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期局為強化股東權益保障,已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若公司股務事務收回自辦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向集保中心申請核准,且更換代辦股務機構,也得經董事會同意,避免發生類似不中立的情形。若屬電子投票事務,公司都必須委外辦理,而且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不能又擔任委託書徵求人、受託代理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以維護公正、獨立性。
國內上市櫃、興櫃公司遇到股東會將進行董監事改選,一旦選戰激烈,涉及經營爭奪權時,經常出現將原先委外辦理的股務代理收回自辦,包括先前中石化、三陽工業等,都曾出現如此亂象,使得股務作業公正性受到影響。公司通常藉利用此優勢地位,掌握委託書徵求、報到程序及議程變更等,對股東權益影響很大。
而且有意將股務回收自辦的公司,若有持股繼續一年以上,同時持股占已發行股數3%以上的股東,認為股東會辦理有損害權益時,也可向集保中心申請,由代辦股務機構取代公司自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