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
解釋 |
解釋機關日期文號 |
公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是否仍不得兼營商業及投資營利事業為股東。 | 一、公私立學校為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任老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投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二、公立學校職員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老師,依大法官會議第三0八號解釋受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故該等人員是否得兼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私立學校職員由各私立學校自行 |
教育部87.6.7(87)人(一)字第八七0六三七七三號 |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兼職疑義。 | 一、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若實產學合作,有關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並由各校自訂相關規範據以執行(一)虛報經服務學校同意。(二)教師兼職不得影響其本職工作,且須經評鑑符合所規定之在校內之基本工作要求者,方得於校外兼職。至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則仍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二、另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從事商業投資行為,亦酌予寬放,及專任教師得將其個人本職所獲得之資訊或專業成果轉換為商業利益行為,惟應受學校之規範及法律,契約之限制。 | 教育部88.3.4.台(88)人(一)字第八八一四一五0三號 |
教師於課堂中不得持大哥大或其他電子通訊機具從事股票買賣交易行為,以維師道。 | 查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之義務,學校教師於課堂中不得持大哥大或其他電子通訊機具從事股票買賣交易行為。 | 教育部85.5.13台(88)人字(一)第八八0五0一六八號 |
國立大學教師兼職相關疑義。 | 國立大學專任教授不得兼任民營銀行董事。 | 教育部81.3.9.台(88)人(一)字第一一九五六號 |
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代課老師。 | 教師因配偶奉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申請留職停薪隨同前往,於配偶放假期間返國,因仍在留職停薪中,其職務處於保留狀態,不失其教師身分,顧不宜擔任受有學校待遇之代課(理)教師。 | 教育部81.7.15.台(81)人(一)字第三八二四七號 |
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任私立學校董事疑義。 | 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半於受聘前報經服務學校校長同意,惟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長。前項規定,前經本部以六十五年二月五日(六五)技字第二七六八號及六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臺(六五)人字第一六四九五號函釋有案。 | 教育部68.12.27.台(68)人字第四0四七八號 |
禁止學校教職員兼任旅行社導遊。 | 學校教職員兼任旅行社導遊,不獨有違學校教職員不得在校外兼職之規定,且將影響學生心理與學業,甚且損及教育風氣,函應嚴令禁止。如再有兼任旅行社導遊者一經查實,應即予解聘或免職。 | 教育部61.10.18.台臺(61)人字第二五一五號 |
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員不得兼營商業適用疑義。 | 本部六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臺(62)人字第一五0四七號函釋:「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員均不得兼營商業」,其適用範圍釋明如次:一、公私立專任教員均不得兼營商業亦不得投資營利事業為股東,但得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至非專任教員不在此限。
二、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員不得充任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
教育部62.9.29台(62)人第二四0三二號 |
公私立學校教師可否兼任婦聯會主任委員。 | 查民選地方首長之夫人兼任當地婦聯會主任委員,為一般慣例,且為義務職,此種兼職本部予以同意,以適應地方情況。至是否由其兼任該校農村家事科主任,可由該校校長酌情決定。 | 教育部65.1.16.台(65)技字第一三七九號 |
大專教師兼職疑義。 | 大專院校專任教師不得兼任律師、會計師業務。 | 教務部65.3.23.台(65)高字第六九六0號 |
復內政部學校員生消費合作聯合社經理一職,不宜由學校教師中遴聘兼任。 | 查貴部與本部六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會同公布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推進辦法」第七條規定:「員生社之經理、文書、會計及司庫,以由各該學校教師、職員、學生兼任為原則……」。係指兼任本校所成立之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理、文書、會計及司庫而言,並視此項工作為學校公務之一部分分,至校外之聯合社經理,因職務繁重,為免影響學校教學工作,自不宜兼任。 | 教育部65.5.3.台(65)人字第一一0一九號 |
兼職相關疑義。 | 學校教職員不得利用寒暑假兼任導遊業務。 | 教育部82.10.8.台(82)人字第0五六一九九號 |
機關學校首長及人事人員可否擔任其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理事疑義。 | 依「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供應公教人員日常生活必需品輔導要點」第十八點規定,機關學校首長及人事人員對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應負指導監督之行政責任。因此,依照合作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合作社社員中,負有監督其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但不得當選為理事」之規定,機關學校首長及人事人員自不得擔任其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理事。 | 內政部79.12.26台(79)社字第八八四一六九號 |
地方民意代表可否兼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 一、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 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複查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規程,關於教授、副教授、講師於聘任期間,應於學校辦公時間在校服務及每週授課之時數等均已有明文規定(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及待遇,得比照辦理)外,該規程第十二條並有:「專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或兼課或兼職」之規定。依前開規定,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不宜兼任各及地方民意代表。二、至私立學校專任教師與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職責相同,均應以教學為重,顧為使其能專心任教,斯里學校專任教師應比照公立學校教師,不宜兼任各級地方民意代表。 | 教育部81.9.30.(81)人字第五三六二六號 |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兼任技師業務。 | 為確保教師專業地位與工程技術品質,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兼任技師業務。 | 教育部89.5.10.台(89)人(一)字第八九0五一三八八號 |
專任教職員不得兼任報社特約記者等職務 | 一、專任教職員應比照一般公務員,不得兼任報社特約記者或特約通訊員;兼任教員暫不受此拘束,但不得因此影響其教學工作。二、教育部臺人(四○)字第四八○五號代電核示;學校專任教職員不得兼任校外其他職務,利用公餘時間兼任醫師開業應診,應與公務員同受限制。 | 教育部39.9.11台(39)人字第○五四一九號代電 |
補充規定各級公立學校專任教員不得兼任出版事業發行人等職務。 | 查本部五十二年八月二日臺(五二)人字第九六五二號函復貴部關於各級公立學校專任教員,應比照一般公務人員之規定,不得兼任校外其他職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自不得兼任新聞紙類、雜誌出版社之發行人、編輯人、特約記者或特約通訊員等職務一案,原有「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一語,已顧及若干情形得不受限制,茲為適應事實需要起見,特補充規定下列各項情形不在限制之列:一、兼任各校校內出版之刊物發行人等職務者。二、兼任各學會或研究團體出版之學術研究性質刊物之發行人等職務者。三、受文化機構之聘請兼任其學術研究性質刊物之發行人等職務者。 | 教育部53.10.24.台(53)參字第一四五七四號 |
公私立學校校長、教職員可否兼任各級農會理、監事職務。 | 公私立學校校長、教職員可否兼任各級農會理、監事職務,可參考銓敘部(七二)台楷銓參字第二六五七九號及四五五九七號之解釋,就下列原則予以認定:「一、與服務學校業務有關;二、對本職並沒影響;三、經服務學校校長同意(校長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四、無兼領薪給情事」。 | 教育部74.6.11.台(74)人字第二三七三六號 |
公立學校教師可否於辦公時間外任職民營報社從事校對工作。 | 一、查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另查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國小教師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兼任校外職務,且該兼職以不違反法令規定者為限,復查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教師負左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為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學校教師之兼職應以有關教學、研究工作及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為原則。二、有關兼任時報文化事業總管理處廣告校對組擔任正式編制內之副組長、校對及廣告部發稿中心之臨時人員,請依上開原則逕行酌處。 | 教育部85.9.4台(85)人(一)字第八五○七一四三四號 |
公立各級學校校(院)長得否兼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 公立各級學校校(院)長兼任文教基金會董事、董事長,須以該基金會業務與學校校務發展有直接關係者為原則。 | 教育部83.6.4台(83)人字第○二八九六一號 |
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兼任公益性社團或非代表官股之財團法人職務之補充規定。 | 一、本部八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台(八二) 人字第○五七五○九號函,就國立大學專任教師擬兼任公益性社團或非代表官股之財團法人董(理)監事職務所作解釋,系請學校參考銓敘部七十二台楷銓參字第二六五七九號及四五五七九號之解釋,就下列原則:(一)與服務學校業務有關;(二)對本職並無影響;(三)經服務學校校長同意,(四)無兼領薪給情事等項,自行衡酌認定。二、前項函釋,經另參酌銓敘部對公務員兼任公益性社團、財團法人職務之規範,加以補充,即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兼任公益性社團理事長、理事、監事,或兼任非代表官股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事,應依本部上函函釋原則及下列補充規定辦理:
(一)專任教師兼任公益性社團職務,除不得兼任社團行政人員(如工作幹部、職員等)外,得依章程加入該社團為會員,並得被選任為理事長、理事、監事。 (二)專任教師兼任非代長官股之財團法人職務,應另合於下述條件:1.財團法人未涉有對外執行業務或營業行為;2.對該財團無監督關係;3.不兼該財團行政工作。 |
教育部83.6.27台(83)人字第○三三四七八號 |
省及院轄市議會議員、議長能否擔任私立學校校(院)長。 | 一、關於省及院轄市議會議員、議長能否擔任私立學校校(院)長一案,經報請行政院轉准司法院函送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七號解釋。二、省及院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在本解釋公布前如已兼任私立學校校(院)長者,應於兩項職務中辭去一項職務。 | 教育部75.8.22.台(75)人字第三六七二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