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前立委王志雄刻意安排的交易,顯然利用合法的形式外觀,藉由轉讓元正公司資產及個人股權移轉,實質上不當規避公司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王志雄因此被判決補稅1億5,161萬元、罰鍰7,578萬元確定。
王志雄申報民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高雄市國稅局查獲漏報他本人、配偶陳秀允及扶養親屬王欽弘,取自元正投資公司營利所得6億4,669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於是通報台北國稅局審理,初查併同另查獲王志雄漏報本人、配偶營利、利息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42萬元,歸課核定王志雄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6億5,365萬元,補徵稅額2億5,010萬元,並按應稅應罰所得所漏稅額2億5,010萬元,分別處0.5倍及0.2倍之罰鍰計1億2,506萬元。
王志雄就營利、利息所得及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結果,核准調整所漏稅額1億5,161萬 元處0.2 倍及0.5 倍罰鍰7,578萬元,王志雄就營利所得及罰鍰處分仍表不服,循序打起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王志雄利用其家族對元正公司等家族公司的實質控制力,虛偽安排股票交易,以達規避其本人及家族成員個人營利所得的綜合所得稅負目的,而漏報營利所得。
判決指出,元正89年度就已知元富投信將配發股利,於是將持有的部分元富股票出售予已虧損的關係企業;同年度元正股東,即王志雄等家族成員也將持有的元正99.93%股票,出售給王家所有的和茂及建洲投資兩公司。
但他們股權移轉卻都是沒有真正的交易事實,而是藉轉讓元正資產及個人股權移轉,不當規避公司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報請財政部核准,依實質課稅原則,將移轉給王家所有首一投資、建洲企業及建洲投資等3家公司及廖育政的證券交易所得3億5,320萬元、股利所得831萬元,計3億6,152萬元,轉正歸課元正股東的營利所得。
法院判決指出,元正公司92年度解散清算,列報巨額處分資產損失及91年度出售中興銀行股票所生巨額證券交易損失,高雄國稅局重新按王志雄等的持股比例46.315%、46.315%、2.44%重行核算其等營利所得,並無不合。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