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015/1/29日公布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凡躉售物價上漲幅度累計達25%以上的年度,企業可申報資產重估,提高企業帳上資產設備的購入成本,對於持有固定資產較多的製造業、資產業者,具有減稅利多。
企業取得資產及設備的年度,若是落在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無論先前是否申報過資產重估,均可依法申報辦理資產重估價。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資產年度與103年度物價指數相比,當上漲幅度達25%以上時,企業可申請固定、遞耗及無形資產重估,以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情況。
至於企業申請資產重估的好處,企業辦理資產重估後,可提高資產及設備的價值,資產增值部分不須繳稅,同時企業可有更多空間認列資產折舊,在申報所得稅時可列為費用,並按資產剩餘折舊年限攤提,減稅利益明顯。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88年購入機器設備,扣除累計折舊後的剩餘價值為100萬元,據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甲公司可按物價倍數1.2635倍申辦資產重估價。經過重估,機器設備價值將增加為126.35萬元,總共增值26.35萬元,不須繳交所得稅,並可列入折舊。
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的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2個月起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每年均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躉售物指數銜接表,重新計算並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企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資料來源:財政部,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