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自提6%是否列入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又其他免稅之薪資所得(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伙食費)是否列入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二代健保實施後國人出國二年未歸,但是一直從銀行帳戶自動扣繳保險費,這樣是不是就可以維持健保資格 ? | 1.按國人戶籍遷出國外期間,喪失健保法第8條之加保資格,依第13條規定應予退保。2.縱使已依約定帳戶自動扣繳保險費,依同法第58條規定,應自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健保署仍應退還其應退保日起溢繳之保險費。 |
僑民已除籍,為加入健保又入籍,但他們無境內所得,亦無薪資,保費如何收繳? | 依健保法規定只要具中華民國國籍,於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民眾,一律為強制納保對象,需依規定加保及按月繳保費。二代健保實施後,這些人若有法明定之6項收入,仍要按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 |
二代健保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人士,何時可以參加健保資格? | 1.102年1月1日施行之二代健保法,保險對象參加健保的等待期由4個月延長為6個月,等待期原以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的核計方式,放寬為臺灣地區臺連續居留滿6個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2.在二代健保法施行前已拿到居留證的人,仍應於連續在臺灣居留滿4個月時,參加健保。
3.外籍人士如係合法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在服務單位參加健保。 |
101年9月10日拿到居留證,持續居留在臺灣,沒有出境紀錄, 何時可以參加健保? | 自101年9月10日起算連續居留4個月之日起,102年1月10日符合加保資格。 |
101年9月10日拿到居留證,101年12月25日出境,102年1月2日入境,何時可以參加健保? | 以102年3月18日符合加保資格。(計算式:101年9月10日+居留6個月+出境8天) |
102年2月10日拿到居留證,持續居留在臺灣,沒有出境紀錄,何時可以參加健保? | 102年8月10日符合加保資格。(計算式:102年2月10日+連續居留6個月) |
102年2月10日拿到居留證,102年7月5日出境,102年8月25日入境,何時可以參加健保? | 以103年2月25日符合加保資格。(計算式:102年2月10日拿到居留證後居留未滿6個月即出境,出境期間逾1個月以上,因此從102年8月25日再入境之日+居留6個月) |
扣費義務人對單筆有超過5,000元,但為扣繳辦法第4條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者,需填報扣費明細給健保署嗎? | 所得受領者為扣繳辦法第4條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者,因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不論給付金額是否達下限,皆無需向健保署申報該筆資料。 |
二代健保實施以後,雇主每月發放薪水,如超過其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累加以後的總數時,雇主必須針對所超過的部分,計繳2%的補充保費。因此,雇主如以固定月薪,作為員工主要報酬,由於大部分的報酬,已反應在投保金額,需計繳的補充保費相當的少,雇主負擔增加有限。
反之,雇主如果進用很多兼差員工,或員工的報酬包含許多獎金以及紅利,由於以上各種報酬,未反應在投保金額,需計繳的補充保費相對增加,雇主負擔隨著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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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原來規定未繳清欠費者,健保署可將其健保卡鎖起來,讓它不能使用,即所謂的「鎖卡」。但政府為保障弱勢民眾健康,已從99年10月開始,將健保欠費與就醫保障脫鉤處理,讓18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與懷孕的婦女,都解除其鎖卡,使得62萬民眾,得恢復以健保身分安心就醫。
二代健保實施以後,權益保障更加完善,有欠費的民眾除非經健保署查證與輔導後,確認具有繳納能力,但卻故意拒不繳納,才會遭到鎖卡,被鎖卡的人數,將由目前14萬人,大幅減到4萬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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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健保法所稱之專技人員,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2.「保險業務代表」不是施行細則所規定之相關考試法規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所以不是健保法所稱之專技人員,不得以該類身分投保。
3.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符合施行細則所規定之相關考試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人員,因此,如果是自行執業,應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 |
老闆開店不提供健保,又沒有營業登記,員工如何投保? | 工作單位如有僱用員工,則應設立投保單位,並為員工投保。無營業登記的店家,仍得以統一編號或以雇主個人,申報成立投保單位。 |
旅外停保可復保,健保專業的堅持在哪裡、圖利僑民,公平嗎? | 現行一代健保即存有停復保制度,係考量國人出國期間,健保醫療不若國內方便,且僅限於緊急傷病醫療才能申請核退費用,所以停復保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性,故最後決定維持停復保制度,惟增加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之規定,相較於一代已有較為公平之處理。 |
對於出國超過2年返國的民眾該如何參加健保,二代健保有那些新規定? | 二代健保法規定,民眾應於設籍滿6個月時參加健保。長期出國致戶籍已被遷出國外的民眾,返國時應先洽戶籍地公所恢復戶籍,以恢復戶籍當天回溯2年的期間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的話,則恢復戶籍當天立即可參加健保;如果該期間沒有參加健保紀錄,就要再等6個月才符合健保資格。配合二代健保法修正投保等待期為6個月,設有過渡條款以保障民眾權益,因此,長期居留國外的民眾倘若在二代健保施行後1年內(102年12月31日)返國設籍,只要曾有參加健保紀錄,都可以在恢復戶籍當天立即參加健保。 |
薪資與執行業務所得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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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詢、下載健保費繳納資料? | 可利用下列多元管道查詢、下載健保費繳納資料:(一)網際網路: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或健保署補充保險費專區或網路申辦服務項下查詢。
(二)便利超商: 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至便利超商互動式多媒體資訊工作站(kiosk)列印,須負擔列印費(每張2元)。 (三)臨櫃服務: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持雙方身分證明正本)至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加保或曾加保之鄉(鎮、市、區)公所、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 (四)向扣繳單位申請:如在公司(行號)或在工會(漁會、農會、水利會)加保,請向投保的公司(行號)或工會(漁會、農會或水利會)申請。補充保險費可向各扣繳補充保險費的單位申請。 |
補充保險費率是多少,未來是否會再調高? | 依照健保法規定,二代健保實施第一年補充保險費的費率為2%。自第二年起,若一般保險費的費率有調整時,則依照其成長率的變動幅度來調整。而現行一般保險費率的上限,健保法已經明定以6%為上限,所以,隨著一般保險費率成長率而調整的補充保險費率,自然也就等同於已經有了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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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充保險費不分職業別,民眾只要有合於6項補充保險費的名目所得或收入,一律採用相同的補充保險費率(即第1年為2%)。2.醫師、律師等如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身分參加健保,應依執行業務所得計算一般保險費,由於他們的執行業務收入已列入一般保險費計算,故執行業務收入不再重複扣取補充保險費。
3.前揭人員如有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仍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
單位內加保的員工亦擔任公司董監事,公司所發放的董監事酬勞,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 如公司員工擔任董監事,公司所發放的董監事酬勞(屬公司的盈餘分派),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該筆酬勞應列入是類員工全年之獎金計算,如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
給付董監事車馬費,是否應扣收補充保險費? | 一、董監事為公司員工(在公司投保健保):所領取車馬費,如非屬獎勵性質者,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二、董監事非公司員工(未在公司投保健保):所領取車馬費如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應於給付時,由公司代扣其2%個人補充保險費。 |
補充保險費之上、下限金額為何?若超過下限金額時,下限金額是否可以自計費基礎中扣除?是否有扣費總金額上限? | (一)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單次給付金額逾新台幣1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因此,單次給付金額最多僅採計到1千萬,乘上補充保險費率2%,單次最高保費為20萬元。除單筆有1千萬上限之設計外,並無扣費總金額上限之規範。(二)至於下限金額,立法時考量補充保險費率僅2%,為避免收取之補充保險費不敷扣繳之行政成本,爰有一定金額以下免予扣取之規定,超過者將全數扣費。 |
哪些所得要繳補充保費? | 這要從民眾與雇主,兩方面來加以說明:1.民眾方面:
除獎金及兼職所得外,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以上,而未超過1,000萬元部分,均應扣繳補充保費: 1.由所屬投保單位發給,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2.非所屬投保單位發給的兼職差所得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 3.沒納入投保金額的執行業務收入。4.持有股票受分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5.利息所得。6.租金收入。 2.雇主方面: 每個月發放的薪水總數,超過其僱用的所有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累加以後的總數時,就其所超過的部分,亦應計繳補充保費。 |
民眾如有102年度因法定事由未足額扣取補充保險費的股利所得及未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健保署什麼時候會開具繳款單通知民眾(保險對象)繳納補充保險費? |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民眾如有102年度新臺幣5千元(含)以上的股利所得,因公司未給付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補充保險費,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者,或民眾有新臺幣5千元(含)以上、未滿2萬元的利息所得,而給付單位未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署依據給付單位申報的資料,自103年6月下旬起會陸續開單,通知民眾繳納該項所得的補充保險費,惟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102年度應補繳金額超過300元者,將先行開單。至於應補繳金額為300元(含)以下者,將併次年度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開單。二、因上述補充保險費是向個別保險對象開單收取,所以同一家戶如果有多人須繳納時,將會分別收到繳款單。
三、上述繳款單繳款期限至103年9月30日(得寬限至103年10月15日),民眾如收到健保署寄發的繳款單,敬請依限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
健保署針對102年度因法定事由未足額扣取補充保險費的股利所得及未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所開立的補充保險費繳款單會寄送到哪裡? | 如果民眾有提供通訊地址,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繳款單會按其提供的通訊地址寄發,如果沒有通訊地址,則是按所得人的戶籍地址寄發。 |
信託財產之扣費義務人為何?應於何時扣取補充保險費及查詢扣取資格?繳納期限為何? | 1.信託財產扣費義務人為信託財產受託人。2.扣取補充保險費及查詢扣取資格時點:
(1)屬於所得稅法第3-4條第5、6項所稱之公益信託及信託基金:扣費義務人應於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給受益人時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該扣取時點查詢扣取資格。 (2)前項以外之信託財產:扣費義務人應於收入「計算」至信託專戶時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該扣取時點查詢扣取資格。 3.繳納期限:考量信託財產部分所得須至年底始能確定,故扣費義務人得統一於次年1月底前繳納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
補充保險費之費基是否包含實物? 何謂「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商品禮券、電影票..等是否包含? |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健保法第31條第1項所稱所得及收入,是指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亦即除現金之給付外,僅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票據、禮券納入扣費基礎,至於其他實物,基於執行成本效益考量,則不予納入。(二)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係指不必消費即可全額兌換現金之禮券,公司以商品禮券、電影票形式,支付員工之給予,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故不併入民眾個人補充保險費計算。 |
補充保費應該如何扣繳? | 從民眾與雇主兩方面來說明:1.民眾方面:
為了力求簡政便民,補充保費係採就源方式扣繳,即民眾在收到應該計收補充保費的六項所得時,即由給付單位,依照規定的費率(2%)及上下限的範圍(5千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逕行加以扣取,並於次月底前交付中央健保署。惟利息所得為5,000~19,999元者,及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僅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不足扣取股票股利之補充保險費者,得由扣費義務人彙報健保署,由健保署逕向保險對象補收。 2.雇主方面: 每月應繳補充保費,應依規定費率(2%)併同其員工一般健保費,按月向中央健保署繳納。 |
民眾的補充保險費,要把眷屬名下的項目,全部累計後繳交嗎? | 不需要累計。補充保險費是按人按次計算,由扣費義務人於當次給付時扣取,不累計,不結算。 |
已辦理出國停保者,出國停保期間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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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通知保險對象。如何通知?是否有具體的規定? |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明定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按年度通知保險對象,旨在確保民眾權益,至於扣費義務人要以何種方式通知,未強制規定,各扣費義務人可自行採取最經濟有效之方式。 |
透過「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所得,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實務運作上無現金給付,考量實務執行上確有困難,且每年可收到之補充保險費為數很少,因此,該收益不列入補充保險費之扣取範圍。 |
公益信託是否要代扣補充保險費? | 若受益人之收益,符合健保法第31條所定之所得(或收入),且達扣費標準,皆應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 |
信託財產之收益,得統一於次年1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請問若統一繳納是否追溯原始各筆給付? | 因考量信託財產,須至年底始能確定全部所得類別與金額,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8條,爰放寬得統一於次年1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以方便其帳戶處理,但全年各筆給付,仍應就其來源分別計算,例如A銀行6月20日給付利息6千元,B銀行8月15日給付利息1千元,因B銀行給付未達一定金額之標準,僅需就A銀行給付之利息扣繳補充保險費。 |
二代健保會加重單身者的負擔嗎? | (一)二代健保針對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以及租金收入等六項所得(收入),扣取補充保險費,使所得相同者之負擔儘可能相近,以強化量能負擔之精神。(二)保險對象若有前述所得(收入),則必須依法繳納補充保險費,與是否單身無關。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收益,是否要計收補充保險費?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帳戶,於發生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等收益時,其給付對象為該契約之保險人,並非健保之保險對象。考量保險人協助代扣之執行成本甚高,金額則相當有限,因此,現階段未列入扣費範圍。 |
若保險對象提供不實憑證,以致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或收入時應扣取補充保險費而未扣取,扣費義務人是否需承擔相關責任? | 保險對象提供不實之免扣取憑證,致使扣費義務人發生應扣未扣之情形,扣費義務人無補足、追償之責。 |
關於保險對象同月由其他身分轉換第2類被保險人,可否退費之疑問。例如:3/10原以其他身分投保,3/15轉為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3/10給付當時已扣之補充保險費,事後持3/15已於工會投保之證明可否退費? | 一、免扣取之身分原則上以給付時為認定基礎,保險對象由其他身分轉換第2類被保險人,給付時為第2類被保險人,免扣兼職所得及執行業務收入之補充保險費。二、本案保險對象係於102年3月15日始具有第2類被保險人資格,得免扣兼職所得及執行業務收入之補充保險費,惟於102年3 月10 日所領取之所得如符合補充保險費扣費標準者,仍應依規定扣繳。 |
補充保險費繳款書於繳款期限後(或寬限期後)是否仍能於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費? | 逾繳款期限(或寬限期後)的補充保險費繳款書仍可於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 |
門檻提高到5千,不採結算,檔不住拆單、還是不公平? | 衛生福利部考量近年全球物價上漲之趨勢,致使民眾對負擔增加之敏感度倍增,為照顧弱勢與順應民意,已將補充保險費扣費下限從原規劃的新臺幣2,000元提高到5,000元,可能拆單及需扣費之筆數已大幅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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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健保署查詢管道查詢資料結果做扣取,若與之後健保署稽核有出入,如何認定是否有相關罰則? | 扣費義務人依本署查詢管道所提供在效期內的免扣取資料,辦理補充保險費之扣取作業,事後若有少扣之情形,扣費義務人免予補足或追償。 |
機關團體未成立投保單位,有給付保險對象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及收入(例如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租金收入),是否需要代扣及繳納? | 機關團體(包含未成立投保單位)給付保險對象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及收入時,即為健保法第2條所稱之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就源扣取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及申報扣費明細。 |
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期間補助一般保險費,補充保險費是否也有補助? | 勞委會修正發布「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認為計算補充保險費的費基,包括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非以薪資所得為基礎,核與就業保險法就失業勞工因喪失工作收入,給予健保費補助之立法意旨不同,故該會不予補助補充保險費。因此,二代健保實施後,失業勞工如有上述6項所得(收入)仍應繳納補充保險費。 |
何謂扣費義務人? | 「扣費義務人」就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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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是否要計收補充保險費? | 不計收補充保險費。 目前須計收補充保險費的所得包括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六項,此六項皆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計費範圍。 |
張先生目前以第三類漁業會員身分投保,二代健保施行後又重複以第一類某公司之員工身分投保,如果張先生係自願重複投保,以維第三類之職業身分退職利益,請問張先生該以何身分,處理其補充保險費? | 依健保法規定,張先生屬受僱員工,應以第一類身分投保始符合。二代健保施行後,張先生如有符合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6項所得來源,將由扣費義務人給付張先生時,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 |
公家單位有多個投保單位代號,共用同一個統一編號,各投保單位扣取個人補充保險費後,個人補充保險費繳款書係採合併或分開繳納?〈繳款書係以統一編號列示繳款人,無投保單位代號欄位。〉 | 繳納時,同一個扣費單位可以依單位之分工選擇合併或分開繳納,扣費明細亦可合併或分開申報。 扣取個人補充保險費,係由扣費義務人(即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故繳款書應填列扣費單位統一編號。 |
二代健保實施後,投保單位於日後提供保險對象健保費扣費證明時,是否可以將一般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併同印製? | 可以。 一般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之扣費證明得併同印製。 |
投保單位給付所屬員工之「教育補助費」是否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 投保單位給付所屬員工之「教育補助費」屬補助費性質,非獎勵性質獎金,不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
「喪葬補助費」是否須收取個人補充保險費? | 不用扣繳個人補充保險費。眷屬死亡,員工領取之喪葬補助費屬薪資所得(格式代號50),但因其非具「獎勵」性質,所以不用扣繳個人之補充保險費;如員工本人死亡,眷屬領取之喪葬補助費,非屬薪資所得,免予扣繳。 |
計算補充保險費時,不同公司所發放之獎金是否應該累計? | 補充保險費是於給付時由扣費義務人直接扣取,個別企業並無法得知其他單位之發放狀況,不同公司間的奬金若須累計,實務執行上有困難。因此,獎金之發放若來自不同公司,不需合併累計。 |
部分行業薪資結構性質特殊,投保金額異動頻繁,如投保金額調降時,是否要追扣補充保險費?調升時,是否要退還已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 補充保險費是採就源扣繳方式計收,員工領取獎金當月,如已合乎扣取條件時,就必須扣繳補充保險費,次月投保金額提高或調降,並不影響已扣繳基礎,不需退還或補繳。 |
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畢竟不是現金,應如何扣費? | 如公司獎金以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形式發放,因公司與員工有隸屬關係,於獎金發放前先請員工繳納補充保險費後再發給,應為可行之方式。 |
經常性薪資已達18.2萬上限時,是否會促使雇主將被保險人之獎金改為薪資所得? | (一)二代健保針對雇主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列為補充保險費之計費基礎,因此,獎金即便改為薪資所得,亦落入雇主應負擔補充保險費之計算範圍內,藉此消除企業調整員工薪資結構的動機。(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當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的3%(持續12個月),主管機關應加高投保金額等級,屆時雇主反而須以較高之投保金額及費率負擔一般保險費。 |
如果發放獎金時員工已經離職,應如何計算與扣取補充保險費? | 如果獎金是由原所屬投保單位發放,惟因撥付時點遞延,致發放時受領員工已離職,此種狀況下,計算及扣取補充保險費方式,比照其他仍在職之員工辦理,至於4個月投保金額之比對基礎,依其退保時之投保金額計算。 |
若公司將獎金轉至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則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 公司透過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之福利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不屬於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所得(收入)項目,如公司透過福利委員會所發放之獎金確屬「職工福利金」可動支之項目(例如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貸款、災害補助、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文康休閒旅遊等),則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惟若不屬於「職工福利金」可動支之項目,仍應列為薪資所得並據以扣取補充保險費。 | ||||||||||||
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 由於各種抽獎或樂透彩券的中獎獎金,是屬於所得稅法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並不屬於補充保險費的扣費項目,所以是不需要扣取補充保險費的。 | ||||||||||||
公司為獎勵員工,發給定額獎金供員工旅遊,或由公司直接付給旅行社,請問此筆獎金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 公司發給所有員工定額獎金,若員工係領取現金,自行利用且無需憑單據核銷者,則公司必須將其列入全年獎金之累計基礎,當全年累計之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時,則應予扣取補充保險費,惟若由公司付給旅行社,則該筆給付屬實物給付,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
公司以禮券取代現金發放獎金給員工,以規避公司及員工之補充保險費? | (一)補充保險費之計費基礎係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故若公司以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發放獎金給員工,則仍須於給付時扣取2%之員工補充保險費。(二)另因禮券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所得代號50),故無論發放之禮券是否可等值兌換成現金,皆應納入計繳雇主(公司)補充保險費之費基中。 | ||||||||||||
如果調單位、調薪或獎金晉級,有關超過投保金額之4倍獎金之「投保金額」,應如何計算? | 以「給付時」當月份之投保金額為基準。「所屬投保單位」如屬不同單位,應各自計算。如果在前單位給付時已離職,則依離職時「投保金額」計算。 | ||||||||||||
高薪獎金要4倍才扣補充保險費,低薪者的獎金領的少,反而被扣? | 1.目前個人綜合所得有7成來自薪資所得,而舊制健保僅以經常性薪資所得計算保費,形成過度依賴薪資所得者的不公平情形。是以,二代健保法,在現有財源基礎及保險費計收方式之外,對外界普遍認為應納入保險費之其他所得,擴大費基為「補充保險費」之財源,使財務負擔不限於投保單位給付之經常性薪資,朝向社會整體負擔更公平的方向發展。2.二代健保的財務改革是為使負擔更趨公平,並兼顧財務平衡,拉近相同所得者之保險費負擔。例如以全年所得同為39萬5,000元之受僱者,二代健保實施後,應繳納保險費說明如下:
3.依健保法第 31 條第 l 項第 l 款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領取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故不論高薪或低薪獎金,均以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費基,亦即逾4倍投保金額為起扣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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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受僱醫師每月支領薪資採論件抽成或固定薪資加計論件抽成,合計金額超過182,000元,請問逾投保金額182,000元之該抽成薪資是否列為獎金計算? | 醫師領取醫院之薪資,該項薪資係屬勞務報酬,應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如逾投保金額上限182,000元,仍免計入全年獎金累計。 | ||||||||||||
為鼓勵員工投資,員工每月本薪總額10%之上限內,可購買自家公司股票,約定入員工信託帳戶,且一定期間內不能買賣,公司亦提撥「相對獎勵儲金」入員工信託帳戶。1.請問由公司提撥「相對獎勵儲金」,是否列入員工累計逾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收補充保險費?
2.員工未依約定期間離職或提前贖回,公司追回原相對提撥(部分)金額,其追回金額是否可列為奬金的減項,退還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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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 經參採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是以,員工違約退還公司之違約金,核屬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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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全勤獎金(所得稅格式代號50),如果未包含在員工的投保金額中,且具獎勵性質,則為「獎金」,當公司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給付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部分,應代為扣取補充保費。 | ||||||||||||
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該股票無現金可扣取,應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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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每月領取固定薪資,於原負責業務之外,另承攬公司保險業務並領取公司所核發佣金(所得格式代號50),此佣金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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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六類保險對象中,誰適用扣取年度累計超過投保金額四倍獎金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 | 第一類被保險人。 所屬投保單位於每次給付獎金時,均應計算其全年累計給付獎金金額有否超過給付當月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4倍,並就超過4倍之部分予以計收2%補充保險費。 | ||||||||||||
「生育補助費」是否須收取補充保險費? |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生育補助費」雖屬所得稅代號「50」,但非具「獎勵」性質。 | ||||||||||||
獎金如何定義? | 健保法所規範的獎金範圍,不以「獎金」之名稱為限。 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都是。 | ||||||||||||
公務人員的國民旅遊卡補助費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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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當紅利項目未列入一般保險費時,且屬獎勵性質,須併入獎金計算並扣繳補充保險費。 |
醫師之獎勵金是否收補充保險費?如何扣取? |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醫師獎勵金為單位所支付之薪資範圍,依健保法第31條之規定,該獎金屬於具獎勵性質之給予,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即應納入補充保險費範圍;若全年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由投保單位給付時扣取,並於次月底前彙繳健保署。 |
「假日輪班津貼」是否應扣補充保險費? | 「假日輪班津貼」係依勞工勞務提供之頻率與工作時段不同而給予之津貼,為勞務提供所得之對價自屬工資範疇,應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計算。 |
高額獎金扣補充保險費,造成投保金額低的民眾比投保金額高的民眾,容易被扣到補充保險費,這樣公平嗎? | 對於「低薪資、高獎金」之被保險人,一般保險費較少,另外收取補充保險費,是拉近所得相近者之保險費負擔,應更能符合「量能付費」的精神。 |
正職老師設計費、研究收入經費算不算獎勵性質? | 應就其給付之目的予以認定。 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都是健保法所規範的獎金範圍,不以「獎金」之名稱為限。 |
負責人若於公司內領有薪資所得及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是否應扣收個人補充保險費? |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包含負責人,因此負責人若領取有高額獎金,仍應以其投保金額計算超過4倍部分之獎金,扣繳補充保險費。 |
雇主、自營業主或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若在投保單位領有薪資,且領有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若需扣取,其投保金額是否以雇主的投保金額為基準? | 二代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並未排除雇主等負責人,因此上述人員若領取高額獎金,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並以投保身分之投保金額為基準計算補充保險費。 |
留職停薪期間未於原投保單位投保之人員,受領原投保單位之獎金及薪資所得時,其留職停薪期間受領之獎金須否與留職停薪前及復職後之獎金累計? | 留職停薪期間受領原投保單位之獎金應與留職停薪前之獎金累計,如全年累計獎金逾留職停薪轉出當月之投保金額4倍部分,扣繳補充保險費。 |
離職後由原投保單位重新任用之人員,其離職前及重新任用後受領之獎金須否累計? |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離職前及同一投保單位重新任用後給付之獎金均需累計。 |
健保投保金額遭健保署逕行調高時,須否追溯自生效日起(生效日可能為數年前),重新計算從獎金中扣取之補充保費,並將差額退還保險對象? | 若投保金額追溯調高,致累計獎金金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之4倍或補充保險費金額減少,則原扣取之補充險費得申請退還。 |
二代健保將非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兼職薪資)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是否在懲罰兼職之受僱者? | (一)二代健保為使保險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對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以拉近薪資所得相同之受僱者間保費負擔差距;例如:專職與兼職月薪共4萬元(專職月薪2萬元、兼職月薪2萬元),相較其他只有專職月薪2萬元者,確實有較高的所得,就兼職部分多負擔些許補充保險費,從量能負擔觀點,亦屬合理。(二)至於只有兼職工作者,若符合下列原則,應視同專任員工,由雇主為其投保繳交一般保險費,不用再收取補充保險費:(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者。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
中樂透、尾牙大獎不用繳,兼職打工卻逃不了,懲罰自由工作者? | 1.依據二代健保法的規定,需收取補充保險費的範圍,在獎金的項目,只限定在雇主發給員工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並不含民眾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2.由於各種機會中獎獎金是一種單次、不可預期的所得,並且會牽涉到個人隱私以及安全性的問題,並不適合納入為補充保險費的計收範圍。
3.為照顧弱勢民眾,補充保險費制度於實施初期(102年1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特別於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3項第7款中明定針對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學生及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0條所定經濟困難者等對象,規定其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兼職所得)之單次給付金額,未達基本工資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4.惟二代健保實施以來,民意迭有反映,原有規定雖然已相當程度減輕弱勢民眾負擔,但對於不符合該等身分,因家計而須另外兼職之低薪受僱者,負擔仍重,衛生福利部爰修正第3項第7款,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者,免予扣費,並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
單位僱用加保於內政部之研發替代役為員工,其薪資來源分別為內政部及單位,單位發放薪資時,該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收? | 1.內政部役政署表示:研發替代役役期3年,第1年由內政部加保及支薪,第2年起由用人單位加保及支薪。2.依健保法第31條所規定,保險對象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一定金額時 (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單位於給付時,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研發替代役於服役第1年內,如用人單位另發給薪資,應依前述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
公司的退休員工,徵得原投保單位的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並以第六類第二目之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中。該退休員工仍在公司打零工領有薪資(格式代號50),請問該筆薪資是否為所屬投保單位的薪資所得,不列入補充保險費的計收? | 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公司的退休員工,係由公司代辦第六類第二目(投保單位為戶籍地公所)之被保險人身分加保,如又於公司領有薪資,且單次給付金額達一定金額時 (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
醫師的兼職薪資所得(所得代碼50),要算在給付兼職所得機關的薪資所得總額嗎? | 1.有關醫師本人部分,於其兼職薪資所得發生時,單次給付金額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應扣繳其個人補充保險費2.至於給付醫師兼職薪資所得之機關,須將該項兼職薪資算在給付機關的薪資所得總額內,計算出與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差額,按2%繳納投保單位的補充保險費。 |
投保單位委託專家「翻譯費」,是否需繳納補充保險費? |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翻譯費」如為所得格式代號「50」,即為該名專家的兼職所得,當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時要收2%的補充保險費。 |
講師費及評審委員車馬費單次很容易超過5,000元,給付單據之開立是否有原則或規範? | 給付方式依各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只要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就要扣繳補充保險費,未達則不需扣繳。 |
高教工會反彈,大學不願幫兼任教師投保付保費,繳2份保費、控被剝削扒二層皮? | 大專院校之兼任教師自103年2月1日起,由聘用之大專院校為其投保,亦即該兼任教師以第一類身分參加健保,投保學校每月所給付之薪資所得納入投保金額計算,無需計收補充保險費,惟如另有非投保學校給付之薪資,則須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或執行業務收入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請問依附其參加健保之眷屬,是否亦比照辦理? | (一)第二類被保險人之眷屬有該等所得(收入)且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者,仍須依法負擔補充保險費。(二)眷屬若有薪資或執行業務收入,並已符合健保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若屬部分工時者,符合下列條件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而該薪資於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後,將無須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
為何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 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工作報酬不固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健保署查核;如申報不實,健保署得逕予調整。既然其工作報酬已自行申報納入投保金額,為避免重複計算健保費,所以規定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
學校職員於任職學校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 二代健保規定兼職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係指非所屬投保單給付之薪資所得,若學校職員於同一任職學校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非屬兼職所得,並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若其不具獎勵性質,亦不列入個人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算。 |
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在原單位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半俸)是否扣繳補充保險費? | 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不在原服務單位投保健保,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停職期間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半俸) ,屬於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 |
某大學專任教授在其專任之大學演講的演講費,是否要扣補充保險費? | 大學專任教授,為其所專任大學之受僱者,所領取之演講費,仍為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不必扣取保險對象之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
原投保單位的員工擔任同單位之教育訓練講師,其講師費算兼職所得嗎? | 員工擔任講師領取的講師費如列報薪資所得,仍為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不必扣取保險對象的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
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在A公司加保,於暑假期間到A公司工讀,A公司發給薪資(格式代號50),請問該筆薪資是否為所屬投保單位的薪資所得,不列入補充保險費的計收? | 不須扣繳補充保險費。 以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於所屬投保單位公司領有薪資所得,因給付者為所屬投保單位,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
補充保險費採現金給付原則,員工離職後發放之薪資,是否視為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 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後始給付之薪資,給付時雖不符合健保法第31條所稱「所屬投保單位」,惟其係因撥付時點遞延之故,仍視為領取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
張先生同時於兩家關係企業工作,每月分別支薪10萬元,因應勞退提撥制度,選擇其中一家以18萬2千元加入健保。二代健保實施後如何計收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 依健保法規定,張先生應以主要工作之薪資所得申辦健保加保;另一公司之薪資所得為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於給付時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
兼職所得是按次還是累計來扣補充保險費? | 按次扣繳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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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事務所之單獨執業者或聯合執業之合夥人係以第1類第5目專技人員身分投保健保,則個人所收取之執行業務收入,均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二)客戶(企業單位)給付事務所執行業務收入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若由事務所給付予非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者,則應就該員所分配之所得(以9A執行業務收入列報個人綜所稅),於分配盈餘時,由事務所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計算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並以事務所之統一編號繳納補充保險費及申報扣繳明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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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企業單位)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由事務所於給付時扣取繳納補充保險費及申報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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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充保險費於立法時,考量若採事後結算將增加作業複雜度及行政成本,所以規定所有補充保險費皆採就源扣繳方式收取,於給付時直接扣取,無須進行結算,以簡化保費收取流程。(二)執行業務收入於給付時,尚無法得知成本,且事後不結算,所以用執行業務收入計收補充保險費是不扣除成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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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為施行細則第11條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資格者,應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因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故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
民眾透過信託及非信託方式持有同一家公司股票,該公司配發的股利所得,民眾將分由信託公司及股票發行公司取得,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收? | 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應分別由信託公司及股票發行公司就源扣繳,惟民眾取得之股利所得分配基準日如為同一日,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視為同一次給付,若有合計扣繳金額已逾上限金額(新台幣20萬元)時,得向給付單位申請扣費證明(須載明股利所得發放公司、股利所得金額及已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等),連同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退費申請書(保險對象專用),一併向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退費。 |
自資本公積發給股東之現金,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自資本公積發給股東之現金,如不具股東出資性質(如:受領贈與之所得、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其帳面餘額轉列者,以及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中之股利所得,應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反之則否。 |
股票低於面額,還要以面額計收保費? | 投資股票需承擔漲跌風險,所得稅法也認定股利為所得之一,而股票股利係依所得稅法認定,按照面額計算,故不考慮股價漲跌因素,有股利所得就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
101年(含)以前因繼承案件未確定、股東身分證字號不明、追前手股利(集保未過戶股利)、法院扣押、法院訴訟未確定及提存等原因,未及於各該年度內辦理領取手續,嗣其遲延領取原因消滅後,於102年以後由扣費義務人一次給付之股利及利息,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 1.二代健保實施前應給付之所得,因爭議致相關法律權利義務待一定法定程序確定,遲延至二代健保實施後給付者,經出具司法單位、主管機關、依法成立之調解委員會等單位之裁判書、調解書、仲裁判斷書等正式文書時,得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2.非訴訟或調解案件,而檢具遺產完稅證明書辦理繼承者,該證明書上所載申報日期需在101年12月31日以前,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3.繼承案件未確定、股東身分證字號不明或追前手股利(集保未過戶股利) 於101年12月31日前已將股利所得置於專戶,並開立101年度(含)前之股利憑單或利息扣繳憑單者,因該所得係101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爰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另依財政部函釋(94/10/19台財稅字第09404566720號函、98/09/01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及64/05/27台財稅第33782號函)而未開立101年度(含)前之股利憑單或扣繳憑單者,亦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
公司負責人以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如果在扣取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後,追溯調整投保金額,要如何處理?如果在年度內變更負責人,又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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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我國申請第一上市後,如發放股利,要扣補充保險費嗎? |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外國公司在台申請第一上市所發放之股利,因非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所以不是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
法人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所得是否需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法人股東因非健保法規定應計收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之對象,所以其獲配之股利所得不需繳納補充保險費。 |
逾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的應付未付股利,應於何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 依健保法規定補充保險費於所得給付時扣取,故該應付未付之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俟實際給付時扣取,並於扣取保險費之次年1月31日前申報扣費明細資料。 |
獨資的負責人拿到一筆營利所得,這筆所得需要計算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嗎? | 如屬獨資資本主(1人行號老闆,如企業社、商行等)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所指之股利所得,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如屬公司(含1人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
取得符合獎勵之記名股票欲放棄緩課時,該股利所得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另緩課否准之股利所得,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取得符合獎勵之記名股票,如於補充保險費實施(102年)後放棄緩課或緩課否准,雖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列於放棄或否准緩課當年之股利所得,然因該股票於102年以前已撥付給股東,故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該股票於102年(含)以後衍生之新增加受配股利所得,仍應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在台未住滿183天時,其補充保險費應以股利淨額或是股利總額計算? | 股利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係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配之股利總額為計費基礎。保險對象如屬所得稅法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股利所得係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後,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無可扣抵稅額之抵稅權,該等對象仍應以股利總額為補充保險費之扣費基礎,只是其可扣抵稅額為零。 |
為何雇主的股利所得在計算補充保險費時,可以扣除投保金額,受僱者反而不行呢? | (一)二代健保基於不重複扣費之原則,凡已納入投保金額計算之所得,皆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雇主依法應以營利所得(包含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因此,企業發放其雇主股利時,可以先行扣除該雇主已計入健保投保金額之股利所得,再行計算其補充保險費。(二)若企業發放股利給投資者,該投資者不是在該企業以雇主身分參加健保,即不是以該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沒有重複扣費之虞,所以應於給付達一定金額時,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 |
101年12月31日以前公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息所得,於二代健保開辦前,已將所得置於專戶,並開立股利憑單或利息扣繳憑單。惟所得人因故未於101年12月31日前兌領,至102年(含)以後才辦理遲延領取,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 於101年12月31日前已將股利及利息所得置於專戶,並開立101年度(含)前之股利憑單或利息扣繳憑單者,因該所得係101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爰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股利所得為何要以股利總額為補充保險費扣繳基礎?若可扣抵稅額變動,如何處理後續退補問題?會有滯納金的問題嗎? | (一)補充保險費的計費基礎都是採用總額的概念,基於與其他所得計費基礎一致之公平性考量,股利所得以「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為計費基礎;不過為了避免因可扣抵稅額的變動導致退補頻繁,已經規定可扣抵稅額變動之保費差額,未達100元者無須退補。(二)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者,扣費義務人可併同股利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欠繳名單,於次年一月底前,依規定之申報格式,彙送健保署辦理收取或退費之作業。
(三)可扣抵稅額變動非可歸責於扣費義務人,僅需依前述方式處理,保險對象於健保署規定之期限內繳費,不會課徵滯納金,惟若逾健保署規範之繳費期限,仍須依規定繳交滯納金。 |
股票若於年度終了前之12月底除權/息,並於次年度1月份發放股利,應以當年度12月份,抑或次年度1月份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據以開立扣費證明,供投資人抵繳所得稅? |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扣取,係採就源扣繳方式,於所得(收入)給付時扣取,且無結算程序,若股利所得有跨年度發放之情形時,仍應於實際發放年度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據以開立扣費證明。 |
合作社社員、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之盈餘總額需繳交補充保險費嗎? | 合作社社員、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之盈餘總額非屬健保法第31條規定之股利所得,所以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若公司負責人將其股票交付信託時,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 (一)雇主依法應以營利所得(含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基於不重複扣費之原則,於該企業發放雇主股利時,可以先行扣除其健保投保金額,再行計算補充保險費。(二)惟企業負責人將其股票交付信託,因信託之受託人無法辨識該信託之股票是否為該雇主全部或部分交付。若為部分交付,則其所負責之企業可就配發予該雇主之股利所得扣除其以雇主身分參加健保之投保金額,若信託之受託人就股利所得於扣取其補充保險費時,再次扣除其健保投保金額,恐有重複扣除之虞,且受託人亦無法得知委託者之健保投保金額,爰規定若有類此情形時,受託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時,一律不扣除其以雇主身分參加健保已計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如有溢扣,再辦理後續退費。若全部信託亦採相同的處理方式。 |
若雇主之股利所得超過上限1千萬元時,應如何扣取其補充保險費? | 當雇主之股利所得超過1千萬元時,得先扣除其於投保單位以雇主身分參加健保之投保金額後,再與1千萬元相較,若仍超過1千萬元,則以1千萬元計算,未達1千萬元者,依扣除其健保投保金額後之實際額度計算之。但前述計算方式,僅限其於所屬投保單位擔任雇主時適用之,若同時擔任二家以上企業之雇主,並領有股利時,其於非所屬投保單位所領取之股利,不能合併計算之,亦不能扣除投保金額。 |
公司辦理減資將股款退還股東之股利所得,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 (一)公司辦理減資,返還屬股東投入資本之股款,無涉盈餘分配者,無須扣取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二)但若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獲配之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依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9440號函釋,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為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則須扣取股利所得之補充保險費。 |
同一基準日分配之普通股及特別股股利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 在投資市場上,同一公司發行的普通股與特別股因其發行條件各不相同,係分屬不同投資商品。普通股及特別股雖係於同一基準日分配股利,即使發放日相同,其股利仍是分開二筆發放予投資人,並開立二張扣繳憑單,故同一基準日分配之普通股及特別股股利,應分開計收補充保險費。 |
股票股利為何也要扣繳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 (一)現行所得稅法認定,股票股利係屬股利所得,而健保法已明定,股利所得必須計收補充保險費,因此依法股票股利仍應扣繳補充保險費。(二)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分配若為同一基準日時,屬同一次給付,則扣費義務人應就其當次撥付之現金股利,從中一併扣取當次分配股票股利(以面額計算)應計收之補充保險費。
(三)若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分配基準日不同時,則為不同次給付,扣費義務人應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對於僅發放股票股利者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支應當次股票股利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時,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健保署於次年收取。 |
股利在股價未填權/息前並非實質所得,且若股票因高價買入被套牢,股利無法彌補虧損,為何仍計收補充保險費? | (一)買賣股票所須承擔之股價漲跌風險,係屬證券交易市場必然之現象,即便未除權/息,亦會因公司經營之良窳而有所波動,況所得稅法亦認定股利所得為所得之一,而未考慮股價之漲跌。(二)獲配股利是屬已實現之利益,而股票因發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而向下調整股價,但在股票未出售前,即便股價有所漲跌,亦為未實現損益,且將股利計收補充保險費,不僅可紓緩一般保險費調升之壓力,並可提高保費負擔公平性。 |
上市公司因可扣抵稅額變動致發生補退補充保險費者,列於何年度扣費證明? | 如因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變動致發生補退補充保險費者,應列於實際退補年度之扣費證明。 |
公司自資本公積發給股東之現金,如屬具股東出資性質者,可否用於抵扣股票股利所得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 公司自資本公積發給股東之現金,如屬具股東出資性質,因係股本之返還,非現金股利所得,故無法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規定,於返還股本時,一併扣取股票股利所得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
為什麼證券交易所得不用扣補充保險費?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尚非補充保險費之扣取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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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也有薪水,計算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時要不要再減掉負責人的薪資? | 無須再減除其薪資所得。 雇主或自營業主(負責人)係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當計算其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時,應以減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之股利所得,按補充保險費費率來計算,故無須再減除其薪資所得。 |
券商公會指股票股利不是所得,從中扣健保費恐有侵害財產權有違憲? |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股利所得係屬營利所得並應依法課稅,而扣取補充保險費係依據健保法第31條之規定辦理,並無違憲。 |
個人依公司所訂的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時,因執行權利日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是否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個人依公司所訂的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時,因執行權利日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屬於「其他所得」。由於「其他所得」並不是補充保險費的費基,所以不需繳納補充保險費。 |
負責人不在公司投保,股利要不要扣補充保險費? |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公司負責人如不在公司投保,他在公司分配的股利所得,便無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可扣除,需按全數股利所得計算並扣繳補充保險費。 |
扣費義務人雇主兼股東,股務代理人如何知道負責人已列入投保金額之股利所得後,再扣取2%補充保險費? |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由扣費義務人逕行認定」,故請逕洽扣費義務人提供。 |
101年以前定存而於102年以後到期給付之利息所得,需要計收補充保險費嗎? |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健保法第31條第1項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而所稱之利息所得則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因此,補充保險費之扣取計收年度與個人綜合所得稅相同,是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收付實現制),所以,原則上在102年以後給付之利息所得,即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
有關給付擬參選人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孳息,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 政治獻金專戶雖以擬參選人個人名義開立,惟金融機構須取得監察院許可函後始能啟動該專戶,故與保險對象一般開戶性質不同,另臺北市國稅局98年6月9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80206693號函釋略以,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之孳息,如供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及第2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用者,非屬擬參選人個人利息所得,故該專戶孳息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
利息所得是否比照所得稅超過27萬元始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 利息所得單筆達5,000元者,均需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並無所得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以下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 |
外幣定存及保單分紅是否納入計算補充保險費? | 一、在國內銀行、金融機構存外幣所給付的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兌換率換算,如換算之所得額達新臺幣5,000元時,即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繳補充保險費。二、保單分紅非利息所得,不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
「海外基金」之利息所得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海外基金之利息,如為海外所得,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民眾按月取息3,000元,或於3個月一次取息9,000元,請問補充保險費各應如何扣取? | 依規定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因此民眾倘每月取息3,000元,因未達5,000元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惟當民眾於3個月一次取息9,000元,則須扣取補充保險費180元(=9,000元×2%)。 |
有關受託投資大陸企業發行以人民幣計價於香港交易所掛牌之債券(點心債)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明定利息所得為扣取補充保險費基礎之一,故點心債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照前開規定,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 |
二代健保實施前應給付之所得,因爭議致相關法律權利義務待一定法定程序確定,遲延至二代健保實施後給付所衍生之利息所得,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 二代健保實施前應給付之所得,如因爭議延至二代健保實施後始確定法律權利義務關係,而須支付101年12月31日以前之提存金利息或遲延利息,經出具司法單位、主管機關、依法成立之調解委員會等單位之裁判書、調解書、仲裁判斷書等正式文書時,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
從102年起只要利息達5,000元就要收2%補充保險費,為什麼銀行告訴我利息所得為5,000元至19,999元時,先不扣取補充保險費,要等到明年再由健保署開單給我繳費? | 考量應扣取補充保險費的利息所得筆數甚多,為簡化扣繳流程,爰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扣取補充保險費的利息所得,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0,000元者,扣費義務人可在次年1月31日前,彙報明細給健保署,由健保署直接向保險對象收取。 |
依附被保險人加保之眷屬有利息所得時,補充保險費如何計收? | 眷屬亦是健保的保險對象,除低收入戶外,只要利息所得單次給付達5,000元,就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
保險公司給保戶的「延遲理賠利息」,要不要扣補充保險費? |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保險延遲理賠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之利息所得(所得稅代號5B),亦為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故應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
OBU(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中心)之利息是否為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 是,財政部認定個人取自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給付之利息,為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之利息所得,故屬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
扣費義務人應如何代扣利息所得之補充保險費?又信託財產之利息所得,如何扣繳? | (一)對於利息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以上者,須由扣費義務人扣取其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健保署繳納。但利息所得單次給付達5千元而未達2萬元者,得由扣費義務人於次年1月底前將應扣費之明細資料彙送健保署,統一由健保署開單通知保險對象繳費;前開未就源扣繳之所得資料,扣費義務人應於申報明細列示如下:「所得給付金額」欄位鍵入實際給付金額,「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欄則請鍵入0。(二)信託財產之利息所得,扣費義務人可以比照上開之作業規則處理。 |
有「抵利型房貸」的利息所得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有關「抵利型房貸」,銀行會將房貸戶存款帳戶利息,抵扣每月其應償還之本金或利息,減少房貸戶每月房貸利息的支出,惟銀行仍須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將存款帳戶利息及購屋貸款利息,分別開立扣繳憑單予房貸戶申報,並未逕行抵扣後合併開立扣繳憑單。爰是類房貸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利息所得,係以存款帳戶之利息所得申報,並為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4類規範之利息所得,亦為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扣費內涵。 |
當定期性存款解約而收回已發放之利息時,是否退還已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 定期存款因故中途解約而致原所領利息遭金融機構收回,是否須退還已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則須依據合約所載內容而定,若合約約定係處以手續費或違約金,則無須退還已繳納之補充保險費;如合約規定中途解約之利息計算,係按實際存款期間所對應之牌告利率打折,而致收回部分已發放之利息時,則視重新計算後之利息與依合約之給付利息額度,如有溢扣或未達補充保險費扣取門檻時,則應退還已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