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租稅協議 大陸同意出售股票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歸給台灣 大陸法令, 焦點主題 兩岸租稅協議 大陸同意出售股票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歸給台灣 經歷6年談判,中國大陸同意台商在大陸出售股票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歸給台灣,大陸談判方稍早已表示,「就只等台灣同意簽署」。 兩岸租稅協議大陸同意放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之外,對台資企業取得股利、股息、權利金扣繳稅率,大陸也可望依OECD租約範本,從現行10%降至5%;第三地投資者,也將納入租稅協議適用。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台灣法令, 案例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由於目前財產交易所得稅取決於房地比,因此不少交易在合約上先行拆算房地比,對於有折舊的精華區中古大樓來說,節稅效果頗佳,值得有殼族注意。 例:以最新實價揭露,北市安和路二段181-210號的24年大樓1-2樓,以總價3.16億成交,值得注意的是,此筆交易除明細中聲明為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外,並且已經拆算房地比,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以該案為例,1樓登錄為商業使用,2樓為住家,1、2樓均拆算房地比,1樓房地總價為2.02億,土地占1.67億,建物占3512.5萬,房地比為17:83,2樓房地總價為1.13億,土地占9778.6萬,建物占1569.4萬,房地比為13:87,合計總房地比為16:84,也就是建物價值占16%。 該案雖為特殊交易,但根據資料,拆算後1樓單價為320萬,2樓單價為180萬,均較區域市價略高。 目前北市精華區住宅公告現值房地比以2:8或3:7居多,但屋齡24年大樓建物因折舊與近年公告現值不斷調整,占比也有可能降到15%;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目前國稅局查稅嚴厲,若房地比過於離譜,國稅局將會按照個案重新拆算,緯創德林建議客戶須審慎以對。 (資料來源: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購屋借款利息,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台灣法令 購屋借款利息,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的購屋借款利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列舉扣除額則以30萬元為上限,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官員近期查核轄區內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在102年2月已償還原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5萬元;同年5月,其配偶乙君另購自用住宅,並支付利息共15萬元,詢問是否能合併計算扣除額? 甲君家的2筆借款利息是繳納2間不同房屋的借款利息,而且支付利息的所屬期間並未重疊,即同一時間僅一處房屋列報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一屋為限的規定,因此甲君當年度共可申報自用宅購屋借款利息20萬元。 另外,甲君倘若還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申報的金額應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一較有利者申報,不可兩者皆報。 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是否具備以下三項要件: [...] 年終獎金發放 歸屬年度 台灣法令, 案例 年終獎金發放 歸屬年度 2014年度員工年終獎金,預定於2015年2月初發放,請問應列那一年度費用? 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不限書面形式)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款列帳核認。 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列為次年度薪資支出。 例: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權責已發生,雖至次年始發放,仍屬當期的應付費用,次年發放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無權責發生,2015年發放,屬2015年費用。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解讀分析(2014年第67號) 大陸法令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解讀分析(2014年第67號) 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解讀 員工健康檢查費 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員工健康檢查費 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台灣法令, 案例 實價交易自行拆算房地比 具節稅效果 由於目前財產交易所得稅取決於房地比,因此不少交易在合約上先行拆算房地比,對於有折舊的精華區中古大樓來說,節稅效果頗佳,值得有殼族注意。 例:以最新實價揭露,北市安和路二段181-210號的24年大樓1-2樓,以總價3.16億成交,值得注意的是,此筆交易除明細中聲明為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外,並且已經拆算房地比,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以該案為例,1樓登錄為商業使用,2樓為住家,1、2樓均拆算房地比,1樓房地總價為2.02億,土地占1.67億,建物占3512.5萬,房地比為17:83,2樓房地總價為1.13億,土地占9778.6萬,建物占1569.4萬,房地比為13:87,合計總房地比為16:84,也就是建物價值占16%。 該案雖為特殊交易,但根據資料,拆算後1樓單價為320萬,2樓單價為180萬,均較區域市價略高。 目前北市精華區住宅公告現值房地比以2:8或3:7居多,但屋齡24年大樓建物因折舊與近年公告現值不斷調整,占比也有可能降到15%;此一物件有可能為買方要求拆算後登錄,為未來轉手節稅作預作準備。 目前國稅局查稅嚴厲,若房地比過於離譜,國稅局將會按照個案重新拆算,緯創德林建議客戶須審慎以對。 (資料來源: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購屋借款利息,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台灣法令 購屋借款利息,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的購屋借款利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列舉扣除額則以30萬元為上限,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官員近期查核轄區內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在102年2月已償還原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5萬元;同年5月,其配偶乙君另購自用住宅,並支付利息共15萬元,詢問是否能合併計算扣除額? 甲君家的2筆借款利息是繳納2間不同房屋的借款利息,而且支付利息的所屬期間並未重疊,即同一時間僅一處房屋列報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一屋為限的規定,因此甲君當年度共可申報自用宅購屋借款利息20萬元。 另外,甲君倘若還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申報的金額應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一較有利者申報,不可兩者皆報。 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是否具備以下三項要件: [...]
年終獎金發放 歸屬年度 台灣法令, 案例 年終獎金發放 歸屬年度 2014年度員工年終獎金,預定於2015年2月初發放,請問應列那一年度費用? 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不限書面形式)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款列帳核認。 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列為次年度薪資支出。 例: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權責已發生,雖至次年始發放,仍屬當期的應付費用,次年發放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無權責發生,2015年發放,屬2015年費用。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解讀分析(2014年第67號) 大陸法令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解讀分析(2014年第67號) 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解讀 員工健康檢查費 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員工健康檢查費 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解讀分析(2014年第67號) 大陸法令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解讀分析(2014年第67號) 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解讀 員工健康檢查費 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員工健康檢查費 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台灣法令, 焦點主題, 財稅資金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採「個人帳戶管理制」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法國通過富人稅 稅率75% 法國憲法委員會29日重新裁定奧朗德總統提出的「富人稅」合憲,換言之,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約台幣4150萬元)的人需繳納75%所得稅。 原先向個人課徵的75%所得稅,改由企業承擔,雇主必須為年薪破100萬歐元的員工付50%的所得稅,再加上法定必須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障分攤金,實際課徵稅率仍達75%。此法案適用於2013年及2014年會計年度。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 class="btn-bg-small">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扣繳補罰判例】林孝信短扣稅款 遭罰敗訴 國產實業建設公司負責人林孝信,因公司辦理給付外資法人股東營利所得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除被稅官開單補稅外,還被處355萬元罰鍰。林孝信因此與台北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法院認定林孝信報稅有過失,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孝信為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在97年度給付非我國境內的稅務居民,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股東營利所得新台幣1億4,914萬元。 該公司辦理扣繳稅款時,短扣繳稅款444萬元,國稅局除限期責令他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短扣稅款444萬元處以0.8倍的罰鍰計355萬元。 林孝信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被駁回。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林孝信如就所得稅法規定有所疑義,也應向稅捐機關查詢清楚,所以他在給付境外股東的營利所得時,申報抵繳稅額444萬元,導致有短扣繳該稅款的情事,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說法,法院無法採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年03月26日)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台灣法令, 案例,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案例) 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應繳稅 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