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因保全業占職災過勞死案件之首,職災案件中有三分之一都是保全人員,保全業也成為高風險行業,凸顯保全人員工時過長問題,2015/06/25公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明訂保全人員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兩次出勤間至少間隔十一個小時、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十二日等,2016年起實施。
保全業者2016年起必須重新與員工簽訂工作契約,並報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定,違反者可依勞基法開罰二至卅萬元。
1998年訂定的保全人員工時指引中,雖已明訂保全每日正常工時為十小時,可再延長加班兩小時,每周上班六天,可休息一天;但未訂定總工時上限,授權地方政府自訂,各縣市政府規定的工時不一,保全人員也申訴不斷。
勞動部2015年整理各地保全工時,發現差異性極大,最血汗的台北市與台南市,採四周總工時最高288小時,若一個月有31天,全月最高工時可達324小時,等於上班日每天都要工作至少12個小時。
過去規定保全業每7天休一天,可彈性調整,但須2周內休二天;有保全被排月初休2天,月底再休2天,等於中間連續工作24天,已明顯過勞,卻無法可罰;新版本也明訂,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保全為輪班制,有公司因人手不足,會要求保全上完早班後,再接著上晚班;新版本也明訂,保全人員兩次出勤間,必須要至少間隔11個小時。
舊版中對保全業遇「緊急狀況」可延長工時,易遭雇主濫用,新版中明訂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且要求勞工加班後,要給在廿四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要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北市勞動局指出,勞動局在2015/6/4先行公告調整保全人員正常工時,由每4周288小時改為每月計算,且已經在2015/6/15日實施。
勞動部發布修正後「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強化保障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勞動權益。
發佈日期:2015-06-24
勞動部2015/06/24日修正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以促進勞工福祉。修正後之參考指引,將配合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規定之施行,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加強轄內保全業者之宣導,俾利遵循辦理。
勞動部表示,保全業保全人員屬監視性、間歇性工作者,前於1998年7月27日經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為保障該等人員權益,該部前於2001年間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政府機關共同研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除提供勞雇雙方遵循以為合理之工時約定外,並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作為審核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之重要參考。
有鑒於「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實施至今已有一段時日,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自訂之工時審核標準不一,近年來保全人員工時過長事件頻傳,為確保勞工權益,使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查保全人員之工作時間標準一致,勞動部於2015年2月26日及同年5月29日邀集學者專家、保全業之勞雇團體及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再行檢討,修正「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部分規範。
本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勞動部強調,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並非完全無限制,亦非全無例假或得任意使勞工於例假出勤。本次指引明定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上限,逾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者,仍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有助於避免保全人員過勞,增進健康福祉。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