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的加班費,員工可享每月46小時的免稅時數,在時限範圍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視為薪資繳納綜合所得稅。
1.公司固定發放的定額加班費,例如張君於甲公司固定每月領取加班費6,000元,則必須併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誠實申報繳納所得稅。
2.國稅局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
3.企業無論員工有無加班,以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員工津貼的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例】一位員工裴勇俊,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屬於免稅,另外超過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但若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資料來源:國稅局,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