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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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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本薪作為計算勞工加班費的基準,未將其他諸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經常性給與併入計算。
法律定義
:凡是勞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
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
,都是勞基法上所定義的工資,在計算加班費時應一併計入。因此,企業只以本薪計給加班費的作法,是違反勞基法的。
判例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二號判決,不論勞工是否提出異議,或是否明示或默示同意,以本薪作為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基準,顯然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依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勞基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即低於勞基法之規定,即屬無效;因而勞工得在工資請求權五年內,依勞基法所定基準主張權利,向雇主要求追補加班費差額。
罰則
: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可處雇主新台幣六仟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