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15/8/14表示,繼承人申報/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繼承人甲君主張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2,000萬元,國稅局官員查核發現,這筆債務是被繼承人生前提供自有土地設定抵押擔保,由被繼承人所開立之公司向銀行貸款之保證債務,被繼承人僅為連帶保證人,並非主債務人。
透過銀行資金流向的查核,國稅局官員發現,主債務人截至繼承日,對其債務的繳息都相當正常,因此將甲君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該筆未償債務,剔除並要求補稅。
因這件遺產稅案件在繼承日時,並無主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狀況,也並無債權人向連帶保證人追索或請求執行;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在主債務人依約履行期間,其保證債務尚未實際發生。
因債務尚未實際發生,屬於「或有負債」,因此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還是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主張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死亡前未償的債務,前提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還要能舉證確有債務事實。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