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 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又按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依前揭規定,金額為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若記載錯誤又未收回作廢則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科處罰鍰。 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因金額記載錯誤,卻無消費者之聯絡資料致無法收回統一發票申報作廢,而須依前揭規定科處罰鍰之情形。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已於102年11月修正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則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緯創德林提醒,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依前揭規定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免予處罰規定僅適用於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之情況,若開立與營業人,則必須於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始得依上開規定免予處罰。惟依前揭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一年內有三次以上相同違章事實者,則不適用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