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員工年終獎金,預定於2015年2月初發放,請問應列那一年度費用?
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不限書面形式)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款列帳核認。
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列為次年度薪資支出。
例: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權責已發生,雖至次年始發放,仍屬當期的應付費用,次年發放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公司獎金於2014年度無權責發生,2015年發放,屬2015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