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最近查核一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未申報特銷稅案件,該房地所有權人單身,出售時僅有此1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故其認為適用奢侈稅「排除課稅」規定,而未申報及繳納稅款。
此案例為所有權人購入此房地後即改建為套房出租學生及上班族,取得未滿1年即出售,因此依規定按銷售價格400萬元的稅率15%補徵稅額60萬元,再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訂排除課稅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供自住使用並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使取得後2年內出售,亦無須課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