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事務所簡介
我們的服務
外國公司(人)註冊公司
香港/澳門公司(人)註冊公司
公司登記註冊
企業評價
財稅業務
諮詢顧問
註冊公司表格填寫
焦點主題
法令實務
公司設立
人力資源
財稅資金
台灣法令
案例 (實務案例、案例評析)
人才招聘
加入我們
聯絡我們
語系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員工健康檢查費 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Home
台灣法令
/
財稅資金
員工健康檢查費 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Skills
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稅相關
Categories
台灣法令
財稅資金
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的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惟營利事業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的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