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得之憑證,依據財政部95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404139500號函及103年4月9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說明如下:
一、預先儲值「通行費」及補繳「通行費」:「現金支付」者,應取具「代收收據」,若係「刷卡支付」者,得以銀行寄發之「信用卡扣款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惟「預先儲值通行費」之性質係屬預付性質,於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時,企業車主或個人車主,應取具「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如為企業客戶(指擁有特定車輛數以上之法人客戶)則應取具遠通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寄送之通行紀錄報表,轉列費用;而「補繳通行費」則屬清償應付費用性質。
二、繳納「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應取具遠通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圖片:遠通電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