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10萬元(含10萬元),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為簡化審批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5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並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優惠政策4月出臺並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1月1日起享受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