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支付薪資之對象,若未具健保加保資格者,也要就該筆薪資負擔補充保險費嗎? | 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另同法施行細則規定前開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之合計額。未具加保資格者雖無須負擔補充保險費,但投保單位仍應就該筆薪資,負擔補充保險費。 |
實施二代健保之後,員工個人的補充保險費(如:利息所得、兼差所得),雇主也要幫他負擔60%的補充保險費嗎? | 民眾與雇主就二代健保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有其個別適用之法條與規定,雇主僅需就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按補充保險費費率負擔補充保險費。至於員工個人應負擔的補充保險費,應由該筆所得支付者就源扣取,與雇主並無關聯。 |
政府發放員工之年終獎金是否須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是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一)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其計算方式為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減去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後,所得之差額再乘以補充保險費率計算之。 (二)由於員工之年終獎金並未計入月投保金額,因此該筆獎金額度應包含在投保單位當月之薪資所得總額內,該總額與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三)公務機關之法定支出應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投保單位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投保金額能否計入投保單位「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中? | 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之員工的投保金額,不計入投保單位「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1.有關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中的「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是指雇主依健保法規定負擔受僱員工保險費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2.如員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則留職停薪期間投保單位應負擔該員工的保險費係改由政府負擔。 3.因此,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投保單位並無支付薪資予該員工,故沒有將該員工之薪資計入「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的情事,亦無負擔該員工的保險費,所以該員工的投保金額不予計入投保單位的「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
二代健保雇主應繳補充保險費的意義為何?未來是否會發生把薪資低報轉換為其他名目給付,以規避保險費負擔的情形? | (一)各行業別雇主間的負擔更趨公平:二代健保將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補充保險費計費基礎,如此不但可以達到平衡整體保險經費負擔比例之目的,亦可讓過去採低底薪、高獎金之投保單位,更公平合理的負擔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使各行業別雇主間的負擔更趨公平性。 (二)投保單位將薪資轉以其他名目給付之誘因減少:舊制下,保險費之計算基礎為經常性薪資(一般為月薪),因此確實有可能發生投保單位為規避保費責任而以其他名目給付之現象,此舉對於純以薪資名目給付之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並不公平。二代健保新制針對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補充保險費,較舊制該差額未收取任何保險費,實已顯著降低其轉以其他名義給予之誘因。 |
投保單位支付受僱員工之獎金,計算補充保險費時,員工可扣除4個月之投保金額,為何雇主(投保單位)不行? | (一)健保法第34條規定,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其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計算投保單位應繳之補充保險費,無上下限之規定;因此,雇主並無可扣除4個月投保金額之規定。 (二)理由如下: 1.維持整體保費負擔之衡平性:全民健保之保險費,是由被保險人、雇主及政府共同負擔,維持一定的衡平性。二代健保實施後,政府負擔比率由現行之34%提高至36%,保險對象亦須針對6項所得(收入)負擔補充保險費,惟雇主僅針對與薪資所得有關者計收補充保險費,不宜再有4個月投保金額之扣除額。 2.維持企業間保費負擔公平性:雇主需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係針對未計繳一般健保費之薪資部分,收取補充保險費,讓低底薪、高獎金之投保單位,更合理負擔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若先扣除4個月投保金額後,方計繳補充保險費,對平衡企業間公平性的功能將大受影響。 3.雇主若有4個月獎金免扣補充保險費之額度,將間接提供雇主將月薪改以獎金形式發給之誘因。 |
以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型態經營之企業,若機構內員工之投保單位與支付薪資之扣費義務人未盡相同時,應如何計算健保費? | (一)以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型態經營之企業,如果薪資所得由機構內非健保投保單位發放時,應與機構內之健保投保單位合併計算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並按該薪資之所得屬性,分別歸入健保法第20條之投保金額、第31條之獎金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以計算保險對象之一般健保費或是補充保險費。 (二)同一企業有二個以上扣費義務人並分別成立投保單位時,總機構如果事前向健保署申請獲准後,可以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惟應一體適用,不能選擇性採用。 |
投保單位有2個以上的投保代號辦理健保業務,如何選擇投保單位代號申報及計算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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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雇主)繳納之補充保險費((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時)×2%),是否需要再申報扣費明細資料? | 1.健保法相關規定並未規範投保單位(雇主)繳納之補充保險費,需要申報扣費明細資料,故無需申報。 2.只有扣費義務人向保險對象扣取之個人補充保險費金額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十條規定,才須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 |
請問單位的薪資所得總額是以帳上為準還是實際發放呢? | 以實際發放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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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自提6%是否列入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又其他免稅之薪資所得(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伙食費)是否列入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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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102年1月發放101年12月的薪資,請問102年1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的內容該如何計算? |
(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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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雇主)應繳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其計算方式中所指「薪資所得總額」之定義為何? | 「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各種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合計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 |
針對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收取保險費之方法為何?年底收取?還是每月收取? |
(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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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誤繳補充保險費,向誰申請退費? 申請核退或提出申復,若遺失補充保險費扣繳憑證正本,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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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之計算,應扣除單位所屬員工投保金額之總額;如果員工停保中,但其依附加保之眷屬仍在保,其眷屬的投保金額是否可以列入投保金額總額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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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等單位之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係由委託機關交大學院校代撥予研究人員,此類經費需列入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嗎? | 投保單位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凡屬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並由投保單位開列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所得類別代號為50之薪資所得者,與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應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 |
當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繳納補充保險費;請問「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如何計算? | 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是指於投保單位之受僱員工(不包含雇主及代辦第6類投保者),當月有計收一般保險費,其計費基準之投保金額總額。 |
某機關有2個以上投保單位,但其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時,係彙整所有員工一併申報,其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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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因預算或程序等問題,以致有延後給付薪資情形,造成給付薪資當月支付薪資總額暴增,是否因此導致需繳交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 二代健保的財務改革是為使負擔更趨公平,並兼顧財務平衡,並非以多收保費為目的,若投保單位(雇主)如因確有延後給付薪資情形,經舉證確實,得於給付薪資時,合併計算所給付薪資期間,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收取補充保險費。 |
村里鄰長所屬投保單位,要如何計收補充保險費? | 村(里、鄰)長每月所支領費用為事務補助費,非屬薪資所得,投保單位不需負擔補充保險費。 |
里長每年支領之健檢及人身保險補助費〈實支實付〉列入薪資所得,該筆費用是否扣取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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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2級申報〈目前為30,300元〉加保,每月所支領里長事務費45,000元不列入所得;但每年支領健檢及人身保險補助費等費用〈實支實付〉列入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50〉,該筆費用是否扣取單位補充保險費? | 村(里)長每年支領健檢及人身保險補助費等費用,屬所得稅法所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支領當月應列入投保單位所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如其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就其差額依補充保險費率計收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
投保單位應付的補充保險費,應由誰計算? | 由投保單位自行計算。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足額繳納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時,健保署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大於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時雇主必需要繳納補充保險費,建議應訂定超過一定額度才要繳交,否則超過一點就要繳交,增加行政作業困擾。 | 健保法第34條規定,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其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計算投保單位應繳之補充保險費,無上下限之規定。 |
免扣取之身分時點如何認定?是否有資訊系統可供查詢? | 身分認定原則上皆以給付時為認定基礎,但為考量所得屬性及實務運作,仍有下列之例外情形: (一)雇主股利所得可扣除已計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之身分認定:必須回歸股利所屬年度之身分,始符合得扣除已計入投保金額之立法精神。例如102年發放101年股利時,必須 是101年以雇主身分於該公司加保,才可以自101年股利扣除其任雇主期間的投保金額總額後,計算補充保險費。 (二)獎金發放予離職員工之身分認定:獎金是由原所屬投保單位發放,惟因撥付時點遞延,致發放時受領員工已離職,此種狀況下,計算及扣取補充保險費方式,比照其他仍在職之員工辦理,至於4個月投保金額之比對基礎,依其退保時之投保金額計算。 (三)無法於給付日認定身分者:為便利扣費義務人辨認所得給付對象是否具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身分(如:未具投保資格),健保署已於該署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提供扣費義務人使用電子憑證即可進行批次或單筆線上查詢。扣費義務人向健保署查詢確認之資料,自查詢確認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 |
經健保署回復免扣取身份資格查詢結果為「O-其它」及「01-身分證號檢核不符邏輯」者,扣費義務人是否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 請扣費義務人確認該筆資料身分證號是否誤鍵,若係誤鍵,請於更正後,再次查詢。若非誤鍵,則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亦不用向健保署申報資料。 |
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兌領人若非本行客戶,如何確認客戶是否符合免扣資格? | 可以連結至健保署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電子憑證進行實際兌領人扣取資格查詢。 |
透過網路查詢扣取資格時,是否有筆數限制? | 考量網路傳輸品質,每次查詢筆數建議不超過6萬筆,如欲查詢之總筆數超過6萬筆時,請以切檔方式,分批查詢。 |
公司行號分支機構家數眾多,可否由各分支機構逕向健保署查詢扣取資格? | 扣費義務人至健保署網站查詢扣取資格時必須使用電子憑證,故分支機構只要使用電子憑證,均可連結至健保署網站進行扣取資格查詢。 |
扣費義務人向健保署查詢之扣取資格資料,二個月有效期如何認定? | 二個月有效期之認定,係自健保署查詢回復日期起二個月內有效,例如查詢回復日期為102年2月28日,則該查詢結果於102年4月27日內均有效。 |
補充保險費扣取資格查詢之檔案格式為何? | 健保署網站二代健保專區項下「書表及檔案格式」已放置「保險對象扣取資格查詢檔案格式及說明」,請自行下載參考。 |
扣費義務人如欲預繳多個月份同金額租金之補充保險費,應如何印製繳款書? | 扣費義務人如欲預繳多個月份同金額租金之補充保險費,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站之「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 →「2-1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或郵寄申請(免憑証)」→「68租金扣繳補充保險費繳款書」,鍵入繳納資料,並於列印方式選取「一次列印多月」,即可列印出各月補充保險費繳款書,且可持單一次全數繳納。 |
健保署是否有提供離線版軟體,供扣費義務人扣繳及申報時使用? | 健保署已規劃一離線版之補充保險費電子申報系統(單機版軟體),提供扣費義務人維護所得人所得資料、列印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及產製扣費明細申報資料檔案等功能;該軟體已放置於二代健保專區項下「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扣費義務人可以自行下載使用。 |
可用支票繳補充保險費嗎?如可以,支票要如何開? | 補充保險費可以「即期支票」繳納(請注意:不接受非即期支票),抬頭請填「限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費」或「限繳健保費」。 |
分支機構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可否由總公司統一彙繳? | 可以。為簡化扣費義務人繳納作業,只要使用電子憑證,即可透過健保署網站之「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憑證專區」→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將總分支機構繳納資料合併成一個彙繳檔,只須列印一張繳款書繳費。 |
銀行及私人公司針對未達2萬元利息所得及只有股票股利或股票股利扣取不足數的補充保險費要造冊給健保署,請問如何造冊? | 基於簡化扣費義務人申報作業,有關股利及利息所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及第7條由扣費義務人造冊予健保署辦理後續退補補充保險費之資料,扣費義務人只需按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檔案格式辦理申報作業,無須將已扣費明細及應扣未扣明細以2個檔案分送健保署;其申報格式同扣費明細資料格式,扣費明細資料中「所得給付金額」欄位鍵入實際給付金額,「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欄則請鍵入0或已扣繳金額即可,後續將由健保署進行比對及辦理退補事宜。 |
補充保險費以網路銀行、網路ATM、自動櫃員機或約定委託轉帳方式繳費,請問多久後會給予繳費證明? | 以網路銀行、網路ATM、自動櫃員機或約定委託轉帳方式繳納補充保險費者,本署將俟金融機構通知約定帳戶扣繳成功後,主動寄發繳費證明。 |
使用憑證專區查詢申報結果,顯示一條紅色注意事項寫到:從3/18號起…可下載收執聯,請問如何下載? | 一、扣費義務人選擇使用網路申報補充保險費扣費明細,得於上傳次日起查詢申報結果,且自3月18日起上傳資料者,倘入檔成功,在該筆查詢資料(右側)的檔案下載欄位,提供收執聯予扣費義務人下載留存。 二、如扣費義務人以其他方式申報或尚未上傳申報資料者,將無法使用憑證專區查詢申報結果(註:如未上傳資料,將不會出現前述檔案下載欄位)。 |
補充保險費申報檔案格式為何? | 健保署網站二代健保專區項下「書表及檔案格式」已放置「各類所得(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檔案格式及說明」,請自行下載參考。 |
補充保險費扣費明細申報是否可採所得稅法以年度歸戶申報方式辦理? | 補充保險費係以單次給付之扣費明細進行申報,與所得稅法以年度歸戶後資料申報不同。 |
扣費義務人已於繳納時一併申報扣費明細,是否須再為年度申報? | 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再向健保署彙報。 |
分支機構之扣費明細資料,可否統一由總機構彙總申報? | 總公司可將總、分支機構扣費明細資料合併成一個檔案,統一向總機構轄區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申報,惟扣費明細資料仍應以各分支機構的統一編號產製。 |
利息所得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二萬元者,應於何時申報明細? | 扣費義務人可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連同已扣費資料一併申報扣費明細,或統一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扣費明細。 |
所謂「可向健保署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保險費內留抵之」,這是指補充保險費還是包含一般的健保費? | 扣費義務人代扣之補充保險費和每月繳納之一般保險費,保費來源不同,為簡化帳務處理,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所稱之留抵,就扣費義務人部分,溢扣之補充保險費僅能沖抵補充保險費,並應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向健保署申報正確之扣費明細資料;但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和一般保險費,因同屬投保單位負擔,可於溢扣時互為沖抵,惟投保單位依健保法第34條繳納之補充保險費則無需申報扣費明細資料。 |
補充保險費如有溢扣,扣費義務人應如何辦理退費及申報? | 未具投保資格、喪失投保資格或保險對象有第31條所規定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才能免扣取。扣費單位如因保險對象事後出示證明得免扣繳,產生溢繳保費情形時,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辦理溢扣退費及申報: (一)如屬當年度退費: 【方式一】扣費義務人就其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扣留抵充,並辦理扣費明細申報處理。 1.扣費明細已申報者,扣費義務人按實際扣費資料(原扣費-退費),辦理申報更正。 2.扣費明細未申報者,扣費義務人以實際扣費資料(原扣費-退費)辦理申報。 【方式二】扣費義務人檢送退費申請書及退費清冊(或媒體)向健保署申請退費,並辦理扣費明細申報。 1.扣費明細已申報者,由於健保署於退費確認時,已經一併更正原申報之扣費資料,扣費義務人無須再辦理申報更正。 2.扣費明細未申報者,扣費義務人須以實際扣費資料(原扣費-退費),辦理申報。 【方式三】扣費義務人可請民眾逕向健保署辦理退費,或於受理民眾退費申請書後,轉由健保署逕自辦理退費。 1.扣費明細已申報者,扣費義務人無須辦理申報更正。 2.扣費明細未申報者,扣費義務人以原扣費資料,辦理申報。 (二)如屬跨年度退費: 【方式一】扣費義務人就其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扣留抵充,並須檢送扣費明細更正清單(或媒體),辦理申報更正。 【方式二】扣費義務人檢送退費申請書及退費清冊(或媒體),向健保署辦理退費;健保署將於退費確認時,一併更正原申報之扣費資料,扣費義務人無須再辦理申報更正。 【方式三】扣費義務人可請民眾逕向健保署辦理退費,或於受理民眾退費申請書後,轉由健保署逕自辦理退費。扣費義務人無須辦理申報更正。 |
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若因故來不及扣取補充保險費或扣取不足時,應如何補救? | (一)一般情形:扣費義務人若因故未於給付時扣費,或是扣取數不足,可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扣,若仍無法於繳納之期限內(給付之次月底前)完成扣費,應先行墊繳,事後再向保險對象追償。 (二)特殊情形:對於僅發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支應當次股票股利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時,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1月31日前,依規定之格式造冊,彙送健保署辦理收取或退費。 |
職業工會會員依照規定免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會員如要求工會提供在保證明,健保署是否有方便的資訊系統可供工會列印? | 1.職業工會會員繳費後,工會會開具繳費收據,會員即可持該繳費收據,作為免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之證明。 2.另職業工會可自行出具在保證明提供會員使用。 3.職業工會也可以使用「組織憑證」至健保署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http://www.nhi.gov.tw/)之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進行單筆線上查詢兼職所得免扣費資料,列印資料查詢結果,提供予其會員作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證明。 |
補充保險費扣費證明是否有制式格式可供使用? | 健保署並未規定「補充保險費扣費證明」制式格式,惟健保署網站二代健保專區項下「書表及檔案格式」,已提供扣費證明(樣張),供扣費義務人參考使用。 |
醫療糾紛用健保的錢來賠,不妥? | 1.「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設立及運作之財源,應有社會共識訂定法源依據。 2.依據101年12月18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26條條文,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之來源,並不含全民健康保險之費用。 |
第六類重大傷病發紙卡,如何知道持卡人的重大傷病效期註銷了? | 1.重大傷病註銷案,健保署會發函保險對象並副知開立診斷書院所,同時請保險對象繳回卡證,重大傷病維護檔持卡註記欄登錄「註銷」。 2.醫療機構申報之醫令自動化審查流程中,申報部分負擔代碼為「001」時,檢核是否為重大傷病有效期間。 |
重大傷病證明如經事後查證審查不符資格時,保險人應立即予以註銷或廢止,並以發文日為註銷或廢止日。民眾為適用重大傷病,後續相關救濟申請時限為何? | 1.申請人對重大傷病證明之撤銷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復,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復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 2.申請人對保險人申復核定仍有異議,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申請審議。若經爭議審議審定結果為撤銷原核定時,則仍以原申請日為受理生效日。 |
二代健保實施後,收容人行動受限,如何就醫? | 1.收容應優先於矯正機關就醫,如有必要轉診,再戒護外出至鄰近特約院所就醫。 2.矯正機關內之醫療服務由矯正機關設置的特約院所提供,或由特約院所以支援方式前往矯正機關提供。 |
重大傷病申請時是否只要檢附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即可? |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為重大傷病,得檢具下列文件,親自或委由代理人、醫療院所代向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2.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診斷證明書自開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逾期不予受理。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若委由代理人協助申請時,並請出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4.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佐證資料。 5.若申請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或呼吸衰竭須長期使用呼吸器治療者,須由特約醫院、診所加填全民健康保險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或呼吸器依賴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 |
為何不在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單機版增加『資料庫備份』及『資料庫還原』2個功能,如所得稅申報軟體→資料庫備份→資料庫還原? | 有關二代健保單機版增加『資料庫備份』及『資料庫還原』功能,使用者可以利用手動方式將電腦之 c:\program files\NHI\DB\nhi2nd.mdb逕自拷貝至其他目錄或儲存裝置作為備份,若需還原亦可將其他目錄或儲存裝置將nhi2nd.mdb複製至電腦c:\program files\NHI\DB\內即可。 |
有關無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受僱者)之投保單位,如何計算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第8、11、15、27、30、84條規定略以,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等單位,成立投保單位辦理其受僱員工及眷屬參加健保投保手續,依規定扣收繳健保費。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為其受僱員工及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至4倍罰鍰。 二、另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即依上述規定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時,應將其差額及前條比率(第1年2%)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因此,如無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因非健保法34條所規範之投保單位,毋須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
受刑人為什麼也要加入全民健保? | 基於以下幾種理由,修法將受刑人納入健保: 1.目前全國所有民眾,只剩下受刑人仍然無法參加全民健保,不但有失公平,而且與健保法立法目的「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也有明顯不符。 2.受刑人的身體健康,必須給予同樣保障,這是全球先進國家的共同作法,也是世界人權公約的規定事項。 3.受刑人的醫療照護,原來就由政府出錢,將其納入健保體系,並由政府補助保費,只是改變照護方式,沒有增加政府責任。 |
請問何謂無專職工作證明書? | 根據扣繳辦法第5條所稱之無專職工作之聲明書,係指保險對象所提出無專職工作之聲明相關文件。 |
受刑人健保費政府買單,但失業者要自負,這不合理。 | 目前監院所受刑人的醫療,也是由法務部編列預算負擔,納入健保後,法務部即將原先編列之醫療預算轉成健保費預算,對國家而言並未多增加負擔;至於失業者如因經濟困難繳不起健保費,本署亦提供多項協助措施,如紓困申貸、分期繳納等。 |
政府補助陸生每人每月500元,國內大學生依父母納保,平均投保金額3萬4千8百,政府只補助180元,我兒子保費是中生的二倍嗎? | 陸生納保是基於人道考量,對外籍學生一視同仁給予健保的照顧。未來如果陸生納保係以第6類計費,陸生每月仍需負擔健保自負額749元;國內大學生依附父母納保,如其父母為民間公司受僱者,以投保金額34,800元,費率4.91%來計算,該大學生每月健保費自負額係513元,並未較陸生多。 |
陸生納保,將因小失大嗎? | 依教育部統計目前陸生約1,800人,以此估算未來陸生納保一年可增加健保收入約2,697萬元,而來台求學的陸生都是年輕人,生病機率較低,並不會用到太多的健保資源,對健保財務不致造成影響。 |
政府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於服刑前若有積欠健保費,可以使用健保身分就醫嗎? |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保安處分2個月以上者,自102年1月1日起參加健保,其加保期間健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且於接受刑之執行或保安處分期間得使用健保卡以健保身分就醫。 |
服義務役或替代役之軍人若有欠費,可以使用健保身分就醫嗎? | 服義務役或替代役軍人之保險費,於服役期間係有政府全額補助,故服義役軍人及替代役之役齡男子於服役期間得使用健保卡以健保身分就醫。 |
民眾於今(103)年繳納健保署開單收取的102年度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後,可以在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扣除額嗎? |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是以「費用發生」的年度報列費用,因此民眾在「今(103)年繳納」102年度股利所得、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不能做為今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而應於明(104)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始得列為健保費的列舉扣除額。 |
什麼是補充保險費的「扣費證明」? | 扣繳補充保險費的單位,於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後,依規定按年度通知保險對象之證明,可作為保險對象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證明使用。 |
什麼是補充保險費的「繳費證明」? | 扣繳補充保險費的單位,向健保署繳納補充保險費並申報扣費明細資料後,該署於4月下旬起即提供民眾前一年度的繳費證明,該資料亦同時傳送財稅單位資訊平台,以便利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列舉扣除額使用。 |
我如何取得補充保險費的繳費證明呢? | 可經由下列方式擇一取得補充保險費的繳費證明: 1、保險對象於4月下旬起至健保署網路的多憑證作業平台及補充保險費專區下載列印前一年度的繳費證明(需使用自然人憑證)。 2、保險對象於5月1日起至財稅單位資訊平台查調繳費金額。 3、在鄉(鎮、市、區)公所加保的民眾,健保署將於4月陸續寄發前一年度的繳費證明。 4、在便利超商之多媒體資訊工作站使用自然人憑證,可列印本人前一年度繳費之繳費證明。(每年1~3月份配合繳納證明轉檔作業,該期間暫不提供列印) 5、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至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聯絡辦公室及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申請。 |
請問補充保險費可以列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嗎? | 可以,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和一般保險費皆是健保費, 可全數列入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並無上限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