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處分大陸股權收益,課稅權歸屬台灣;盈餘分配的股利稅率則從低訂為5%。此外,租稅協議適用對象不限台籍企業,還包括在第三地註冊,但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台商。
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出售股權的收益,由台灣課稅的結果,最高稅負為17%,在大陸預繳的所得稅,則可回台扣抵。
台灣此次亦成功爭取將第三地註冊台商預定自2015年度起,將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營利事業,
過去,大陸為避免設籍在租稅天堂國設籍,子公司在大陸的企業,以刻意不分配股利,改採處分股權方式「吃掉」應向大陸繳納的盈餘所得稅,對於外商企業在大陸處分股權的財產增益,都要向大陸繳10%或20%所得稅,即使經由租稅協定,課稅權往往均由大陸取得,包括香港、澳門亦不例外。
此次大陸同意擴及第三地註冊台商,並將處分財產增益採居住地國課稅原則,是鑑於兩岸分治,過去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設有極多限制,包括須繞道第三地投資在內。 財政部強調,租稅協定(或協議)簽署目的在消除重複課稅,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後,企業投資大陸獲配的盈餘,匯回台灣時,只需就差額補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