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業承租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致其給付與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外保全業者購買供保全人員巡邏偵防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也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該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購買之車輛為客貨兩用車(可檢視行照),則非屬前揭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