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25號文《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 解決62號文台商優惠取消問題 大陸法令 國務院發布25號文《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 解決62號文台商優惠取消問題 國務院發布25號文《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 [...]
兩岸租稅協議 大陸同意出售股票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歸給台灣 大陸法令, 焦點主題 兩岸租稅協議 大陸同意出售股票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歸給台灣 經歷6年談判,中國大陸同意台商在大陸出售股票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歸給台灣,大陸談判方稍早已表示,「就只等台灣同意簽署」。 兩岸租稅協議大陸同意放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之外,對台資企業取得股利、股息、權利金扣繳稅率,大陸也可望依OECD租約範本,從現行10%降至5%;第三地投資者,也將納入租稅協議適用。 車檢改革18項新政 2014年5月起私家車6年內免檢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車檢改革18項新政 2014年5月起私家車6年內免檢 中國公安部、國家質監總局2014/05/16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18項新政說明: 1、加快檢驗機構建設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銀總部發〔2014〕22號
車檢改革18項新政 2014年5月起私家車6年內免檢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車檢改革18項新政 2014年5月起私家車6年內免檢 中國公安部、國家質監總局2014/05/16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18項新政說明: 1、加快檢驗機構建設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銀總部發〔2014〕22號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601號文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銀總部發〔2014〕22號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台灣與大陸簽租稅協議 享實質優惠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銀總部發〔2014〕22號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大陸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銀總部發〔2014〕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