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在協助企業管理階層瞭解企業在投資、增資、合資、購併、分割、交易等商業活動中所涉及標的之公平市場價值,而每種不同情況下則需要特定的技術及專業知識。法院、主管機關、稅務機關、股東及企業在不同的情形下,皆需要客觀的專家提供資產或企業的價值評估。其價值評估的目的及背景將決定評估所採行的方法以提供適切的意見。
第六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但本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不提報股東會。於公司分割案件時,前項委請獨立專家表示意見之內容,為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之價格及所受讓營業或財產價值之合理性。
企業併購法第6條規定之「獨立專家」係指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辦商。
(金管會證期局九三、五、二五經商第0九三00五五三七四0令)
(對此解釋如有疑義請逕詢金管會證期局或財政部)
本部業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5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19050號
函釋,釋明企業併購法第六條規定「獨立專家」之定義,係指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經濟部九三、五、二五經商字第0九三00五五三七四一號函)
有關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簡易合併其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司就是否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出具意見乙節,參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基秘字第二四三號函及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基秘字第二四四號函對類同此種合併案件之會計處理解釋,其精神係認定類屬同一集團間之組織重整,而不適用於一般合併之相關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之會計處理,故僅為存續公司帳列長期投資科目與其他資產負債等科目間之調整,應無涉及換股比例約定或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財產之行為,依此,委請專家對換股比例等合理性表示意見似尚無實益。
(金管會證期局九三、八、一六證期一字第0九三0一三0三0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