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包含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視營業項目不同而做不同營業登記,在公司登記上屬特許行業,即除公司設立程序外,須另行再依其性質向所屬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申請、繳交營業保證金、加入所在地公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公司同時兼營仲介及代銷,則應同時加入兩個公會,即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與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
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不動產經紀業申請公司設立(公司登記)的專家,是您投資的最佳夥伴。我們擁有豐富不動產經紀業申請公司設立(公司登記)成功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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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行業 | H704031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 H704041不動產代銷經紀業 |
證照 | 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 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
組織 | 經營國外不動產要以公司組織經營 | |
資本額 | 無資本額限制 | |
營業保證金 |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新台幣25萬元。Tel:(02)2327-8255 | 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金新台幣25萬元。Tel:(02)2726-8871 |
公會 | 加入經紀業所在地之同業公會會費:31,000/年費:16,000 | 加入經紀業所在地之同業公會會費:31,000/年費:16,000 |
申請執照 |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 |
應注意事項/應備文件 | 1.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影本)不能在別家公司已執業2.不動產營業員證書(影本)不能在別家公司已執業
3.加盟證明文件影本(加盟適用) 4.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影本) 5.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影本) 6.同時兼營仲介及代銷業務,公司設立時,營業項目須同時登記,並同時加入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及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
說明:以上係簡要說明,僅供參考,更多詳情歡迎洽詢本所,TEL:886-2-29238011#103。
(圖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項目序 |
程序 |
01 |
公司名稱預查 |
02 |
申請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許可(當地縣市政府地政局) |
03 |
公司設立登記 |
04 |
繳交營業保證金 |
05 |
申請加入公會 |
06 |
不動產經紀業備查申請(當地縣市政府地政局) |
07 |
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
項次 |
應備文件 |
1 |
提供五個想要設立登記公司的名稱(依優先順序) |
2 |
負責人身份証影本、戶籍謄本。 |
3 |
各股東身份証影本。 |
4 |
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身分證影本。 |
5 |
房屋稅單。或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所有權人身份証影本。 |
6 |
租賃合約書(供營業使用)。 |
7 |
房東設址同意書。(本所可提供) |
8 |
公司設立資本額 |
9 |
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證明)影本 |
10 |
不動產經紀業備查申請書 |
11 |
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
12 |
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
13 |
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 |
14 |
加盟證明文件影本(經紀業為加盟經營者,應附繳本項文件) |
15 |
代銷合約(委託)書影本(代銷適用) |
房仲業不論銷售國內或國外房子,都要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約束,除合理的服務報酬不得收取差價,且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交易過程重要文件也應由經紀人簽章;
若房仲業者的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內容,依公平法最高可處以2,500萬元罰鍰。
A: 100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0號7樓之1
請註記: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 收
A:經紀業如符合繳存保證金資格時請檢附下列文件後先以郵寄申請,在收到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寄發之通知繳存公文後再行繳款!〈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於收到申請資料審查通過之後約三個工作天,以掛號寄發『繳款通知函』〉。
申請繳存請檢附之文件:(共六件)
一、 營業保證金申請書 一份(請於空白處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 營業處所清冊 一份
三、 經紀人名冊 一份
四、 經濟部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一份
五、 經紀人證書影本 一份(指專任經紀人)
六、 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所核發之許可函公文影本一份(請注意:係地政局(處)核發之許可函)
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如有任何經紀人員異動、負責人變更、地址變更、公司更名,註銷不動產經紀業營業項目或結束營業等變更事項,均需向地政局(處)辦理變更備查。
A:業者依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核准註銷備查公文之發文日起滿一年後,可申請退還營業保證金。
退還申請書請至網站首頁業務申辦及表單下載處下載申請退還請檢附之文件:(共三件)
一、經濟部商業司(或縣市政府)-公司解散或商號歇業函影本乙份
二、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核准註銷備查函影本乙份
三、繳存證明正本(若正本遺失,須於4大報紙刊登遺失啟事,並檢附報紙正
本及遺失切結書)
退還之保證金一律以開立公司名稱抬頭支票退還,退還方式請務必於申請書上勾選。
取消禁止背書後,需由負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或授權第三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私章)至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領取退款支票。
退款程序:初審→上呈主任委員→營保金委員復審(屆滿一年之次月審核)→財務部門開立支票退還。
A:繳存證明遺失,須於4大報紙刊登遺失啟事,並檢附報紙正本及遺失切結書郵寄至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補發。
A:變更方式如下
至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及經濟部變更完成後再向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變更
A:統一編號變更乃屬商業主體之變更,依法保證金不得移轉,原公司需辦理註銷或解散待滿1年、檢附相關文件向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提出退保證金之申請。
變更後之新公司仍需依申請程序向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繳存保證金。
在公司統一編號不變原則下任何變更、保證金之權利皆可移轉。
A:退保證金一律以開立公司名義抬頭之禁止背書或取消禁背支票之兩種方式退還。(確定所有審查、支票開立、用印完成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將以電話聯絡業者確認寄發地點及領票時間)。
禁止背書支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將以限時雙掛號寄出。
A: 1.申請書、理由書各1份(於營業保證金網站首頁業務申辦及表單下載處下載)
2.繳存證明正本
3.經濟部商業司(或縣市政府)-公司解散或商號歇業函影本1份
4.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核准註銷備查函影本1份
A:總繳存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者,得就其超過部份以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之。
A: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在五處以下者,每ㄧ營業處所繳存新台幣25萬元整,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新台幣10萬元整。
A: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依規定繳存保證金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會廢止其許可。並依違反經紀業規定處以罰鍰。
A:業者繳完保證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務部會再隔日與銀行對帳,確定金額與匯款人無誤後開立繳存證明予業者,此時業者憑此證明加入所屬縣市同業公會後,一定要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地政局(處)辦理備查,如此程序才算完成。
A:1.因要保留原始留有用印之紙本建檔以利將來對照查詢,同時為爭取時效,避免業者舟車往返,一率採郵寄方式辦理。
2.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不受理現金,一率以銀行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繳存。
A:已完成保證金繳存後,有任何經紀人員之異動,直接向經紀業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異動即可,無需通知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
A:為求一致性、大部份公司都將經紀人與營業員識別證由自己公司統一製作。(因廠商考量零星製作之成本,故建議累計較多的量一併製作。依目前辦理申請件並不多,所以必需累積到一定的量,方能送給廠商製作,故從累計量到製作完成,時間必定較長,約2至3個月之久)若業者無時間上的迫切且有此需求,可依申請表格內所述之檢附文件,寄至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