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時,出售繼承、受贈取得的房產將稅負減輕。財政部採從寬措施,成本非為零,出售者可以房屋加計土地的公告價格總和,乘上持有期間的物價漲幅核認房產成本,售屋利得稅可望下降。
財政部除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應依實際買進及賣出價格計算利得外,部分根本無成本或費用的房產交易案件,財政部亦比照證券資本利得課稅模式,訂定統一的成本、費用認定原則。
無取得成本的房產,以受贈或繼承取得者為主。財政部規劃,這類由他人贈與或經由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受贈人及繼承人因未出資即取得,成本原應為「零」,但財政部同意,納稅人出售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產時,可以房屋評定現值加計土地公告現值為其成本,再按持有年數的物價漲幅調整其出售成本,不必因為缺乏成本,被迫需將全數利得用來計稅。
例,甲受贈取得一筆A房產,取得當年的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元,合計取得成本4,000萬元。甲持有五年後出售獲贈A房產,期間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6%,因此A房產出售時,取得成本亦調整為4,240萬元。
除無成本者可按房地公告價格總和,加計物價累計漲幅做為取得成本外,出售房產無法提出相關費用證明的交易案件,財政部也已訂定統一費用率為銷售價格的5%。
例,甲在五年後以5,000萬元出售獲贈A房產,調整後的取得成本是4,240萬元,但甲亦未舉證出售費用,依財政部所訂5%費用率推計,甲可申報的售屋費用為250萬元,合計出售成本及費用共計4,490萬元,甲應申報利得為510萬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