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2009年6月30日起,通過大陸公司到台灣投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設立於大陸的企業可以到台灣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大陸台商在法律上屬於中國法人,適用上述法規,致於投資型式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以何者為優,分析如下。
大陸母公司對台灣子公司所投入的註冊資本,在大陸須先取得外匯管理局及商務部審批核准後,才可將資金匯出,如果是辦事處或分公司所需的營運資金,根據大陸外匯管理局「『非貿易售付匯及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規定,須向銀行提交申請證明、經費預算書及商務部門批准設立的批文,才能將經費匯出,至於實務上是否須經外匯管理局核准,則依各銀行具體規定辦理。
母公司與子公司因係屬不同權利主體,各自負擔盈虧,故無法分攤共同管理費用;但分公司可在結算申報時提示規定文件,比如境外總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並經台灣當局認可的審計報告,列報分攤境外總公司管理費用。
1.外國公司註冊辦事處,可參考:外國公司在台註冊辦事處-外商投資的專家,可提供參考及指引。
2.外國公司在台註冊公司及分公司-外商註冊的專家,可參考:外國公司在台註冊公司及分公司-外商註冊的專家,可提供參考及指引。
3.有關工商登記事項,請參考我們的網站,工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