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項政策規定,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暫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不得用於委託貸款”,並規定“借用境外人民幣資金規模(按餘額計)的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借用期限為1年(不含)以上。同時,《通知》規定,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借用境外人民幣資金(按餘額計)的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5*宏觀審慎政策參數。計入資金可調回存入開立在上海地區銀行的專用存款帳戶,只能用於區內或境外,包括區內經營、區內專案建設、境外項目建設等,借用期限同樣為1年(不含)以上。“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將另行公佈。
上述政策設計可以防範註冊資本金很小甚至為零的空殼公司,防止過大的金融杠杆。將參與主體分為兩類,使用專戶管理,不得用於證券投資或放貸,還要求企業借款在1年期以上,能有效防止政策套利。目前,香港地區的貸款利率在4%-5%之間,大陸內地基準貸款利率則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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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