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甲將原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之房地無條件贈與女兒乙君,嗣後乙君因資金需求而於受贈後1個月內出售,核屬免徵特銷稅。
〔例二〕:夫妻2人在結婚前各自持有1戶房地,且各自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持有期間內也未供營業或出租,於結婚後銷售婚前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核屬免徵特銷稅。
〔例三〕:楊君於79年間購入房地,借名登記於姪子名下,於103年6月1日因申請終止借名登記而經法院判決移轉登記為原所有權人楊君名下,楊君於104年2月1日出售該房地,因楊君及其侄子持有該筆房地之期間合計已超過2年,核屬免課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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