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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註冊
具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必須先有公司登記或行號登記後,方得申請工廠登記。
適合申請對象
適合有固定場所且有製造、加工事實之對象
適合廠房5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地100平方公尺以上
適合生產設備達三馬力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達2.25千瓦以上者
申請應備文件
委任書
公司登記核准文件或行號登記核准文件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自來水費單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建物證明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建物配置及面積計算圖
建物測量成果圖
建物/土地/地籍圖謄本
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連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設廠於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
若工廠所營事業為特許事業,須另申請特許登記後方可進行工廠登記。
申請注意事項
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
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
若工廠屬於「食品工廠」、「化粧品製造工廠」、「飼料工廠」、「藥物製造工廠」、「動物用藥品製造」、「農藥工廠」、「菸產製工廠」、「酒產製工廠」及「環境用藥」。皆需符合規定之設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