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為「短期補習班」用途者
(二)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班舍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下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 (三)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財產目錄。 (五)設立(代表)人相片二吋2張(法人附設免附)。
一般申請(通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