3)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台北市房屋稅新制修正(2014/11/3) 台北市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提高非住家用房屋稅率,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配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於2014年11月3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2015年開徵之房屋稅。台北市政府為期課稅更合理公平及簡化稽徵作業,提案就特殊情形的住家用房屋明訂單一稅率,且不納入該市非自住的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 台北市已提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稅率相關規定,明訂下列非具囤房性質及公同共有房屋,採單一稅率: [...]
中國放寬房地產外資准入 取消境外個人購房必須超過一年的限制(2015/8/27) 大陸法令, 焦點主題 中國放寬房地產外資准入 取消境外個人購房必須超過一年的限制(2015/8/27) 中國商務部網站2015/8/19發佈通知稱,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以及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這份由住建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發出的通知還稱,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案例, 陸資公司設立 (案例)陸資來台 在大陸虛設公司為愛來台 陸女緩刑罰5萬 陸資公司來台投資 [...]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北市俞姓女子購屋時租約尚有兩個月,她好心讓單親媽媽多住兩個月只收清潔費5,000元,事後出售房屋卻被檢舉持有房屋期間出租營利,被國稅局課奢侈稅150萬元。俞女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查出上情,認定沒有出租營利,昨天判決俞女勝訴,免繳奢侈稅。 2012年7月俞女向方姓屋主購買台北市的四樓的公寓,同年10月21日以1,000萬元出售該公寓。她自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豁免條款,雖然買房未逾一年出售,但持有期間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免繳奢侈稅的規定,未報繳奢侈稅。 [hupso]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案例, 遺產稅 (案例)遺產稅-年幼繼承千萬遺產稅 法院減輕 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案例)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北市俞姓女子購屋時租約尚有兩個月,她好心讓單親媽媽多住兩個月只收清潔費5,000元,事後出售房屋卻被檢舉持有房屋期間出租營利,被國稅局課奢侈稅150萬元。俞女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查出上情,認定沒有出租營利,昨天判決俞女勝訴,免繳奢侈稅。 2012年7月俞女向方姓屋主購買台北市的四樓的公寓,同年10月21日以1,000萬元出售該公寓。她自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豁免條款,雖然買房未逾一年出售,但持有期間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免繳奢侈稅的規定,未報繳奢侈稅。 [hup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