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類別 | 申請資格 |
---|---|
(一)新創事業組:提出欲開發之
文創事業計畫 構想,其內容 具文創潛力, 需為公司經營 之文創事業項目 。 |
1.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成立1年內(限103年1月1日以後成立)從事
文創產業之新創事業(公司組織或商業組織型態)。2. 新創事業之負責人如曾向本部申請並通過創業圓夢計畫獎助者,不得 再申請本項獎助。 |
(二)創業圓夢組:提出文創產業
創業圓夢計畫 構想,其內容 具有創業願景 與可執行性。 |
1. 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20歲,有志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尚未辦理公司
登記或2位以上中華民國國民合夥共同組成之團體(團體成員皆須尚未辦理 公司登記,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2. 申請人須為未來新創公司設立之負責人,不得更改。 |
備註:
1. 所提內容須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指定之文化創意產業。
2. 個人/團隊/事業限申請ㄧ案,且不得重複申請上述二類別。
(一)本案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報名系統網址為: http://www.ccig.org.tw/,將於103年
10月1日中午12時開放。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申請表
並上傳相關檔案(相關資格證明請逕依系統於線上填列、創業圓夢提案構想格式
參附件2)。
(二)本次申請時間:自103年10月1日中午12時至103年10月31日下午5時30分。
(一)北中南東計畫說明會暨輔導:
本部將於103年10月間分別於北中南東辦理4場次計畫說明會,並就創業圓夢提案構想
進行輔導諮詢,有興趣提案者得視需求報名參與。
(二)報名:
依本公告「三、申請時間及方式」辦理線上報名,報名系統所填列之相關資料如有
隱匿不實且經本部確認者,其所報名之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三)資格審查(初審):
由本部依據本案申請資格等要項進行審查。
(四)複審:
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由申請人與審查委員就所提構想進行15分鐘之
面談(複審面談預計分北、中、南、東區辦理,由申請人於線上報名時擇一勾選)
,評選具創新與創意商品、高度文化內涵、未來文創發展潛力及可執行性之提案。
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 新創事業組評選重點 | 比重 |
---|---|---|
一
|
產品╱服務之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
百分之十五
|
二
|
與文化之關連度
|
百分之十五
|
三
|
公司核心能力
|
百分之二十五
|
四
|
經營管理、通路與行銷
|
百分之二十五
|
五
|
創業資金運用
|
百分之二十
|
總計 |
百分之百
|
編號 | 創業圓夢組評選重點 | 比重 |
---|---|---|
一
|
產品╱服務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
百分之二十
|
二
|
與文化之關連度
|
百分之二十
|
三
|
創業發展潛力、可行性
|
百分之二十
|
四
|
核心能力與行銷
|
百分之二十
|
五
|
創業資金運用
|
百分之二十
|
總計 |
百分之百
|
(五)創業營運輔導:
通過複審申請人,應參加為期2個月(預計103年12月至104年1月辦理,以本部規劃
為準)之創業營運等相關輔導課程,經顧問及輔導團隊輔導後,續提出「文創產業
創業圓夢計畫書」共6份(含電子檔)參與決審,輔導期間之紀錄並納入決審審查參考
。
(六)決審:
採簡報審查方式辦理,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由審查委員就計畫書
內容、申請人簡報詢答及輔導紀錄進行審查,衡量整體計畫內容之完整性、文化、
創意內涵、創業發展潛力及執行可行性。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 新創事業組評選重點 | 比重 |
---|---|---|
一
|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
百分之二十五
|
二
|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
百分之二十五
|
三
|
永續性經營發展策略
|
百分之二十五
|
四
|
商業模式
|
百分之二十五
|
總計 |
百分之百
|
編號 | 創業圓夢組評選重點 | 比重 |
---|---|---|
一
|
創業計畫可行性
|
百分之二十
|
二
|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
百分之二十
|
三
|
商業模式
|
百分之二十
|
四
|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
百分之二十
|
五
|
行銷與通路規劃
|
百分之二十
|
總計 |
百分之百
|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評審委員涉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者,應予迴避。
(一)第一階段:
1. 新創事業組:
申請案經決審通過後,申請人應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商業登記之
證明資料,及第1階段獎金新臺幣30萬元(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
無誤後撥付。
2. 創業圓夢組:
申請案經決審通過且申請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後,申請人應檢附
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第1階段
創業獎金新臺幣30萬元(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二)第二階段:
本部預定於104年9月底前,辦理期末訪視或審查,獲本案獎勵之申請人應提具
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5份,經本部審核通過後,由申請人檢送第2階段獎金
新臺幣20萬元(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三)決審通過者(創業圓夢組需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若實體進駐本部
補助之育成中心,自進駐日起為期1年,每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
(註:曾申獲本項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
(四)獎、補助名額得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調整。
(一)各階段獎、補助措施及金額說明:
階段 | 獎、補助措施及金額 | 撥付核銷方式 |
---|---|---|
第一階段
|
1. 新創事業組:決審通過可獲得新臺幣30萬元獎勵金(含稅金)。2. 創業圓夢組:決審通過,且順利完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者,可獲得
新臺幣30萬元創業獎勵金(含稅金)。 |
通過決審之申請人,應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及第1階段獎金之收據等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 |
第二階段
|
本部預定於104年9月底前辦理期末訪視或審查,通過審查者,可獲新臺幣20萬元獎勵金(含稅金)。
|
獲本案獎勵之申請人應提具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6份,經訪視或審查通過後,檢送第2階段獎金收據辦理撥款。 |
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
|
決審通過者(創業圓夢組需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若實體進駐本部所補助之育成中心,每個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自進駐日起為期1年。
|
進駐後於每季檢附公司營運成果報告、企業於育成中心營運所需,如水、電、器材設備等單據正本及收據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 |
(二)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並函知
獲獎(補)助者,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撥付。
(三)本計畫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補助款應依補助項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
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收支
結算如有賸餘應繳回本部。
(一)獲獎(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計畫報名,且應擔保其通過
複審、決審之計畫,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相關獎補助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
補助款項,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經本部撤銷獎、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本部其他
相關獎、補助金。
(三)經核定獎、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
其他獎、補助案審核之重要參考。
八、本計畫內各階段評審通過之獲獎(補)助者,均須完成該階段之任務,無故中途退出者
,依其完成本案工作項目所占之比率,無異議退還本部全部或部分之獎金、補助款;
其如有違反本計畫公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獎補助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本部得依相關規定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已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者,本部得予中止
、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獲獎
(補)助者之受領資格,並追回其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獎勵或補助金。
九、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
影音資料等著作,獲獎(補)助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
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獲本部獎(補)助者有義務
配合本部舉辦各種推廣宣傳及媒體拍攝紀錄等活動。
十、獲獎(補)助者須配合輔導機制,至少須配合本部安排出席1場次媒合或交流等相關活動
,分享創業經營。
十一、有關本案申請及審查方式、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聯絡人:陳小姐 、廖小姐
電 話:(02)8512-6556、(02)6631-1348
1.提案構想格式請參考本部提供之參考格式。
2.計畫書於報名階段無需提供,待通過初審並經輔導團隊輔導後撰擬。
申請類別 |
申請屬性 |
申請表內容 |
新創事業組 |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 |
|
創業圓夢組 | 個人 |
|
工作團隊 |
|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文壹字第09920200354號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文創字第10330059511號令修正發布
產業類別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內容及範圍 |
備註 |
一、視覺藝術 產業 |
文化部 |
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行業。 | |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
文化部 |
指從事音樂、戲劇、舞蹈之創作、訓練、表演等相關業務、表演藝術軟硬體(舞台、燈光、音響、道具、服裝、造型等)設計服務、經紀、藝術節經營等行業。 | |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
文化部 |
指從事文化資產利用、展演設施(如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演藝廳等)經營管理之行業。 | 所稱文化資產利用,限於該資產之場地或空間之利用。 |
四、工藝產業 |
文化部 |
指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模具製作、材料製作、工藝品生產、工藝品展售流通、工藝品鑑定等行業。 | |
五、電影產業 |
文化部 |
指從事電影片製作、電影片發行、電影片映演,及提供器材、設施、技術以完成電影片製作等行業。 | |
六、廣播電視 產業 |
文化部 |
指利用無線、有線、衛星或其他廣播電視平台,從事節目播送、製作、發行等之行業。 | |
七、出版產業 |
文化部 |
指從事新聞、雜誌(期刊)、圖書等紙本或以數位方式創作、企劃編輯、發行流通等之行業。 | 1、數位創作係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數位處理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公開傳輸或發行。 2、本產業內容包括數位出版產業價值鏈最前端數位出版內容之輔導。 |
八、廣告產業 |
經濟部 |
指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廣告設計等行業。 | |
九、產品設計 產業 |
經濟部 |
指從事產品設計調查、設計企劃、外觀設計、機構設計、人機介面設計、原型與模型製作、包裝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行業。 | |
十、視覺傳達 設計產業 |
經濟部 |
指從事企業識別系統設計(CIS)、品牌形象設計、平面視覺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商業包裝設計等行業。 | 1、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包括「商業包裝設計」,但不包括「繪本設計」。 2、商業包裝設計包括食品、民生用品、伴手禮產品等包裝。 |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
經濟部 |
指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或由其協助成立品牌之設計、顧問、製造、流通等行業。 | |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
內政部 |
指從事建築物設計、室內裝修設計等行業。 | |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
經濟部 |
指從事提供將圖像、文字、影像或語音等資料,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之行業。 | |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
經濟部 |
指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行業,如飲食文化體驗、生活教育體驗、自然生態體驗、流行時尚體驗、特定文物體驗、工藝文化體驗等行業。 | |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
文化部 |
指從事具有大眾普遍接受特色之音樂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之行業。 | |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 指從事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指標指定之其他文化創意產業: 一、產業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具表達性價值及功用性價值。 二、產業具成長潛力,如營業收入、就業人口數、出口值或 產值等指標。 |
附註:
一、對附表之產業內容與範圍有疑義者,得申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產業認定。
二、申請認定之產業若有橫跨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虞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資料來源:文化部網站
申請組別:□新創事業組□創業圓夢組
計畫名稱:
申請人/單位:
103年○月○日
註:請依大綱逐項說明,申請者可視提案需求彈性調整大綱重點。
註:請依大綱逐項說明,申請者可視提案需求彈性調整大綱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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