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持有期間逾二年以上房地,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另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50萬元之家具,是指分別供日常生活使用之桌、椅、櫥、櫃及床,邱君購置房屋後,經訂做裝潢與房屋嵌合之床、櫃,於出售房地時併同銷售,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不用申報繳納特銷稅。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整理)