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事務所簡介
我們的服務
外國公司(人)註冊公司
香港/澳門公司(人)註冊公司
公司登記註冊
企業評價
財稅業務
諮詢顧問
註冊公司表格填寫
焦點主題
法令實務
公司設立
人力資源
財稅資金
台灣法令
案例 (實務案例、案例評析)
人才招聘
加入我們
聯絡我們
語系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Home
台灣法令
/
法令實務
/
財稅資金
奢侈稅 六大易犯錯誤(特種貨物稅)
Skills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稅相關
Categories
台灣法令
法令實務
財稅資金
奢侈稅(特種貨物稅)六大易犯錯誤
未遷入戶籍:
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雖然只有一戶房屋,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因疏忽未將戶籍遷入,在持有未滿2年出售,將因不符合自住房屋的規定,被課奢侈稅。
遷入戶籍時點:
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在銷售契約訂定日之前遷入戶籍,才符合自住房屋規定可免課奢侈稅,而非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
直系親屬的認定:
依據稅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才能符合自住房屋的資格,其中「未成年直系親屬」的認定,僅限所有權人的未成年子女。
出售農地農舍:
若未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證明,並取得地方稅務局核發不課徵土增稅證明文件,將無法適用特銷稅條例「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奢侈稅的課稅標的,不僅是出售因買賣取得之不動產,包括繼承或是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必須持有2年以上出售,才能排除在奢侈稅的課稅範圍之外。
算錯持有期間:
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奢侈稅的閉鎖期為2年,而持有期間的計算,是從
「取得不動產登記日」
起至
「買賣雙方銷售契約訂定日」
止,通常會因算錯持有期間,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不動產,而被課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