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放寬房地產外資准入 取消境外個人購房必須超過一年的限制(2015/8/27)
中國商務部網站2015/8/19發佈通知稱,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以及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這份由住建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發出的通知還稱,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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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網站2015/8/19發佈通知稱,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以及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這份由住建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發出的通知還稱,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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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個人對外投資(QDII2) [...]
國務院發布25號文《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 [...]
經歷6年談判,中國大陸同意台商在大陸出售股票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歸給台灣,大陸談判方稍早已表示,「就只等台灣同意簽署」。
兩岸租稅協議大陸同意放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之外,對台資企業取得股利、股息、權利金扣繳稅率,大陸也可望依OECD租約範本,從現行10%降至5%;第三地投資者,也將納入租稅協議適用。 中國大陸外匯管理局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更好地滿足和便利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與資金運作需要,外匯管理局2015/03/30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以下簡稱《通知》)。 財政部3月30日發布《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通知》明確,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通知》明確,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准、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証、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 大陸外管局: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拓展全大陸 中國公安部、國家質監總局2014/05/16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18項新政說明: 1、加快檢驗機構建設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中國大陸國稅局自2008年出台的反避稅條款「601號函」後,因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議的外國企業必需真正是「受益人所有人」才能享有租稅協定待遇。 同時,國稅局要求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外國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提供享有協定稅收待遇的受益人是實質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優惠稅率的受益人,例如,外國企業若在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的香港設立一家紙上公司,這家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收入,這筆股息收入將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租稅協定而享有5%的所得優惠稅率,但若這家香港公司最後這筆收入是匯回與中國大陸沒有租稅協定的台灣,中國稅局會認定這家公司不是實質「受益人所有人」,而取消優惠稅率。 2008年後,外國企業為降低10%預提所得稅稅率,所做租稅規劃,常會將公司組織結構進行重組,由於BVI地區並沒有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很多外國企業轉而往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重組,經重組後,原來10%預提所得稅稅稅率會降為5%,利息原稅率10%有可能降為7%的優惠。今後,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租稅協定簽署,台灣企業就可以不用到香港或新加坡進行企業組織重組,即能享有降低預提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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